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内外艾滋病的流行现状
一、全球艾滋病的流行现状
艾滋病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英文缩写为AIDS)。自1981年美国首次在男性同性恋人群中发现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便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蔓延。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06年提供的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底,估计全球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有3950万例,其中成人3720万例,妇女1770万例,15岁以下儿童230万例。仅2006年一年,估计全球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0万例,其中成人380万例,15岁以下儿童53万例;有290万人死于艾滋病,其中成人260万例,15岁以下儿童38万例。估计2006年全世界平均每天约有1.18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7900多人死于艾滋病。
近年来,虽然全球防治艾滋病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死亡人数仍在不断增长。2006年全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为3950万人,比2004年增加了260万人;2006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430万人,而2004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390万人。在许多地区,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主要集中在15-24岁的年轻人中。2006年新发的15岁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年轻人占了40%。全球绝大多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主要集中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近年来,亚洲已成为艾滋病疫情增长最快的地区。
二、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与特点
(一)我国艾滋病的流行形势
我国于1985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此后,感染人数逐年上升。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83733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0667例,死亡12464例。
2005年底,中国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推荐的符合中国艾滋病流行特点的Workbook 模型,共同对中国的艾滋病疫情进行了评估。最新疫情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54万~76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6.5万~8.5万人)。人群感染率平均为0.05%(0.04%~0.06%)。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约7万人(6万~8万人),因艾滋病死亡约2.5万人(2万~3万人)。
1.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构成情况:吸毒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28.8万人,占评估总数的44.3%。
其中,云南、新疆、广西、广东、贵州、四川、湖南7省(区)吸毒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都在1万人以上,7省(区)吸毒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合计占全国该人群感染者和病人评估数的89.5%。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9万人,约占评估总数的10.7%。其中,河南、湖北、安徽、河北、山西5省占全国该人群感染者和病人评估数的80.4%。暗娼和嫖客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2.7万人,占评估总数的19.6%。感染者的配偶和普通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0.9万人,占评估总数的16.7%。男男性接触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4.7万人,占评估总数的7.3%。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约9000人,占评估总数的1.4%。
2.现有艾滋病病人数:现有7.5万艾滋病病人中,约2.2万为既往有偿采供血和输血感染;约5.3万是注射吸毒、性途径和母婴途径感染。
3.2005年因艾滋病死亡人数:评估艾滋病死亡人数约2.5万人,其中,既往有偿采供血人群中因艾滋病死亡约1万人。
4.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评估新发感染约7万人,主要发生在吸毒、暗娼、嫖客、男男性接触等高危人群和感染者的性伴,母婴传播的比例较小。
(二)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特点
1.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哨点监测资料显示,吸毒人群
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从1996年的1.95%上升到2005年的7.54%;暗娼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从1996年的0.02%上升到2005年的0.51%;高流行地区孕产妇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从1997年的未检测到,上升到2005年的0.26%。这些数据都说明,中国艾滋病疫情在高危人群中仍呈上升趋势。
2.艾滋病流行范围广,地区差异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呈局部性集中分布。截至2005年底,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累计超过3万例的有河南和云南;超过1万例的有广西、新疆和广东;宁夏、青海、西藏3个省(区)报告数低于100例。不同地区的吸毒、暗娼人群感染率存在较大差异。新疆、云南、四川等省(区)部分地区中,注射吸毒人群感染率超过50%;江苏、浙江、内蒙古、辽宁等省(区)注射吸毒人群感染率低于5%。云南、重庆、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省(区、市)的一些地区中,暗娼人群的感染率超过1%。到2006年10月底,云南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超过4万例,而西藏、青海仍低于100例。2005年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的地理分布情况。
3.三种传播途径并存,吸毒和性传播是新发感染的主要途径:目前,注射吸毒和性接触已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方式。既往有偿采供血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虽然仍占较大比例,但主要是1996年以前发生的感染。2006年1-10月报告的且已开展个案流调的感染者中,吸毒和性传播是主要途径,分别占37.0%和28.0%,经既往采供血途径传播占5.1%(均是20世纪90年代感染,2006年检出并报告),母婴传播占1.4%。2005年全国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传播途径的构成情况。
