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与马克思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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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人的解放的历史发展形态(2)

从人的自主活动的形式来看,首先涉及的就是财产的所有问题。至于什么是财产,马克思作了如下分析:在“生产的原始条件表现为自然前提,即生产者的自然生存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2页。时,“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是属于他的、看做是自己的、看做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做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人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4页。。这种财产关系一方面表明土地作为财产只是人的身体的器官的延伸,是他自身的无机身体;另一方面表明人的双重存在:作为生产主体而存在着,作为生产客体存在于自然无机条件之中,即是作为财产的附属物而存在着。

其次,从劳动组织形式上看,最基本的也是唯一的生产单位是共同体。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狭隘性由此产生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狭隘性,反过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狭隘性也进一步决定着人对自然关系的狭隘性。这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简单明了的社会生产机体。因此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也是极为简单明了的、也是很狭隘的。这个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生产机体,它“比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机体简单明了得多,但它们或者由于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它们存在的条件是:劳动生产力处于低级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人们在物质生活生产过程内部的关系,即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很狭隘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6页。。简单明了的社会生产机体是指原始共同体,它是人类的第一个劳动组织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完全属于共同体。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68页。。也就是说,作为劳动的个人是无法选择共同体的,作为某共同体的一员纯粹是自然行为所致,因而对他来说,共同体就是个偶然因素,他与共同体是一体的。原始共同体不是他的人为的产物,相反他是共同体的偶然产物。因此,他属于共同体,也属于大地、属于自然界。共同体是他赖以生存的生产条件,而他也是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生产条件。总之,在原始共同体的情况下,人是作为生产条件而存在的,这是人的本质力量狭小的必然结果。

再从劳动者和共同体在财产方面的关系来看,土地作为财产为共同体所有,“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诚然,他能够像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把土地当作财产,这种关系总是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或以历史地发展了的形式中的部落或公社占领土地(和平地或暴力地)为中介的。在这里,个人决不能像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点。如果说,个人劳动的客观条件是作为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而成为前提,那么,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因为他对土地的关系是以公社为中介的。他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是以他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为中介的;另一方面,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7页。。独立的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存在的,而在原始共同体中像资本生产中那种相对独立的个人也是不存在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页。。由于土地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对象,因此个人只有占有土地才能获取生存资料。个人怎样才能实际地占有土地呢?每一个单个的人必须成为共同体的成员,他才能现实地成为财产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而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共同体来说,它的存在则是以成员个人的生存为条件的。总之,“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页。

作为原始劳动组织形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财产成为原始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是在个人对公社(个人构成公社的基础)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6页。。这也意味着原始共同体直接把个人生产和再生产出来了。这与资本生产中的个人生产和再生产是不一样的。

从自主活动的形式即原始共同体来看,与剥削制度相比,个人由于不受共同体的剥削(根本不存在剥削的可能性),而看起来是自由的、平等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与他们特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因为这样的“社会组织的实质是协作。从根本上来说,家庭和部落都是相互协作的团体,它们共同为生存而进行着艰苦的斗争”斯塔夫理阿诺斯:《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上册)第7版,董书慧、王昶、徐正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页。。在这种条件下,整体的生命活动就是个体的生命活动,同样个体的生命活动也是整体的生命活动;整体利益就是个体利益,同样个体利益就是整体利益。因而原始人自然形成了正直、诚实、刚毅、勇敢、平等和民主协商以及无条件地履行公共义务等品德。这些道德规范是共同体存在的必要的条件。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遵守规则,在规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组织才能够存在,反之,其组织迟早会消亡。原始道德看似是以非强制性的习惯、传统和威信为规范手段,有力地调节人们的行为活动和相互关系,实则是受生命活动的自然法则的强制,而这恰恰是人的生命活动中最为本真的东西。不言而喻,每个部落、氏族成员,在生产活动、对外交往或战争中,都把本部落、氏族的整体利益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会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利益。

