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存在着上述各种导致个人之间收入差别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也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是一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观点完全不相容的平均主义思想,在实践中不仅做不到,而且势必导致共同贫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收入差距将会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存在,但是同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相比,收入差距有一个先扩大后逐步缩小的过程,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事物发展的不平衡规律,邓小平提出收入分配方面一个大政策,这就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这一大政策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允许少数人先富起来,这从理论和政策上否定了把平均主义和社会主义混同起来的错误观念和政策。第二,先富起来的手段和条件是劳动和守法,只能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不能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那种靠行贿受贿、偷税漏税、权钱交易、化公为私、侵吞公有财产暴富起来,不属于这一政策允许的范围。第三,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先富要带动和帮助后富,不搞两极分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
正确贯彻落实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确保实现这一政策的过程出现的富裕程度的差别只是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不是导致两极分化的贫富差别,并有助于使先富所产生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带动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必须规范和完善分配机制。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为此,在实行按劳分配的范围内,要在劳动报酬方面逐步推行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减少实物性和福利性分配,提高收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要提高主业收入的比重,以主业收入为主,降低其他收入的比重。要纠正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缩小垄断性行业范围,规范其收入分配。对其他分配方式,要加强法制建设,堵塞经济运行中的漏洞,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正确处理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经济都有很大发展,但由于发展快慢不同,地区差距有所扩大。邓小平指出,在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要突出提出和逐步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的问题。国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逐步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要进一步发展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更加重视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很大,只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增强经济活力,就一定能够加快发展,有些地区甚至会后来居上。
解决贫困人口生活困难,特别是农村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走向共同富裕的一项艰巨任务。贫困地区要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脱贫致富,全国要加大扶贫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扶贫攻坚计划,继续增加和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加强开发性扶贫。同时要关心和安排好下岗职工生活,推进再就业工程,帮助城市贫困人口解决生活困难。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社会保障制度也称为社会福利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补充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不足。任何社会的保障制度都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着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带来了经济运行的高效率,另一方面又使人们的风险大增,这就需要实施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那些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实行基本保障,以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险以城镇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国家通过立法由劳动者个人、劳动者工作单位合理负担,国家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贡献、积累与享受待遇适当挂钩,在劳动者及其家属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时给予一定的补偿,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在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自愿的原则,逐步建立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费用的积累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最基础、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部分。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环境恶劣、遭受灾害和其他不幸事故等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或对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人,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救济属于国家和社会必须认真履行的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职责。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有关社会成员提供的旨在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和资金的社会保障制度。如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以及实行义务教育等。一国的社会福利水平,基本上是由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高层次的部分。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社会道德标准对那些为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作出贡献或牺牲的人及其家属,提供保证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带有褒扬、优待和抚恤性质的特殊制度。
除了上述四个主要的方面,还有各种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商业性保险等等。作为国家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必要补充,它们可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保障需要,因此,在我国,其发展是受到鼓励的。
2.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要遵循的原则
(1)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直接的目的。社会保障也要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这一实际出发,在选择保障对象、形式、项目设置、保障标准、资金筹集方式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兼顾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既要有利于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准,又要有利于发展生产,保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和消费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农村不能照搬城市社会保障的做法,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方面,应允许与城市有别。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与提取标准,应允许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异而有所差别。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作为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通过立法强制执行。每个企业和企业职工、有工资收入者和农业劳动者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也都有相应的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社会公平与互助共济的原则。
(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分离。社会保险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保险事业,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中强制实施的,政府委托经办社会保障的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根据投保人的不同需求,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商业保险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所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个有重大区别的不同领域,要区别开来。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5)统一规划,加强管理。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方面如企业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等相配套。要精心设计,严密组织,克服旧体制中组织管理多头、做法不规范、享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不够普遍等弊端。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虽然在开始因为在城乡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存在着差别,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但最终应朝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机构的方向发展,以提高社会效益。在经办上要实行政企分开,确保保障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使社会保障的管理、服务、监督社会化。
3.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既要保证社会成员在遇到生、老、病、残、死和待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又要有利于树立社会成员的参与意识,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的目标是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律化和现代化,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要看到我国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不高,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继续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