2005年疫情评估结果显示,现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4.3%,经性传播占43.6%,经采供血或血制品传播占10.7%,母婴传播占1.4%。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传播占49.8%,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8.6%,母婴传播占1.6%。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病及病人死亡情况严重:近两年,全国艾滋病病人报告数和死亡病例报告数大幅增加,说明一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入发病高峰期。2004-2005年,全国报告艾滋病病人数占累计报告病人总数的60.7%,报告艾滋病死亡人数占累计报告艾滋病死亡总数的63.4%。约三分之一的病人到艾滋病晚期或机会性感染较重时才开始接受治疗,因而严重影响了疗效。由于20世纪90年代河南、安徽等省不规范和非法采供血造成局部地区艾滋病流行,目前已进入艾滋病病人集中发病和死亡高峰。
5.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监测资料表明,艾滋病病毒正由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在云南、河南、新疆等省(区)的部分地区中,孕产妇、婚检及临床检测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说明个别地区已达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界定的高流行水平。
6.存在艾滋病疫情进一步蔓延的危险:公众对艾滋病的了解程度依然很低,很多人还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免受艾滋病侵害。
国家疫情监测数据表明,有45.5%的注射吸毒者共用注射器,11%的吸毒者有不良性行为,增加了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危险,使艾滋病在吸毒人群和暗娼、嫖客人群之间的传播加剧。感染者的流动成为艾滋病疫情加快传播的重要因素。2005年,山西、山东等省陆续在跨省、跨境婚嫁的妇女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且造成其配偶和子女的感染。此外,大量人口流动、性乱行为增加以及很多城市增长的性病发病率,也都是促使艾滋病蔓延的重要因素。
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的流行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一些人群成为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
(一)暗娼人群:国家哨点监测的资料和流调数据显示,全国暗娼人群平均感染率低于1.0%。历年监测结果显示,暗娼中每次都用安全套的比例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2004年上升幅度略大,而从未使用安全套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自述“从未用过安全套”和“每次都用”的比例的中位数分别为9.8%和39.9%。
2005年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报告显示,虽然暗娼中从未使用安全套的比例呈现较明显的下降,每次使用安全套的比例呈现上升的趋势,提示宣传教育及干预工作可能在发挥作用,但是在部分省份,如广西、湖南、重庆等省(区、市),部分暗娼伴有吸毒行为,尤其是注射毒品行为,在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中,也多有吸毒史或静注吸毒史。因此,应加强对这些具有双重身份的高危人群的干预,降低其在艾滋病传播链中的桥梁作用。
(二)男男性接触人群:从流调和哨点监测的调查数据看,北京、哈尔滨、广州、沈阳、郑州等地男男性接触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在1%~2%之间。根据2004年国家综合监测和2005年哨点监测结果,2004年男性在最近一次与男性性伴发生肛交时使用安全套的百分比为44.2%,2005年为41.1%。但是,该人群数据比较缺乏,艾滋病的传播状况尚不十分清楚,现有数据未按年龄等分类。
(三)吸毒人群:1995年以来,我国吸毒人群感染率呈增加趋势,2002年后,全国31省(区、市)均发现了吸毒人群中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检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的哨点比例逐年增加,检出阳性率高于5%的哨点数量也逐年增加。23个省份的国家级哨点中,吸毒人群总感染率为6%~8%。云南、四川、广西、湖南等省(区)部分哨点的检出率在20%以上,新疆伊宁的吸毒人群感染率高达70%以上。
2000年以前,国家哨点监测显示,吸毒者中注射吸毒者比例呈上升趋势;2000年以后,该比例波动在50%和65%之间。
2005年国家哨点监测显示,吸毒者中注射吸毒者比例为64.1%。
注射吸毒者共用注射器的比例也呈现类似的变化,基本波动在40%和50%之间。
第二节我国艾滋病防治策略和措施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在短短20年内,艾滋病的流行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传入期(1985-1988年)、播散期(1989-1994年)、增长期与局部地区快速增长期(1995-2000年)、持续增长与局部地区集中发病期(2001年以来)。目前,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在认真借鉴国外艾滋病防治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策略。为适应艾滋病流行形势的变化和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针对不同时期及时制定、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法规和策略,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艾滋病防治机制,在宣传教育、监测检测、实施干预、救治关怀等方面开展积极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了枟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艾滋病防控的政策性文件,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法规性质,对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2006年3月1日枟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施行,枟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枟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规定艾滋病为乙类传染病;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三)由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比较特殊和复杂,枟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因此,枟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枟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枟艾滋病防治条例共有七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
1.枟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