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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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回族伦理文化及其在(3)

20世纪末,美国著名国际问题专家塞缪尔·亨廷顿和国际与地区问题研究员劳伦斯·哈里森召集世界各方专家学者,在美国艺术科学学会举办了“文化价值观与人类进步”研讨会,探讨何种文化在何种程度上促进或阻碍了经济发展?文化与政治、文化与民主有什么样的联系?文化是否有优劣之分,应该承认一种文化比另一种好,还是要尊重所有文化?文化在男女平等和少数民族问题上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文化因素如何影响全球经济运作模式?对于文化变革,我们应如何面对,持何种态度,采取何种措施?会议研讨的成果被收入《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一书。全书共24位撰稿人,其中有哲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政治学家、人类学家,他们都是在相关领域负有盛名的世界级专家。专家学者们为文化问题的研究带来了重要的成果和多样的视角。书中从文化与经济发展、文化与政治发展、文化与性别、文化与美国少数民族、亚洲和促进变革等几个方面论证并阐述了文化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回答了文化价值观是如何影响人类进步的。由埃通加·曼格尔提出的一个命题——“文化是制度之母”可以说是本书点睛之笔。这次研讨会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应当制订一项综合的理论与应用研究规划,以便做到将价值观和态度的变革纳入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政策、安排和规划,以及纳入美国的反贫穷计划。这项研究的最终成果应是争取改变价值观和态度的指导方针,包括切实可行的举措,以便倡导进步的价值观和态度。

由于这次研讨会召开在世纪之交,而且参加人员都是世界著名专家学者,因而会议的召开和研讨的学术成果受到了国际学术界和政治界的极大关注。也为我们探讨回族伦理文化的价值和作用提供了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新的国际研究视角,这就是伦理文化在一个民族的发展中是如何影响它的进步的。

在回族文化中,回族伦理文化是回族在道德方面文明与进步的反映,是回族自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回族的政治文化、宗教文化、艺术文化、民俗文化等不同类型的文化并列,但仍属于回族的自由文化并在回族的自由文化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这是因为它同回族的政治文化、宗教文化、艺术文化、民俗文化相比,更能体现回族的社会进步和文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伦理道德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最重要的标志,它构成并衡量着人类内在最深刻需求的抑恶扬善的精神力量,促成人类文明由低层次进入高层次。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正是从伦理道德文化在文化中的核心地位来讲的。

回族伦理文化在回族文化中之所以居于这么重要的地位,首先是由它自身所具有的对回族的社会文明进步的特殊使命决定的。回族形成的早期特点之一是居住在一个相对集中的蕃坊中生活,早期的回族先民被称为“蕃客”,虽然“蕃长”是由中国官府任命的,但是蕃坊内“蕃客”的活动是受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约束的,这里的教法本身既有法律的规范要求又含有伊斯兰教伦理的规范要求。因为伊斯兰文化的特点不仅教规与法是合一的,而且宗教的规范与道德的规范也是重合的。随着历史的进程,侨居中国的“蕃客”由于时间上的久居和文化上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他们开始逐渐“华化”。在政治上,逐步靠拢中央王朝,认同中国文化,有意识地努力成为中国的国民,这样,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开始在他们中间产生着影响并逐渐与伊斯兰伦理文化相融合成为其行为准则和规范的一部分。到了元代,“回回哈的斯”与“回回掌教哈的所”的设置,使回族在中国居住和活动有了中央王朝的专门管理机构,而清真寺在各地穆斯林居住区普遍地修缮和兴建,使回族的活动在更大的范围内既受着伊斯兰教教法的约束,也更为广泛地受到汉族伦理文化的影响。也就是说,这时他们的行为规范随着“华化”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汉族伦理文化的影响。如回回人迭里弥实,元末为漳州路达鲁花赤,《元史》记载:“大明兵既取福州,兴化、泉州皆纳款。或以告,迭里弥实仰天叹曰:‘吾不才,位三品,国恩厚矣,其何以报乎!报国恩者,有死而已。’……乃诸厅事,具公服,北面再拜毕,引斧斫其印文,又大书手版曰‘大元臣子’。即入位端坐,拔所佩刀,剚喉中以死。”时又有“获独步丁者,回回人,旧进士,累官佥广东廉访司事……(后)闲居,寓福州。而复以行省命,摄长乐县尹。福州既下,获独步丁曰:‘吾兄弟三人,皆忝进士,受国恩四十年,今虽无官守,然大节所在,其可辱乎!’以石自系其腰,投井死”。其“兄曰穆鲁丁者,官建康;曰海鲁丁者,官信州。先是,亦皆以国难”。迭里弥实、获独步丁等能够志守臣节,慷慨赴义,显然是受汉族伦理观念影响所致。两人既为回回人,按伊斯兰教教律,自杀属不义行为,然获独步丁却以赴死国难为“大节所在”。可见,汉人的伦理、礼俗已渗透到元时回回士人阶层的思想中。而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回族的形成和居住的开放性,加之经堂教育和汉文译著活动的开展,回族伦理文化开始形成并在回族的文化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它开始日益显著地影响着回族人的生活和回族的社会发展。而回族政治文化则在回族的形成过程中晚于回族伦理文化的形成,也就是说在回族的形成过程中,始终是回族的宗教伦理文化和习俗伦理文化在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而回族的政治文化由于回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处的社会地位,它的社会功能要明显地弱于回族伦理文化。

