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大事详解(近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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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我国提出“南南合作”的五项原则

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团结,简称“南南合作”。南南合作至今已走过近40年的历程。1961年不结盟运动的成立和1964年77国集团的成立,标志着南方国家开始采取集体行动促进共同利益的发展。1970年在卢萨卡最高级会议上通过的《不结盟和经济进步宣言》,成为不结盟国家进行政治、经济合作的基础和行动纲领。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建立了各种地区性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原料生产和输出国组织以及区域金融组织,1982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南南合作会议,是南南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1982年2月,44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了南南会议(“新德里磋商”),中国作为特邀国家也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2月23日,中国代表团特别顾问申健在第二(南南合作)委员会的发言中提出了开展南南合作的五项原则。这些原则是:第一,南南合作应坚定不移地朝着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加强集体自力更生的方向努力,并按照平等互利、互相照顾的原则进行。第二,南南合作的总规划应该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使参加合作的各方面都能受益,并且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优惠照顾。第三,合作项目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力求切实可行,讲究实效,发挥各自的经济优势,共同提高自力更生的能力。第四,区域性全球性跨区域的经济合作,应该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第五,南南合作应该有助于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加强对发达国家的谈判地位,推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

这些原则为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展开进一步的合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南南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南南合作的道路是不平坦的,加强和扩大南南合作,也存在诸多困难:(1)一些国家的经济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依附性。(2)一些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分歧和历史上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边界、领土、民族、种族、宗教矛盾和纠纷。(3)在南南经济合作中,大国同小国、经济上比较发达和比较落后国家之间,存在着种种差异和矛盾。(4)外来势力特别是西方大国面对南南合作加强的趋势,必将阻挠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或加强对一些国家的渗透,把这些合作纳入到有利于它们的轨道。因此,加强南南合作将要经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

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

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正确政策过程中,在中国的经济生活领域,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窃取国家资财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增加。而且在少数地区和少数人员中问还十分猖獗。党中央一面坚定不移地执行对内、对外的正确经济政策,一面领导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的斗争。

198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查处贪污案件座谈会就强调要把打击贪污犯罪活动作为以后的一项重要任务。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召开的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赵紫阳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说:“所有国家机构和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员,都必须学会在运用其他手段的同时,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来维护经济秩序。除经济部门外,所有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都要按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互相配合,协同一致,努力做到及时地有效地打击各种经济犯罪。”

1982年1月8日,中纪委就江苏省机械进出口分公司副经理陈寿阳在出国订货时向外商索贿并贪污公款一事,发出了《必须严肃处理党员干部中的违法乱纪案件》的通报,标志着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的斗争已正式开始。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指出,一些部门的干部甚至一些负责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把大量国家财产窃为己有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鉴于此,中央常委提出:对于这个严重破坏党的威信、关系我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登报。同时派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军队负责干部去粤、闽、浙、滇四省传达中央常委批示,采取措施。中纪委派出大批干部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全国范围的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迅速展开。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犯罪分子凡是在一个月以内投案自首的,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等。以立法手段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肯定下来,使这一斗争法律化、制度化。4月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话,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4月1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当年也是以后长期内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所以,要求各级党政军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而且要掌握好方针政策。《决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央党、政、军各部门,“今后要每月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报告一次工作进展的情况和问题”。

7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举行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问题座谈会,认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大力斗争已经取得初步的重大胜利,但是造成这些严重犯罪活动的国内外主客观条件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清除的,今后必须把握斗争重点,加强反腐蚀教育,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斗争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9月5日至9日,中纪委召开了全国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工作会议。会议肯定了前段工作成绩,强调要加强对这场斗争的领导,坚持不懈地努力,消灭死角,抓好中央各部门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省、地直属机关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对于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打击,以保证这一场斗争的深入发展。同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经济罪犯》。

一由于党中央对进行这场斗争认识明确,态度坚决,政策正确,部署得当,1982年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各级公安、检察、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据初步统计,当年全国共揭出并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有164000件,已结案86000件,依法判刑近3万人,追缴赃款赃物计3.2亿元。经济犯罪活动妨碍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和开放,影响社会安定,腐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危害社会主义事业,因此,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是社会主义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阶级斗争,这场斗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这场斗争也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经受了一次实际的反腐蚀斗争的教育,对端正党风、整顿党纪也起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