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自然联系,所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类生活具有自然性和单一性的特点。马克思说:“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2页。既然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都不丰富,为什么单个人还显得比较全面呢?这只能从单个人之间以及单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比较来说才成立。同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几乎在所有的方面都没有什么差异,即使有,也不过是自然的分工不同而已,如性别的分工。生活内容因为相当单一所以是高度统一的。人类的生存就是人类的生活的第一要务或者是唯一要务。生存就是他的生活,或者他的生活就是生存,二者并无什么区别。因此,他的生产活动、原始宗教活动、风俗习惯活动以及共同体的民主协商活动等都是他的直接的生活活动,而这些生活活动都是他的生存活动,也都成了他的生命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实际上,他们也无法分清哪是生活本身、哪是生活中介、哪是生活目的、哪是生活手段。这就形成了他的生命活动的自然性、单一性以及统一性。由于这些活动全是通过共同体形式完成的,因而在结构上高度整齐划一,共同体就是一个人,而个人也就是这个共同体。就像马克思曾经分析过的蜜蜂那样:一群蜜蜂就是一个蜜蜂,一个蜜蜂也是一群蜜蜂。人的生命活动得遵从自然的规则,只是后来人类才学会利用这些自然规则去为自己谋福利。这表明自然联系、自然规则是人的社会联系、社会规则的基础。

马克思说人们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的狭隘性会“观念地反映在古代的自然宗教和民间宗教中”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6页。。原始宗教活动是早期人类生活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原始宗教包括对食物、繁殖、祖先、死亡、自然万物以及社会群体的神秘观念和祈求敬拜,并由此发展出对超自然体之神灵的信仰及崇拜,这些崇拜对象都是与他的生命活动休戚与共的东西,如植物崇拜、动物崇拜、天体崇拜等自然崇拜,还包括对人自身的一些东西的崇拜,如生殖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原始宗教活动应该是人的主体意识的真正萌芽,这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需要与自然环境发生冲突时而产生的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这表明人开始试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影响能够满足生命活动的那些自然对象。正如斯塔夫理阿诺斯所说:“对令人费解的超自然现象的恐惧和对人类能够控制它们的祈盼,不仅在宗教中存在,而且也通过艺术形式被表现了出来”斯塔夫理阿诺斯:《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上册)第7版,董书慧、王昶、徐正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页。。原始宗教活动显然具有保证共同体的活动的一致性和整体性的功能作用。

原始社会的道德表现为共同体共同生活的惯例、习俗和原始宗教禁忌等形式。“所有这些规则在刚开始时只是不确定的习俗,是在经济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而后则慢慢变成为一种惯例,成为法的习惯。这样我们就会看到,这些规则作为惯例和法的习惯得到了承认,并为群体以强制的方式提出来,亦即变为群体和由群体所形成的图腾公社(血亲集团)生活秩序的牢固的组成部分”[德]亨利希·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社会学的基本要点》,袁志英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243页。。这种秩序是在生产力主要是共同体形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带有非常明显的自然生活的特点。因此这种秩序活动的最高目标是维护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即共同体的存在与延续。

个人在自主活动、自主活动形式、道德生活以及思想等等上都是共同体的附属物,在这种场合“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的那种规定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4页。。马克思认为对于“‘纯粹人的关系’等等的错觉,一刻也不能忘记:(1)这种关系本身在自己的范围内,在一定的阶段上具有物的性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15页。马克思这里所指认的物不是对象化了的那个人造物,而是自然存在物。这里的意思是说,“纯粹人的关系”表面看起来是人对人的依赖,人对人的限制,人对人的统治,人对人的奴役,实质上不过是自然物统治着人。

马克思分析了原始共同体解体的原因:“要使公社本身照老样子继续存在下去,公社成员的再生产就必须在被作为前提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本身,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要逐渐扬弃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加以再生产等等,这样,共同体就同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一起瓦解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8页。。马克思认为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共同体的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