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德那里,理性是思维的最高阶段,是最高的认识能力。理性只与理智的概念和判断相关,它以间接推理的逻辑形式无止境地扩大人类的认识范围,以追求知识的绝对完整性。康德认为,认识到了理智阶段并没有结束。就实际的认识范围说,人类不能超越理智的范围,就人心的欲望和自然倾向说,它又不满足于理智所获得的有条件的、相对的、不完整的关于现象世界的经验知识,它不可避免地要追求无条件的、绝对的、完整的统一性,认识现象世界之外的本体世界,即“物自体”世界。所以,康德把理性规定为人心中的这样一种能力,它要求把理智所得到的各种知识、原则、定律等等,再加以“综合统一”,把它们改造成最高最完整的系统,以求达到绝对知识。康德认为,理性所要追求的“物自体”,其实只不过是“理念”。所谓“理念”,我们在前面已谈到过,就是超验的,没有任何实在对象与其相应的主观概念,它是理性主观自生的“先验的概念”,也是理性用来系统化由理智所产生的经验知识的一些指导原则。他指出,所谓“理念”包含了三个统一体:“灵魂”(一切精神现象的统一体),“宇宙”(一切物理现象的统一体),“上帝”(作为以上两者的统一体的最高存在)。在康德看来,如果仅仅把理念作为“综合统一”活动,不断扩大现象知识,以求达到最大的统一和成为有根据的最高最完整的知识系统,产生完整的经验科学,这是无可非议的、正当的。但是,理性如果因其自然倾向而把理念当做有实在对象与其相应的东西来加以认识,那就不免产生“幻象”和谬误,因为理性所具有的认识工具即理智范畴只适用于现象世界,而完全不适用于超越经验的本体世界,超越经验的本体世界是不可知的。
旧形而上学不懂得这一点,于是陷入了“独断论”,成了“假学问”。
这样,康德就在新的意义上“挽救”了形而上学,为“科学的形而上学”指明了方向。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一方面,它既把认识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又认识到感性必须和理智结合起来,经验内容必须由先天的理智概念加以“综合统一”,它认为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同时获得科学认识的对象和严格意义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它坚持科学认识的对象是作为现象的经验对象,科学知识是关于现象界的经验判断,它强调最高的认识能力理性虽然可以把理念作为引导经验知识不断扩大的指导原则,但理念只是理性主观自生的没有客观内容的概念,人并不能顺其自然本性,来把握关于理念的所谓实在知识。康德认为,我们坚持了这些原则,就可维持形而上学的“求真”意义,走向“科学的”形而上学,而所谓自然形而上学,无非是人类理论(认识)理性对自身的系统“批判”。
二、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把认识限制在经验领域,就为“求善”留下了本体地位,于是,他在阐述了自然形而上学之后,又用它的“先验方法”研究道德形而上学的对象,研究人类理性的实践运用,形成了系统的道德形而上学理论。
(一)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
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是实践理性相对于思辨理性的“优先”地位,也就是道德形而上学相对于自然形而上学的“优先地位”。旧形而上学把认识论作为基础,因此思辨理性在形而上学中一直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康德的新形而上学以人类学为基础,思辨理性在其中虽然仍占有重要地位,但他提出了与认识领域无关的、纯属“求善”的实践理性,认为这个领域更能体现形而上学的人类学特征,它才是真正的本体领域。于是,康德给了实践理性(因而也给了道德形而上学)更重要的优先地位。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康德明确强调,研究实践理性的道德形而上学是人类哲学知识的一个部门,它应当属于形而上学。他说:“形而上学的这个名词……通常是给思辨理性的形而上学为用的”,只是“由于纯粹道德哲学实际形成了从纯粹理性而来的人类哲学这个特殊部门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就为纯粹道德哲学保留‘形而上学’这个名称”。
第二,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专门列了一节来说明在纯粹思辨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的结合中,实践理性所占的“优先”地位,他指出:“……当纯粹思辨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结合在一个认识中时,如果这种结合并不是偶然的、任意的,而是先天地建立在理性自身上的,并因而是必然的,那么,后者就占了优先地位。”就是说,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有不同的“要务”,但是,它们实际都为同一人类理性先天具有,是同一人类理性的不同运用,当它们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必然地结合在一个认识中时,实践理性就占了“优先”地位,“我们却不能颠倒秩序,而要求纯粹实践理性隶属于思辨理性之下,因为一切关切(interest)终归属于实践范围,而且甚至思辨理性的关切也只是受制约的,并且只有在实践运用中才能圆满完成”。
第三,实践理性的运用范围是“本体世界”,思辨理性的运用范围是“现象世界”,在康德那里,这两个世界是分裂的,但一般来说,本体总是高于现象,因而实践理性便优于思辨理性。所以康德说:“……道德法则就是一个超感性世界和一个纯粹理智世界的基本法则,这个世界的副本必然存在于感性世界之中,但并不因此损害了这个世界的法则,我们可以称前一个世界为原型世界。这个世界,我们只能在理性中加以认识。至于后一个世界,我们可称它为模型世界,因为它包含着作为意志动机的第一个世界观念之可能的结果。”不仅如此,康德还说:“前一个纷繁世界(即现象世界—引者)的景象好像消灭了作为一个动物看的我的重要性,这个动物在短期不知怎样赋予了一个生命力之后,又不得不把它所由以造成的那些物质还回它所居的那个行星……在另一个方面,第二个景象(即本体世界———引者)却借我的人格,把一个作为灵物看的我的价值无限提高了,在这个人格中,道德法则就给我呈现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全部感性世界以外的一种生命来……”
第四,在本体领域中,人作为道德主体体现了人是目的;在现象领域,人虽然用自己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但作为生活在现象世界中的人,它只是感性的人。在康德看来,人作为感性的存在物,只有相对的价值,与动物没有本质的区别,它只表现为手段或工具;而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特别是作为道德主体,它具有绝对价值,并成为独立的“人格”而与动物相区别,它自身就表现为目的。就像本体高于现象一样,作为理性的人高于作为感性的人,作为目的的人高于作为手段的人,因此,研究作为目的的人的道德形而上学就高于研究作为手段的人的自然形而上学,实践理性因而也就高于理论理性。
