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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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论父权与财产权共同作为统治权的根源

在前述几章中,我们已经弄明白了我们作者所认为的亚当的君主政 治是怎么一回事,也知道了这种政治建立的依据是什么。"父权"和"财产 权"是他特别强调的理论基础,也就是那些他认为能够最好的替将来的君 主们推导出专制权力的基础。因此,他提出,"取消天赋自由说的各种谬误 与障碍"的方法,就是"保持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统治权。"从这一点出 发,他对我们说:"财产权的起源必然是统治的根据和原则";"一切君权的 基础在于儿子对他们的父亲的从属";"尘世上的一切权力不是从父权派 生,就是篡夺父权而来,这是唯一可能的权力的起源。"至于怎样避免"财 产权的起源必然是统治的基本根据和原则",与"父权是唯一的权力的根 源"共用时的自相矛盾,在这里我且先不加讨论。既然除了"父权"之外就 "没有别的权力的起源",为什么又说"财产权的起源是统治的根据和原 则",这一点真是很难理解。正如领地的主人与儿子们的父亲不是一个概 念一样,"财产权"与"父权"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而且我也不明白上述哪 一个论点与我们的作者说的有关上帝责罚夏娃的话"那就是赐予统治权 的最初的诺言"相吻合。因此,如果那就是统治权的起源,那么,根据我们 作者自己的认识,统治权便既非源于"财产权",也非源于"父权"。因此他 为了证明亚当有支配夏娃之权而引用的这句经文,必然与他所说的"作为 一切权力的唯一基础"的"父权"相矛盾;因为,如果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 的那样,亚当对于夏娃具有君权,那它一定不是根据生育儿女的资格,而是根据别的什么资格。 但是,让他自己去解释这些及其他众多自相矛盾之处吧,任何一个读者,只要稍微留心一下他的著作,都会发现许多的矛盾。我们现在来考察 一下,"亚当的自然的支配权与个人的支配权",这两种统治权的来源是怎 样一致起来的,以及是怎样用来解释和确定后世君主的资格的,这些君 主,按照我们作者的规定,除了从这些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以外别无选 择。让我们假定,亚当根据上帝的赐予而成为全世界的唯一的主人和所有 者,其权限如同罗伯特爵士所能够期望的那样广大;让我们再假定,亚当 根据父亲的权利也取得了对他的儿女们的无限的最高的绝对统治权。那 么,我要问,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统治权"将会怎样。我敢肯 定地说答案就和我们的作者在他著作的好几处地方所说的一样:它们将 传给第二代的儿子。但是,要把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传给同一 个人,这个办法可能做不到;因为如果我们确定父亲的全部所有权,全部 财产都应该传给长子(还要再找一些证据才能确定这一点),那么,长子就 据此而具有了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权",但是,父亲的"自然的支配 权",也就是父权,却不能由继承而取得;因为这权利只有凭"生育"儿女才 能获得,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对不是自己生育的人具有这种自然支配权, 除非假定一个人即使不满足某种权利据以成立的唯一条件,也能够享有 对任何东西的权利。因为,如果一个父亲仅仅因为"生育"之事,而没有其 他理由,就具有对于他儿子的"自然的支配权",那么,他不生养他们,就不 能享有这种对他们的"自然的支配权",因此,无论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每 一个被生育出来的人,正是因其出生而成为生育他的人的臣仆"这句话对 与不对,都只能得出如下的结论:一个人根据他的出生不能成为不曾生育 他的兄长的臣仆,除非能够假定一个人因为同一个理由而同时受两个不 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绝对的支配";或者假设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一个人之 所以应受他父亲的"自然的支配",只是因为他是他父亲所生;而一个人也 由于出生受他大哥的"自然的支配",即使他不是他的长兄所生。

那么,如果亚当的"个人的统治权",即他对创造物的所有权,在他死 后全部传给他的长子,他的后代(因为,如果情况相反,罗伯特爵士的君主制和"自然支配权马上就会寿终正寝),那么他的"自然支配权",即父亲因 生育儿女而具有的对儿女的支配权,随着亚当的亡故,将被平均分配给他 的已生养儿女的所有儿子,因为这些儿子与他们的父亲有取得这种权力 的同等资格。这样一来,建基于"财产权"之上的支配权就与建基于"父权" 的支配权分离了,因为作为子嗣,该隐独自取得了"财产权"带来的统治 权,而塞特和其他兄弟们则与他平分了"父权"带来的支配权。对我们作者 的学说所能作的最好的解释不过如此,他置于亚当身上的两种统治权中, 或者其中之一毫无意义,或者,如果它们二者都必须成立,那么它们的作 用只能是混淆君主权利,并在他的后代中把政府搅得混乱不堪。因为,他 的理论是建立于两种统治权之上的,而这两种权利却不能一起传承,他也 承认两者是可以分离的(因为他同意"亚当的儿子们依据个人的统治权, 各自有自己的领土")。他总是使人对他的原则产生怀疑,不知统治权到底 在什么地方,或者我们到底应该向谁表示服从,因为"父权"和"财产权"是 两种不同的权利,所以在亚当死后,马上便落到不同的人头上。两种权利 究竟应该谁去谁留呢?

