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走进榆林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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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以政策法律为依据,营造开发区土地管理的良好环境

土地是开发区建设的基本要素。土地资源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折旧的特征。因此,要加快建立开发区土地市场,实现开发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开发――资本运作――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发展目标。

1.坚决依法办事,赋予开发区管委会“五统一”的土地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陕西省人大1994年1月发布的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榆林市政府应授权管委会对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管委会设立土地管理局,作为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地市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开发区土地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交易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市政府委托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管委会根据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和入区项目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全面组织实施。

3.管委会依法行政,搞好土地开发、审批工作。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凡申请在开发区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凭批准在开发区兴办项目的文件和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期限破土动工,其土地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出让使用费(税)按国家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