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论纲
44878300000042

第42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6)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按劳分配的内容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但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社会单独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且公有制经济也有多种实现形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方式和马克思当时的设想有很大的区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按劳分配的特点,反映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还不是成熟的、发达的社会主义关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按劳分配原则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主体,而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它只是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而不能囊括整个社会的分配关系。即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有时也不是唯一的分配原则。

第二,在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内,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首先,公有制不全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在不同集体经济之间,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分配。其次,即使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独立的经济利益。各个企业不仅劳动状况和经营水平不同,而且实际上支配着不同数量和质量的生产资料,对社会提供各不相同的劳动成果,因此不可能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配,而只能根据各个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成果分配,然后在企业内部进行统一标准的按劳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经济还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他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而且还取决于他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

这种分配的特点有利于促使企业职工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利于调动企业集体和职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第三,在实现按劳分配的领域,按劳分配还不能直接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直接从社会领取,而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反映的劳动量为尺度,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由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要经过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以及采取商品货币形式所必然经历的等价交换,使按劳分配所体现的被马克思称作原则上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权利的“平等的权利”,不像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原则和实践已不再互相矛盾,而是同商品交换中一样,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因为当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不同企业占有或实际支配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必然会发生作用,产生级差收入。这种级差收入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直接构成获得级差收入单位的收入,纳入分配范围。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国家调节手段予以排除,但实际上不可能不影响不同企业及其职工的收入。特别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时更是如此。而当职工用按劳分配所得的货币收入去购买消费品时,供求关系,价格背离价值的方向和程度,都会影响其最终取得个人消费品的状况。这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近似地实现。

第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有各种不同的实现形式,有多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而不同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原则实现的状况也有所不同。在有些公有制经济形式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还来自按劳分配以外的因素。如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农户收入中,有来自因承包土地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资金投入的多寡、经营能力和风险意识不同等造成的收入差别。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来自资产不同造成的收入差别。而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成分,其分配关系则更为复杂。

第五,按劳分配原则所确定的分配关系,只是限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公有制经济领域中的劳动者,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拥有其他生产要素,其个人收入部分可以来自生产要素收入,其个人财产除了个人消费品外,可以参与社会积累。

以上各种特点的存在,说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程度受到各种经济条件的制约,但从总体上说,它已成为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

2.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和按劳分配为主体一起形成由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分配结构,这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是法律允许的合法收入,无论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当依法保护。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必须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性,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等于承认一切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的创造,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价值的创造和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价值的创造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价值的源泉。其答案是劳动,只有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从生产使用价值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因而马克思强调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但就价值的生产来说,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最多只能转移其原有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丝毫新的价值。至于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应当怎样分配,这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于生产方式的性质,归根到底,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怎样分配,从根本上说要服从于生产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不成为分配关系的主体,并对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3.正确处理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的关系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但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存在着形成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经济基础。不具备必要的经济条件,人为地拉平收入差距,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不利于经济发展,最终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是:

第一,按劳分配原则固有的差别。按劳分配原则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由于劳动者的体力、智力不同,赡养的家庭人口不同,在以劳动作为唯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时,不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同,不同家庭负担的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按劳分配体现的只是一种形式上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个人来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虽然是一种弊病,但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而前述不同的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在实现按劳分配上的特点,进一步扩大了这种差别。

第二,市场经济产生的差别。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存在着价值规律和竞争,因而必然产生优胜劣汰。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产品适销对路,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收入水平就高;而因为各种原因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产品销售不畅,因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耗费的劳动不能全部获得社会的承认,只能获得较少的经济利益,收入水平就低。同按劳分配产生的差别相比,市场竞争造成的差别要大得多,因为人们之间劳动能力的差别,在正常的条件下总体上说不可能很大,而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则可能造成经济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别。

第三,所有制不同和分配方式不同造成的差别。如果说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都通行着等价物交换的原则,存在着形式上平等的权利,那么不同所有制产生的不同分配方式,则根本不存在这种“平等的权利”,而是从形式到内容对不同的个人都是不平等的。私人企业主和雇佣工人实行着不同的分配原则,其收入差别是显而易见的。都是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由于拥有资本的数量的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收入上可以有很大的不同。这种由所有制和分配方式不同所造成的收入差别,其差距不仅远远大于按劳分配造成的差别,而且由于它同市场经济联结在一起,在缺少有效制约的条件下,差距可以十分悬殊。

第四,城市和农村、不同经济发展地区之间不平衡发展造成的收入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以地区差别来说,由于地理环境、交通通讯和历史原因,我国历史上长期形成沿海和内地、东部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消除这种差距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五,除以上一些原因外,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的政策优惠,都可以导致人们之间的收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