还是让我们考察一下作者自己就这个问题向我们所作的解释吧。他 引用格老秀斯的话说:"亚当的儿子们在他未死以前,因为亚当的赏赐,认可,或某种让渡,凭借个人的支配权,已经分别有自己的权力领域;亚伯拥 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该隐拥有他的种谷物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里修 建了一座城。"这里,必须弄清楚,亚当死后,这两人究竟哪位是统治者。我 们的作者说是"该隐"。他凭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该隐是初祖们众多继承 人中的一个,这些初祖是同族人的自然的父母!他们既是他们自己的子孙 的君主,又是他们的兄弟们的君主。"作者这样回答道。那该隐继承了什么 呢?他并没有继承全部的所有物,也没有继承亚当全部的"个人支配权"。 因为我们的作者承认,亚伯由于从他的父亲那儿取得资格,"凭个人的支 配权,自己拥有做牧地的土地"。那么,亚伯凭"个人的支配权"而拥有的东 西,该隐就无权支配,因为他不能对已经由别人支配的东西再享有"个人 的支配权",所以随着这个"个人的支配权",该隐对于他的兄弟的支配权 也一道消失了。因此就暂时有两个统治者存在,而我们的作者所想象的 "父权"资格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该隐也就不是他的兄弟的君主了,否 则,在亚伯有"个人支配权"的情况下,该隐将仍然保留对他的统治权;这 就将导致"统治权的第一根据和原理"与财产权毫不相干,不管我们的作 者怎样反对都无济于事。诚然,亚伯在他父亲亚当去世之前就死掉了,但 这无碍于本论点,因为无论是说亚伯还是塞特,或者任何一个并非该隐所 生的亚当的后代,这一论点都可以用来反对罗伯特爵士。

在他说"诺亚把全世界分配给他的三个儿子"时,也碰到了同样的困 难。我要问的是,诺亚死后,我们在他三个儿子中的哪一个人那里发现了 "君权的建立"呢?如果像我们作者所说他们三个人都有君权,那么,君权 就是来自土地的所有权,是基于"个人的支配权",而不是什么基于"父权" 或"自然的支配权"了。于是父权是君权之来源的理论便要完了,那大肆宣 扬的"父亲身份"也就彻底消失了。如果"君权"传到作为诺亚长子和继承 人的闪(Shem)手中,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讲的"诺亚用抽签的方式把世界 分配给三个儿子",或"他周游地中海十年,将每个儿子应得的土地分别指 定",这些都是徒劳之举。他给三个儿子的世界分配,没有什么好处,也达 不到什么目的,因为无论诺亚在世时说过什么,他死后闪都应成为他的兄 弟们的君主。那么,诺亚分给含和雅弗以土地的承诺便失去意义了。否则,如果这个让他们具有对分得的土地的"个人支配权"的承诺有效,那就产 生了两种权力,它们互不隶属,由此,他们收集的那些旨在反对"人民权 力"的困难也随之而来。关于这一点,我打算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只需把 "人民"两字改成"财产权"就可以了。"尘世的所有权利,或是由父权派生 而来,或是对其篡夺而来,除此之外,不管什么权利都没有其他的起源;因 为,如果承认权力有两种,并且互不隶属,那么,谁是最高的权力这个问 题,将会永远争议不清,两个最高的权力也无法协调。如果父权是最高的, 那么基于个人的统治权的权力便只得从属和依赖它;如果基于财产权的 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父权便只能屈居第二,只有得到财产所有者的许可才 能行使,但这事一定会打乱自然的计划和过程。"这是作者自己驳斥两种 独立权力时的议论,我套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只是把"人民的权力"替换为 基于财产权的权力而已。在这儿,他回答了他自己竭力反驳两种不同权力 的论证之后,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他如何在任何可以让人接受的意义 上,从"亚当自然的和个人的统治权",从并非一直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的 "父权"和"财产权"这两种不同资格中,寻求一切君权的。根据我们作者的 自白,显而易见,亚当和诺亚两人一死,继承问题一发生,这两种权力就立 刻分离了。可是在我们作者的著作中,却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当觉得它 们能很好地为他的目的服务时,就不放过利用其中任何一个的机会。下一 章里将更为充分地展现这种谬论,在那里,我们将仔细考察亚当传授统治 权给后世君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