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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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责任

责任,作为公民学的范畴,体现公民的主体价值,是联结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对于公民而言,责任是神圣的。成为负责任的公民、负责任的政府、负责任的大国,需要深入了解责任的价值,培养强烈的责任感。

一、责任的历史演进

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为发端,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权利和责任理论的发展并驾齐驱。然而,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受现实需要和认识水平的影响,权利和责任的意识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状态。总的来说,历史延续、社会进步赋予责任丰富的时代内涵。

在西方,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反对封建****。主张个人权利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潮流。自由主义学者认为,公民首先要关切自身的权益,大可不必人人都参与政治。他们相信,通过制度和程序的合理设计,民主便可有效运转。19世纪,自由主义在西欧各国广泛流行,突出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益,机械地认为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自然而然地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责任对个人来说,是负担,是某种自由的丧失。权利和责任的关系仅仅是契约式的,是一种彼此直接或者有限的交换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过度强调权利导致社会道德生活的无序与错乱,一些基本的契约义务都不想履行。公民要求自己的安全受到保护却不愿意服兵役,要求享受公共服务和政府津贴却在想方设法地避税、漏税。人们意识到若缺少公民的理性判断和反思,任何制度都有可能偏离初衷而发生变异。责任作为对过度权利的纠偏重新回到人们视野之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社会提出了“责任公民”的概念,主要是指公民要承认他人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各种权利、遵守各种规则、信守诺言的责任,并通过教育法案的推行促进“责任公民”的教育。在当代,人们越发意识到责任不仅仅是对权利的补充,越发呼唤责任的复归,“主张在价值观和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以及在个人权利原则与社会、经济和科学的制约之间达到一种和谐”。

中华民族是勇于承担责任的民族。自古以来,责任是华夏子孙生生不息的精神动力。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性质“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不仅对工人阶级负责,而且对整个中华民族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科学发展观,是共产党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外国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正是对子孙负责、对未来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科学的责任观。

二、责任的内涵

一般而言,责任是指有能力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分内之事,以及对自己选择的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公民学注重公民身份与责任的契合,从公民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中阐述责任的内涵。

责任来源于道德。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将德性与责任联系起来,从德性中寻找称赞和责备的根据,亦即尽责(履行责任)和问责(追究责任)的根据。他还认为,即使对于非自愿的行为,也不能简单地以此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如在别人胁迫下干坏事时,如果被迫干的事伤天害理,亦不可原谅;如果因为对应该知道也不难知道的东西的无知而造成过错,那么这种无知本身就应该受到惩罚。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德性是责任得以履行的基础。西塞罗阐述了责任与德行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公众的还是个人的,也无论是只关系到自己的行为还是与别人有关的行为,都离不开道德责任水准线的评价。但凡有德行的事,都是遵循了道德责任的结果,而那些无德之事则都是背离或忽略了道德责任所致。”并将有德之事归为四种:“(1)充分地发现并明智地发展真理;(2)保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使每个人都负有其应尽的责任,忠实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3)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和不可战胜的精神;(4)一切言行都稳重而有条理,克己而有节制。”而责任则是由这四种美德中衍生出来的。责任规范公民行为,使其行为符合理性,符合国家要求。换言之,所有遵纪守法、有德性的行为都是履行责任的结果。

责任,按领域可划分为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文化责任和社会责任等,按时空可划分为历史责任、时代责任等,各分类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本节侧重于区别责任的主客体,明确谁负责,这关系到责任主体定位。责任主体有公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国家和民族等。

(一)公民

公民是国家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成员的基本角色。成为一名好人、好职员,好家庭成员,首先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责任贯穿于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自我责任

公民的自我责任与人的尊严不可剥夺的理论相一致,因此,“每个个体都有无条件的责任去善待自己,不能悖逆本性的安排,不能辱没与生俱来的尊严”。康德认为,个人责任形成了对肉体和灵魂的双重约束,没有它们,别的责任将无从谈起。公民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才能为他人、社会、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自律则是公民自我责任的行为表现。每个公民在生活中需要约束自己、管理自己,做到不违法、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不谋不正当利益。自尊、自爱、自立是对自己负责,做到体面地、健康地生活。

2.公共责任

人是必须和同类共同生活的实体。人有共同的需要,如对空气的需要、对饮水安全的需要等。只有人们同心协力,共同生活,人的共同需要才能得到满足。公民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公民置身于公共领域内,个人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公共提供的条件。公共责任是指公民在公共领域中应尽的责任,是公民自我责任趋向社会同一价值时的公共良心,是实际行动中体现的社会正义。当代社会公共空间领域越来越广阔,公共生活越来越丰富,公共责任越发显得至关重要。恪尽职守的职业道德是构成社会公德的基础,行业风气是社会风气的基本因素。公民关注自己的公共形象和行为,就是在提升自己的公信度。归根结底,公共责任的落实,依靠公民对自己的生活做出负责的行为。“和谐社会,人人共享;建设和谐,人人有责。”公民从身边做起,从细节做起,诚实守信,文明礼让,乐善好施,扶危济困,出行安全有序,有利于共建和谐社会。需要强调的是,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环境保护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每一个公民的事,只有全国亿万公民形成保护环境的日常行为习惯,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节约粮食、垃圾分类处理等,才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

