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因严重违纪,被中央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并被中纪委立案调查;随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上免去了刘的部长职务。刘志军的落马,再一次彰显了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这就是,不管腐败涉及什么人、多高的职务,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严惩不贷。
当然,在中国高速铁路建设和发展势头正劲甚至有快速占领世界高铁先机的关键时刻,这样一位重量级的人物轰然倒下,不能不让人产生种种联想。从有关方面已经披露刘志军违纪的资料可以看出,像刘志军这样长期在铁路系统担任要职的人,其问题的积累应该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形成的。早在2006年,和刘志军同在铁路系统、时任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其弟刘志祥,在湖北因巨额贪腐以及雇凶杀人等犯下重罪,本来判为死缓,但没过几年就迅速改判为无期,再从无期改判为有期,当时社会上就有多种议论。2008年4月28日在山东胶济铁路上发生的造成 72人死亡、41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社会上对铁路系统的管理也产生过极大的怀疑。另外,这些年我国高铁建设投资甚巨,每年数千亿元的高铁建设费用的资金使用风险,也常常被人们提起。但社会上的议论和怀疑,毕竟没有什么真实的证据,很难对这样的高官造成实质性的威慑。试想一下,如果我国的人大制度中人代会代表的质询制度,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的话,情况也许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所谓质询,是指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某一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质询与质询制度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是一种在世界上被广泛采纳的约束政府权力的制度。质询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从请愿权发展而来。其主要做法是,国会开会时,国会议员针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其他重要事项,直接向内阁总理或者内阁组成人员提出质问,并要求内阁必须作出解答。由于内阁及其阁员接受质询
时都必须面向社会,所以其被质询的过程就变成了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过程。如果弄得不好,内阁有可能就要下台。因此,国会议员的质询权,实际是权力机关一种很重要的监督手段。比如,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早已离开首相宝座,但直至 2010年还要接受英国议会对其当年出兵伊拉克参战是否有夸大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质询。
我国 1954年的《宪法》,就明确规定了人大对政府的质询权。1982年《宪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权力,而且对质询的对象、程序、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各级人大在运用这一监督手段的过程中,其作用还不很明显。究其原因,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质询的门槛过高,程序过于复杂,机制不够灵活,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这一制度作用的发挥。
以刘志军严重违纪案为例,如果我们的人大代表有比较灵活的质询机制,有启动紧急质询程序等制度设计,那么,有关他在铁道系统的所作所为,肯定早就会受到有关人大代表的关注,不管是高铁建设立项招标、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等重大问题,还是刘志军本人的行为,都可能成为人大代表们质询的话题。如果这样,也许刘志军的一些不端行为就可能被及早发现,防止他在罪恶道路上继续发展。可见,如果我们的质询制度设计得好,人大代表能够充分运用质询权,其生命力是很强大的,也很容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如果能把传统的质询制度与网络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实,对质询制度的改革,近几年来一直是人代会代表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有不少代表甚至多次就完善我国的质询制度提出过多个议案。有的代表直言,目前我国的质询制度,至少存在四方面不足:比如人大代表的质询意识不强、有关法律规定的质询对象不一致、质询立案条件过高、对行政机关的答复缺乏严格的约束等。许多人大代表还呼吁有关方面,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等激活质询制度,使各级人代会代表能够更好地行使他们的监督权。笔者以为,人大代表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应该重视,并且将之作为完善我国民主法治以及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