第五,自由高于必然也是实践理性“优先”地位的表现。
在康德那里,作为目的的人是本体领域中的人,在这里,人是绝对自由的;作为手段的人属于现象领域,受自然的必然性所支配。目的高于手段、本体高于现象决定了自由高于必然。同时,由于自由,自律充分体现了人的道德性,体现了人的本体地位,体现了人是目的,所以它又加强了人是目的的内涵,确证着人的本体地位。正因为如此,康德才把自由作为实现他哲学初衷的保证。他认为他的哲学的初衷是为人类的福祉和尊严奠定基础。就幸福而言,最高的幸福是“至善”,而至善的首要条件就是自由;就尊严而言,尊严就是人超越动物,并摆脱“自然律”的束缚,而这正是自律即自由的结果。
康德认为实践理性“优先”于思辨理性,因而道德形而上学“优先于”自然形而上学,这既是受到了卢梭的影响,也反映了他自己在哲学上的价值取向。此外,康德的这种观点中也包含了一种很合理的思想:即理论和实践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统一起来,在这种统一中,实践占有“优先”地位。当然,在康德那里,理论和实践都只是纯粹理性的不同运用,而且尽管它们是同一纯粹理性的不同运用,它们最终也还是分裂的、不相干的两个领域。
(二)道德形而上学的展开
理性的思辨运用曾把我们引到经验领域,但理性的实践运用即道德形而上学则“并不以人类的或其他的经验条件作为基础”,“道德哲学是完全能够验前从原理得出而规定我们行为的惟一法典”。
康德对于认识世界和道德世界的研究是循着相反的方向进行的:在前者,他循着感性、理智和理性的方向进行研究,从经验内容出发,并力图赋之以纯认识形式以构成科学对象和科学认识;在后者,他则循着理性、理智和感性的方向进行研究,从纯粹道德形式出发,后来又羞羞答答地补充以某种经验内容。
康德说,纯粹理性在实践上的运用就是要处理意志的动机。如果以经验内容为意志的动机,那就只能提供仅对个人有效的主观的“准则”。只有以道德法则或实践法则为意志的动机,才能提供对“无限的神明”和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普遍有效的道德规律。这样,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便以道德法则或实践法则即道德律为研究起点了。
要了解康德的道德法则或道德律,首先要了解他关于“准则”和“法则”两个概念的含义。在康德那里,“准则”只是个人的行为准则,“法则”则是客观有效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理性者的行为准则。康德把道德法则或道德律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作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这就是说,道德律同时是“准则”又是“法则”,即个人的行为准则成了普遍的立法原理。
道德律作为道德世界的规律,普遍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康德看来,不仅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甚至“无限的神明”都受制于道德律,但受制的方式有所不同。神明的意志不可能顺从那与道德律相抵触的任何动机,而有理性的存在者作为人,他仍有感性的一面,受感性欲望的支配。因此,要想使人仅仅服从道德法则,那就需要道德强制。“道德法则在人类方面就成为一个命令。”它以“应该”表示。这就是说,在人的感性欲望和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有感性的人应该牺牲感性欲望而执行道德命令。这就是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它是一种不顾及经验内容和行为效果的无条件命令。
为了强调这一命令的无条件性、绝对性,康德把道德律的上述先天综合命题表述为分析命题的形式,即把道德律表述为:“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因为“普遍律”正是从“理性”这一概念中分析出来的。这也就是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它直接表明了道德法则为有理性者先天固有。康德认为,“自律”作为意志的自我立法和“他律”是相对的。自律就是意志无待于外而自己颁定道德律,他律就是意志从自身之外,从别的任何对象特征中寻找规律。康德指出,正是这个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是道德法则的根据和来源,它使人们遵从道德法则在客观上成为必要,在主观上有了根基,从而使绝对命令得以成立。因为意志所执行的道德律令就是自己所立之令,“所以意志不仅要服从规律,并且因为一定要认意志自己为自己颁定这个规律而服从,意志也只为这个理由,才服从这个规律。”“以前人看到人因为义务起见应该服从规律,但没有人看到他所服从的规律,虽是普遍有效的,只是它自己颁定的,并且他不得不只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为。而这个意志的自然目的是要它颁定普遍律的。”这样表述道德律,就说明了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遵守道德律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说明绝对命令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具有的强制作用。
康德进一步认为,自律作为道德法则的根据和来源也就是自由作为道德法则的根据和来源,道德律由于自律而可能也就是由于自由而可能。所以,他又把道德律称为“自由律”,以与感性世界的“必然律”相对。康德说:“……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假使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自己的理性中明确地思维到的,那我们便不当认为自己有理由来假设‘自由’这种东西……但是如果没有自由,那我们就不可能在自身发现道德法则。”“自由”,在康德那里有两重含义,消极的含义指它独立于经验,积极的含义指意志自己为自己颁定普遍道德律。可见,自由就是自律,而自律之所以是自律就在于意志自由,在于它独立于经验,不依赖于任何外界条件。康德所说的自由就是理性的自由,因此一切有理性者都是自由的。这样,在康德那里,自由就成了最高的实践根据,构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道德法则的基石。康德上承卢梭的自由思想,下启费希特、黑格尔,使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由观念得到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