3.国家责任

没有国家的保障,公民的任何权利都无从谈起。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面对国难,中华儿女同仇敌忾;面临天灾,中国人民众志成城。公民学提倡负责任的爱国,大体可以将其表述为“我是某国公民,当我认为某国政策大体正确时,我支持它们,反之,我不支持它们,且要设法改变它们。”负责任的爱国拒绝民族优越所带来的偏激和愚忠,以理性的态度,积极对待国家,允许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习俗的多样性,为国家做出贡献,形成团结友爱的社会关系。

(二)政府

政府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政府按受授权代表国家,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尊严,依法行政,使所有公民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所有这一切,都是国家托付给政府的职责。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履行职责。对内指挥国家机关,维持社会秩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等;对外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保卫本国领土和主权完整,不受侵犯等。如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属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负责。预防和应对突发的流行病、传染病以及对社会贫困群体和缺乏工作能力者的健康和医疗救助等,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这是一个有公共责任的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1.自我责任

政府约束自己要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务员是政府实现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与公民接触,公务员的能力决定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直接影响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形象。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教育好、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打造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所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责任。按照******办公厅2005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据不完全统计,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共追究行政执法责任28万多人次。

2.公共责任

政府是公共责任的首要承担者。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执政理念由“权力本位”向“义务本位”转变,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在政治上,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提升公信力。同时,强化各级人大的政治监督和管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法律上,政府的公共责任建立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依法行政,法外无权。政府要有勇于承担责任的勇气。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正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依法行政。

(三)国家

1.民族责任

国家首先要对本民族的兴衰存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和国家肩负领导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责任。党和国家的民族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是坚持民族独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浴血奋战,推翻了帝国主义的压迫,结束了外敌凌辱的历史,获得了民族解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对外交往中我们坚持民族独立的方针,按照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方针处理与他国的关系,在本国事务中我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国家。新时期,我国走上全面发展的道路,开始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二是坚持民族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初开始,我国就形成了一系列民族自治制度,支持民族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三是坚持民族团结。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都为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中,以民族统一为主流,相互包容,相互支持,共同进步,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民族沙文主义。四是坚持弘扬民族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中华各民族的共同精神财富。56个民族共有一个家园,我们有共同的血脉之根、文化之根,我们要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海内外的中华同胞共同携手并肩,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建设中华民族美好家园。

2.国际责任

能否担当国际责任关系现代国家的国际形象,体现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国家间的交往日趋频繁,任何一个主权国都不可能避世绝俗,不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一个主权国家的国际责任表现为在国际事务中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国家违反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国际社会所做出的与其国家能力相匹配的贡献。具体说来,一个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经济责任。加强国家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抗风险能力,参与更多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二,政治责任。积极支持联合国作为国际多边协调机构的作用,推进以联合国为平台的国际维和机制。第三,安全责任。参与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多边行动,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防止核武器扩散,维护世界和平。第四,道义责任。加大人道主义援助力度,帮助有需要的国家抵御和抗击人类面对的各种疾病和自然灾害,实现世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

我国历来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扩大同世界各国的交流和合作,永远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

责任的主客体具有双向性和多维性,各个责任相互交叉、渗透,形成庞大的责任系统。当责任主客体在某些利益、评价标准方面不能达到一致时,责任冲突便不可避免地产生。“责任冲突是指责任主体在进行责任选择的时候所遇到的矛盾状态,即责任主体在特定情况下表现出的左右为难而又必须作出某种非此即彼选择的境况,这种选择的突出特征是在满足某一责任要求的同时,又违背另一种或几种责任要求。”责任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自我和整体的冲突。个人的责任与整体对个体的责任是一对矛盾。个人的责任有时会与整体对个体的要求不一致,产生冲突。

②公民与政府的冲突。公民尊重政府,依法服从政府,政府对公民负有责任,政府接受公民监督。当政府的行为违背公民意愿时,公民有责任采取合法行为纠正政府行为。政府是依法组成的,政府权力是依法被授予的,其运行机制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外无权。

