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与马克思历史观
47574900000053

第53章 人的解放的历史发展形态(6)

其次,人是自由的。自由就是独立的应有规定和体现。这种自由不仅表现在生产上,而且在交换过程中也有“自由的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8页。。 “为了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需默默的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5页。在交换过程中,“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这去的人格。因此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转让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8页。。这种交换关系表示生产者之间的意志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是互为前提的——“他的自由同样也是我的自由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0页。。要想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由他人为自己生产的商品,不是通过暴力或者其他无偿的方式去占有对方的产品,而是彼此以平等的身份去平等地交换彼此的产品。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页。。交换实质上是“以契约为中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因而“就实现了主体的完全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8页。

再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明显的人的限制关系,这个限制包含两个方面即亲缘关系和专制统治关系:“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3页。。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在人格上是独立的,因而是平等的。从人的社会关系角度来讲,在交换者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5页。。如果说有差别那也只是与社会关系毫不相干的自然差别,因为,“在货币关系中,在发达的交换制度中(而这种表面现象使民主主义受到迷惑),人的依赖纽带、血统差别、教育差别等等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3页。“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页。一句话,“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3页。

最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各自的利益为基础的,因而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马克思论道:“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预先存在的,……表现为整个交换行为的内容的共同利益,虽然作为事实存在于双方的意识中,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存在于自身反映的个别利益的背后。……一般利益或共同利益只是自私利益的全面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7—358页。。简而言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既自利又利他。在交换中,除了个人的利益之外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共同的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个人利益的一般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页。

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资本生产同样具备一般商品生产所具备的社会关系的特征,且具有独特的异化劳动的特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运行形式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其生产组织单位的典型形式是企业,主要生产资料(不再是以土地为首要生产条件,尽管是基本的)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家雇佣工人进行生产活动,具有自由性、开放性、契约性、合作性、竞争性,以通过满足他人需要来追求利润为主的经济形式。正是“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页。。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的生命活动方式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命活动方式是迥然不同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还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单元,但已经进入全面的非血缘关系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时期。这种以非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联系不同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联系;以非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分工协作也就不同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分工协作。

马克思说“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现实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页。,换句话说,商品经济既是平等和自由产生的基础,也是平等和自由的经济活动的基础。因此平等和自由就是资本主义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尽管“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页。,但这种道德观念却是深入人心的。

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也存在着交换关系,那么这里的自由是什么呢?就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来说,它不同于古代世界和中世纪的劳动关系,“(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劳动既不是强制劳动,也不是中世纪那种要听命于作为上级机关的共同组织(同业公会)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0页。。古代世界的劳动是建立在超经济的强权基础上,中世纪的同业公会是建立在宗法关系基础上,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是建立在资本关系的基础上。因此,这种自由是一种经济强制下的劳动和资本之间的交换自由。因此这种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主活动,充其量只有形式上的完全自由。但这也恰恰是资本关系对人的社会解放的进步性与局限性之所在。

平等和自由,换一个角度来说,就表现为个人主义的特性。但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不一样的东西,把二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极端的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二者都与平等和自由精神相违背。商品经济运行要求形成平等和自由的社会秩序,仅靠人的良心和信用的软约束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硬约束这个条件。这种需要必然会反映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上。法律制度必然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契约自由,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制度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制度,相应的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以及社会管理制度。

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活动方式主要是通过在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合作关系基础上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实现的。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是生产条件,“而且作为生产的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是奴隶或农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1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如果资本能够让机器或者让水、空气去从事劳动,那就更好。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过交换来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1—492页。。这种资本对劳动的雇佣关系中,“包含着一切狭隘的生产前提的解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12页。,最终形成了普遍的物物交换关系、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

总而言之,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异化借以实现的手段本身就是实践的”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0页。。通过异化途径,劳动者由隐形的生产条件变成了显性的生产条件,再经过资本关系的异化途径,扬弃了劳动者的生产条件的身份,从而把人从生产工具中解放出来,使人摆脱了物品的性状,而开始获得了人的性质,使人摆脱狭隘的自然联系走向普遍的社会联系,但在资本关系下,人性显然也不是彻底的,因为它依然受到了异化的社会关系的遮蔽。我们从异化劳动发展史中看到的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史,可见人类发展进程就是通过异化劳动形式来实现的。通过这样的研究,马克思就在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科学地回答了他自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我们还打算解决两个任务:(1)从私有财产同真正人的和社会的财产的关系来说明作为异化劳动的结果的私有财产的普遍本质。(2)我们已经承认劳动的异化,外化这个事实,并对这一事实进行了分析。现在要问,人怎么使他的劳动外化、异化?这种异化又怎么以人的发展的本质为根据”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3页。。对于第一个任务,马克思在1844年已经有所解决,其实这还依赖于第二个任务的解决。现在看来,第二个任务是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加以解决的。

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第三个阶段是人的自由个性发展阶段,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在最后一章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