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艾滋病特定高危人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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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艾滋病的流行与控制(2)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规定: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团体、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关怀和救助措施;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以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开展相关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四是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2.枟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二是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枟艾滋病防治条例设专章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制度。

一是强调对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二是加强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三是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4.枟艾滋病防治条例在开展行为干预,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二是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三是将推广使用安全套,推进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干预措施作为制度予以明确;四是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五是与献血法、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六是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

5.枟艾滋病防治条例设专章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1998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枟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提出要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人以内。

(二)2004年3月,国务院下发的枟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以下简称枟通知)指出: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制订防治规划,明确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落实防治措施,加强患者救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

为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枟通知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要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要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要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要开展国际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三)为贯彻落实枟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枟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规划和2001-2005年的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检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措施,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

2006年2月,为巩固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枟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明确了今后5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工作指标和防治策略。

三、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策略与规定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贯彻枟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枟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策略与规定。

2003年世界艾滋病日期间,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地坛医院看望了艾滋病病人和医务工作者,并宣布了国家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四免一关怀”政策。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枟艾滋病防治条例又将“四免一关怀”政策制度化,规定:

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一)疫情监测方面的策略与规定

1.为了加强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2002年3月卫生部下发了枟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提出了监测工作的原则,对监测工作系统组成及职责、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疫情资料分析与预测预报、监测工作应具备的条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为提高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质量与时效,卫生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建立了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对全国艾滋病疫情实行网络直报。为了规范相关工作,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枟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对有关部门与机构在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单位及报告人、报告病例分类、报告内容、程序、时限,报告数据管理,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资料保存,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检测管理方面的策略与规定

1.为了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安全,及时有效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上报疫情,经卫生部同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4年颁发了经过修订的枟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2006年6月,卫生部下发了枟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验收、检测工作要求、实验室质量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2004年4月,为规范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枟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自愿咨询检测的免费范围、适用人群、组织管理、监督与评估等内容。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管理方面的策略与规定

1.1999年4月,卫生部印发了枟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对管理原则,管理方式,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保密,医疗照顾,社会救助与教育,依法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流动人口、回国人员和来华境外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等作了规定。

2.2004年4月,为体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枟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适用人群及减免范围,以及组织、治疗和药品的采购与管理、监督与评估等具体内容。与此同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枟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地市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况,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加强对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管理。

3.2004年5月,为了贯彻落实枟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劳动保障部下发了枟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4.在2005年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6年11月,卫生部下发了枟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成立了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卫生部工作组,全面启动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