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大事详解(近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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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实施学位制度

1981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国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授予硕士;硕士研究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可授予博士。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办法》对我国的三级学位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了明确详细的阐释。主要内容如下:

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均应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博士学位申请亦是如此。

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至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3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辨前3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辨委员会参考。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根据答辨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辨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辨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辨委员会同意,可分别在一年、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辨。

《办法》还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了详细规定,指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名单。(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5)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6)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8)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1981年7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在京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审核我国首批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名单。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各方面的专家教授400多人。会议分成44个学科评议,分组进行评定工作,历时8天。会议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的“质量第一,逐步开展”的方针和“保证质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的原则,对中国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和国务院48个部、委初审后提出的博士和硕士授予单位进行了复审。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我国首批博士授予单位的专业点805个,可以指导博士的导师1143人,硕士授予单位的专业点2957个。这使得实施学位制度,逐步开展对毕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前进了一大步。

实施学位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它十分有利于调动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有利于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实施学位制度标志着我国高教体制逐渐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