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大事详解(近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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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鼓励外商来华投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4年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投资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总的来说,这项工作还处于开创阶段,引进的先进技术也不多,工作中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缺乏经验,有关配套政策没有跟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一些弊病。我国政府为鼓励更多的外商来中国投资,把吸引外资工作切实搞好并推向前进,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于1986年10月1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22条,主要内容有:

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殊优惠:(1)产品主要用于出f1,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2)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出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规定》还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条件还包括降低劳务费用和场地使用费等。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在我国法律许可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放手从事生产和经营,支持他们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科学的方法管理企业,以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经济效益,《规定》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决策、用人制度、资金筹措和商品流通等方面的自主权。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遇有不合理的收费可以拒交,也可以向当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同时,为提高办事效率,协调各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中央和地方分别成立了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便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为了贯彻《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适当确定中方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11月,劳动人事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212212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规定》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设制,在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自行招收、招聘职工,通过考核,择优录用;企业所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聘;外资企业决定录用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原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中方委派到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能够掌握政策、懂技术、会管理、勇于开拓,并能与外商合作共事,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工作应予支持,外资企业对不合格的人员,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富余的人员可以辞退,对于违反业务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有权予以相应处分,直至开除。

此后,国务院又公布了几个细则,继续努力健全法规,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我国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吸收利用外资的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1986年,我国签订对外借款协议总额为693600万美元,实际使用483100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6.3%和92.7%。全年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486家。虽然吸收直接投资金额下降,但我国注意控制非生产性项目的发展数量,特别是下半年更加强调投资方向。鼓励向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企业投资,使投资结构趋向合理,提高了新办企业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