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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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政治建设(5)

“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根据十七大报告的要求,政府公权力的范围有望被进一步界定;政府管理越位、缺位、不到位的状况有望进一步改变;不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范畴的社会生活、社会事务都由群众自治,从而扩大群众自治范围,以更好地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3.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行全面部署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十七大报告就全面落实这一基本方略进行了全面部署。

报告中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等等。

报告突出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还进一步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提出要求,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再次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信念。

4.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概括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报告作出了未来一个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部署——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等。

引人关注的是,针对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广泛存在的部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报告鲜明提出了“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这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的重大举措,为未来政府机构的进一步科学整合与设置、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指明了方向。

5.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突出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强决心。

为了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报告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报告还要求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同时突出强调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这些都表明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成新认识、提出新举措,必将开创新局面。

(六)提出民主政治的基本路径:“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人民民主的重要部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发展党内民主是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带领人民胜利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必须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才能集中全党的智慧去进行正确的决策,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自身的缺点、错误;也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才能有效地调动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才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也就是说,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正是基于对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的认识,十七大要求“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为此,大会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同时还提出了若干有助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实际措施,如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等等。这一系列新举措、新办法,有利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标志着对共产党民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

三、广西政治建设实践的探索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使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紧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要着眼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要和各族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相适应,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培育和增添新的力量。

就广西自治区当前的情况而言,应该加紧出台广西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得到真正的实现,从而促进广西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而针对广西自治区在民族立法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事权划分的模糊与缺乏责任追究机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一级自治机关。但是,在具体划分事权时存在模糊,哪些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哪些属于自治机关的权限,没有在立法上进行明确的划分。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国家机关没有充分尊重自治地区的自治权,以行政命令代替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要求作为下级国家机关的自治机关履行政策规定。此时,自治机关难以抗拒。究其原因,一则自身没有弄清楚自治权的内容和范围,二则没有法律的支持。这种“一刀切”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可能会出现两种极端:其一,由于无从抗争,就会导致彻底放弃自治权,一切听从上级国家机关的指示,这就失去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也违背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初衷;其二,过度的抗争,导致极端民族主义的出现,影响稳定。所以,基于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一套人马身兼两种角色,有必要在自治条例中,明确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的事权,在发生冲突时如何规范和协调。

同时,也要引入惩处机制。在明确了行政事权和自治事权后,自治机关就要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如果不作为将要承担责任,并且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程序。这样有利于督促官员积极行使自治权。有些民族自治地区的干部不敢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力,当遇到阻力时,不积极主动去行使权力。因为有人害怕会得罪上级,丢了乌纱帽或者对自己的升迁不利。这样的不作为,应该受到追究,而现在我们的法律中正是欠缺这样的刚性条款。

第二,民族经济立法内容亟待加强。市场经济主要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开放与竞争条件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由于竞争能力较弱,他们的经济利益往往会被削弱。虽然目前国家为保护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在政策、资金、技术以至项目方面等给予了倾斜照顾,使这种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然而还必须通过立法,使这些倾斜照顾政策制度化,从而逐步提升民族地区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大发展。20多年来,内蒙、广西、新疆、西藏、宁夏五大自治区都没有制定出台其自治条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中的民族经济利益无法落实。自治条例属于地方综合性法规,其内容尽管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许多方面,然而,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经济。民族地区经济利益与国家经济利益分野的基础在于民族区域自治权与国家统一权的分别。在利益分配上,“蛋糕”总是有限的,分配中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协调国家的经济利益与民族地区经济利益是一个棘手问题。实践中,各民族自治地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热情很高,但是由于涉及各部门的利益,所以一再进行修改讨论,难以进入立法批准程序。甚至一些民族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在报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由于存在部门利益的争夺,所以在条例送回来时,内容已经面目全非。

所以,必须加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立法,特别是经济方面的立法,发挥法律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导、保护等作用。民族地区的发展涉及许多重要而复杂的经济关系,比如:资源富集的少数民族地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受益权(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些资源都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在民族地区开发这些资源如何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促进当地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对于因经济欠发达而财政匮乏的民族地区来说,如何获得国家财政的支持,在税收上得到优惠,从而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居于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如何利用地理上的优势,开展同邻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从而为本地的发展注入活力,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二)发展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我们的政府要努力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应该发展基层民主。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广西自治区要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必须要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在民主选举方面,要打破社区居民的地域和身份的限制,不断提高民主程度;在民主决策方面,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会要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继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要努力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党委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