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
一、“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个中国
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核心。这一原则是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台湾、香港和澳门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部事务,不允许外国干涉。实现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正确途径是: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前提下,两岸通过交流接触,增进了解,建立互信,进行政治谈判,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和平统一。邓小平指出:“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我们再次郑重呼吁:作为第一步,海峡两岸可先就‘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的发展进行规划。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两岸交流中所衍生的各种问题就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就可以通过谈判正式结束敌对状态,找到台湾当局所关心的其他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最终实现和平统一。相反,如果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必然严重恶化两岸人民经过十几年努力培养出来的缓和气氛,使两岸关系发生倒退,这既损害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也从根本上违背中华民族的利益,与中国必将统一的大势背道而驰,是全体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
为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处理涉及台湾的问题时,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一贯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其一贯的立场和政策是:第一,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同台湾的关系问题。目前,世界上凡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均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的原则,与我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
但考虑到台湾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中国政府对台湾同外国的民间经济、文化往来不持异议。第二,国际组织与台湾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国际组织中行使国家主权,代表整个中国。只有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中国政府才可以考虑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中国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种方式,来处理台湾参加某些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是由主权国家代表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根本不存在台湾再加入的问题;其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除特殊安排外,台湾也无权参加。
第三,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同台湾通航的问题。一个国家的领空是该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凡是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其官方航空公司不可与台湾通航,而其民间航空公司如要同台湾通航,则须由其政府与中国政府磋商,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方可与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互飞。第四,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任何种类的武器装备或提供生产武器的技术。凡与我国建交的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提供武器,否则就是违反国际关系准则,干涉中国内政,必然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客观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政策
“一国两制”构想具有科学的涵义和丰富的内容。概括地说,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其基本内容包括:首先,坚持“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家主权。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其次,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大陆的社会主义不“吃掉”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也不“吃掉”大陆的社会主义。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相互支援,共同发展。
第三,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的局面。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在台湾、香港专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它们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需要指出的是,两种制度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是有主有次的。邓小平指出:“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他还指出:“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
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这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在坚持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允许部分地区继续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在“一国两制”中要讲两个不变的观点,即一方面要讲,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对台湾、澳门的政策也是五十年不变,五十年后更没有变的必要;另一方面要讲,大陆实行社会主义也不变,如果大陆的社会主义变了,那就变成了“一制”,而不是“一国两制”。所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又规定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坚持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既定方针。在台湾问题的解决上,我们坚持力争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能否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和平统一,这并不完全取决于我们一方。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坚持谋求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我们不能作这样的承诺。如果台湾当局永远不同我们谈判,怎么办?难道我们能够放弃国家统一?”在台湾问题的解决上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主要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而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不放弃使用武力,从根本上说,有利于促进和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一国两制”的构想从实际出发,兼顾了各方的实际利益,因而是各方可以接受的、合情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正如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所评价的:“这一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实行‘一国两制’,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三、港澳问题的解决是成功实践
“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虽然是从台湾问题开始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并取得了巨大成功。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这一伟大构想变为现实。
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是历史上殖民主义侵略遗留下来的问题。香港、澳门是中国的领土,将其收回并恢复行使主权,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也是所有炎黄子孙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认历史上帝国主义强加的不平等条约,主张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以前,暂维持现状。建国初期,为了打破帝国主义对我国的包围、封锁和禁运,保留港澳地区作为与世界联系的通道。我国政府从大局着眼,坚持沉着、冷静、稳妥的态度,没有急于收回。1960年中共中央经过深思熟虑,对港澳工作制定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港澳情况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际形势发生了有利于中国的重大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中央把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与作为80年代的三大任务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一同提了出来。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完成祖国统一的任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首先中英双方就香港问题开始了接触、谈判。从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到1983年6月,主要是中英两国领导人就解决香港问题的有关原则和程序问题进行商谈。邓小平在1982年9月24日会见撒切尔夫人时明确阐述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第一,关于主权问题。
邓小平指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国将收回香港。”第二,关于1997年中国收回香港以后,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以使香港继续保持繁荣的问题。邓小平说:“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回归后,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第三,关于中英两国如何使香港在1997年之前的过渡时期不出现大的波动问题。中英两国政府应采取合作的态度,对有关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如果中英两国抱着合作的态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就能避免大的波动”。
从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团就具体的实质性问题经过22轮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协议,并于1984年12月19日正式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于同时将香港交还给中国政府。声明指出,中国政府将根据宪法的规定,在香港设立直辖于中央政府的特别行政区,保持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声明还说,中英双方在过渡时期密切合作以实现平稳过渡。联合声明的签署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受到包括英国在内的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称,联合声明在香港的生活中,在英中关系的历程中以及国际外交史上都是一个里程碑。其中“一国两制”构想对于推动中英双方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对联合声明的产生、正式签署,从而对香港问题的顺利解决发挥了最重要、决定性的作用。
从1985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着手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邓小平对此非常重视,自始至终给予关注和原则性指导,他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所以,这个基本法很重要。……要把它搞得非常妥当。”“基本法是个重要的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我希望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基本法不宜太细。”这些重要指示,对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指明了方向。委员们经过调查研究,反复商讨、修改,广泛征求意见,于1990年4月经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它从法律上全面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把“一国两制”构想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使之变为可操作的一系列法律条文,是“一国两制”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律保障。邓小平称赞说,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创造性的杰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是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都有意义;说它具有国际意义,不只是对中国、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有长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