③稳定与变革的冲突。稳定社会秩序是政府的重大责任,变革是对社会某些方面的革新,变革的目的是发展。任何时候稳定都是变革的前提,我们办事情、做决策,必须把社会稳定、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作为立足点、基本点。变革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稳定的重要措施,只有通过适度的变革,把人民群众的各种需要同国家经济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证人民群众都能享受改革的成果,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④认知与能力的冲突。责任主体履行自己的责任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有责任意识不一定有责任能力,二者也是一对矛盾。公民教育既要提高公民的认知能力,强化责任意识,也要注意培育公民的责任行为,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

⑤情感与意志的冲突。一个人实现自己的行为责任受参与的机会、能力、态度、方式、程度等条件的限制。例如,有了热情但有时没有毅力,坚持不下来。因此,责任既要看到个人认识问题的能力和眼界,也要看到个人选择的能力,要在多样化途径中选择出一个正确的途径,冲破阻力,克服困难,履行自己的责任。

三、自觉履行责任

责任,作为正向激励,给人使命感,使人积极投身于工作和学习中;给人勇气,使人克服艰难险阻。责任侧重于奉献和付出,也只有奉献和付出,社会才能承认公民的价值。“天地生人,有一人当有一人之业;人生在世,生一日当尽一日之勤。”责任是无法逃避的,不可推诿的。责任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那种没有任何责任的公民是不存在的。人人有同样的责任就意味着人人没责任。个人什么责任都承担等于什么具体责任都不承担。集体负责会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导致问责困难。我们国家过去的责任模式是集体责任式,即个人一定要服从集体,集体责任由开会集体决定。换句话说,责任是集体的,权利也是集体的,而义务是个人的,这样就容易形成特权,造成追究责任时,个人责任不明确,找不到责任人。因而这种模式是有缺陷的。现在讲依法治国,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分清了责任、义务与权利的关系。集体责任是必须的,但要在集体责任中分清个人责任。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对于民族、对于国家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避免由于责任主客体混杂,在现实中出现责任主体虚空缺位而难以问责的局面。现阶段,我国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权责模式要发生变化,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我们要建立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的权责模式,自觉履行责任。

(1)公民要勇于承担责任。德国哲学家石里克指出,“对责任的感觉是假定了像是我自己的欲望驱使我那样自由地行动。如果因为有了这种感觉,我就情愿因行为有过错而受到责备,或进行自责”。而有了这样一个心理过程,就“有了使自己改善的动机”。因此,公民履行责任的意义重大。

(2)公民要培养责任感。石里克指出:“比起一个人怎样才被认为是该负责任的这个问题来,还有一个更为重要得多的问题,那就是他自己怎样才会感到自己是该负责任的。”责任感是一切美德的基础和出发点,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集中表现,是建立起和谐社会的基石。因此,公民责任问题的重点应当是责任感的培养。第一,努力培养自己的责任认知水平。虽然拥有关于责任的知识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及时或合适的责任行动,但是对责任的认知,尤其是结合了情感体验的真正的认知,一定会对公民责任感的增强和责任的践行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实现责任意识向良心的转化。仅仅有责任认知,责任感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要有真正和有效的责任感,责任主体还必须实现责任意识向良心的转化,只有当行为规范成为个人的要求和分内事,成为个人的愿望和兴趣时,个人的思想、情感和意志才会被调动,并按这些规范去做。可以说,实现责任意识向良心转化的实质,就是要实现真正的责任践行上的主体自由。第三,在社会实践中锻炼自我。责任感不仅是一个主观范畴,也是一个实践范畴。在形式上,责任感是义务的内化;在内容上,则是对社会实践中道德经验的一种积累。只有通过实践获取对履行责任的亲身体验和感受,并且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才能真正实现责任感的培养。

三、古希腊公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在古希腊公民学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逻辑推论、实证分析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也为后来的人文科学研究所沿用。

(一)逻辑推论

柏拉图强调理念,认为人们只有首先把握普遍和一般,才能认识具体的、个别的事物,在实际的研究中,他从对抽象的理念正义的探讨来反观具体的政治国家。这种从已知的、普遍的知识出发来获取具体的、未知的知识的研究方法就是逻辑推论的方法。

(二)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的方法就是把许多实事个案集中起来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个性,从众多个性特征中把握事物的共性,了解事物或社会的发展方向。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是使用实证分析法的典范,他分别研究了158个城邦的政治制度,通过对个别的、具体的政治国家进行详细的探讨,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正义和“善业”的含义。

(三)阶级分析

柏拉图把人分为三类:统治者、保卫者、农民和手工业者,分别赋予这三类不同的人三种不同的美德。亚里士多德在研究城邦的政体时将政体的不同归因于社会分裂为不同的阶级。尽管在古希腊,思想家们还不能像现代人一样科学地理解阶级问题,但是他们把人划分为不同的阶层,也确实是依据人们在财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和对经济利益的不同追求,他们观察到的城邦生活中公民在经济、政治、道德上存在客观上的差别,因而阶级分析的方法也是早期古希腊公民学的一种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