其次,回族伦理文化在回族文化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是由回族所处的中国社会环境所决定的。经历了元、明两代的发展,至明代后期,回族作为中国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已趋于成熟。随着回族共同体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亟需相应的思想文化出现。这主要是基于回族发展两个方面的需求。一方面,回族作为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要融入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由于封建的大一统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所形成的制度环境的压力,回族必须在信仰文化上解决忠君与信主的关系。而阿拉伯—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的宗教政治文化不可能被当时中国中央王朝所接受,因而也就不可能被回族文化所认同。另一方面,回族作为一个新的民族又需要自己的伦理思想文化来强化回族共同体的心理素质和民族意识,而伊斯兰教本身就包蕴着丰富的伦理道德思想和道德规范,因而伊斯兰文化中的宗教伦理文化就自然地被吸收到回族文化中成为其伦理文化的重要思想基础和核心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回族伦理文化既作为回族的一种社会意识,也成为指导穆斯林现实生活中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行为准则。

例如,伊斯兰教与佛教以今世为苦,把追求人生的解脱作为最高的理想不同,它除了重视“后世”的一面外,还主张积极“入世”,对今世、对人生持严肃的态度,提倡人们礼拜结束后应该在大地上耕种、放牧和经营,不否定以今世的幸福为前提来实现后世的幸福。正如《古兰经》云:“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3:145)伊斯兰教为实现这两世的幸福理想,提出了一整套去恶从善的理论学说和伦理道德准则,形成了自己的伦理道德思想体系。既包括它提倡和鼓励的各种美德,也包括它禁止的一切恶行。所以,穆斯林教义学家既把善行当做伊斯兰教教义的重要内容,也把它当做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思想加以阐述。

中国回族伦理文化观念的重要内容是“二元忠诚”思想,提倡“顺从”,“忠主、忠君”。所谓顺从(服从),在伊斯兰教根本经典《古兰经》中专指顺从真主,顺从使者。“伊斯兰”“穆斯林”这些词,阿拉伯语的意思就是“顺从”“顺从者”。这集中反映了伊斯兰教是提倡顺从真主旨意的宗教,即在信仰和行为两个方面顺从真主的旨意。在穆斯林看来,人世上无论是什么主张,只要是在经训中被真主和穆罕默德所提倡的都当列为顺从之列。所以,“顺从”应居伊斯兰教伦理道德规范的第一位。历史上,中国穆斯林根据经训中关于热爱自己生长的土地、服从长官等内容,通过自己学者的译经和著述活动,将顺从的含义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如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中说:“人生在世有三大正事,乃顺主也,顺君也,顺亲也。凡违兹三者,则为不忠、不义、不孝矣。”至于顺主与顺君的关系,刘智在《天方典礼》中进一步阐述说:“君者,主之影。忠于君即所以忠于主也。”“一时不心于君,即为不贤;一时不合于君即为不忠。”又说“王者,代真主以治世者也。王者体主,若影之随形”,故而“念主而忘君,非念主也;念君而忘主,非念君也”。这种“二元忠诚”思想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天地君臣的说教,从而也就解决了在中国这样的封建社会,穆斯林对非穆斯林君主应持何种态度的问题。这对中国伊斯兰教的传播和发展至关重要。历史告诉人们,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汉以来,直至清朝灭亡,无论在国家统一还是分裂割据的状态下,都是专制主义的国家政权。皇帝及其所属的官僚机构是整个地主阶级利益的集中反映。皇权高于一切。皇帝或君主的政令、决定是圣旨,是任何人包括宗教徒都绝对不能违犯的。如上所言,伊斯兰教除拜真主外,不拜任何人和物,这在中国封建社会行不通。由于皇帝拥有绝对的权力,宗教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在世俗皇帝的手中,所以“忠君”就成为封建社会政治道德领域中的一面最高旗帜。伊斯兰教在中国封建社会图生存、求发展必须顺从皇权,既要忠于主,又要忠于君。正因为如此,清代一些清真寺内挂有“皇帝万岁!万岁!万万岁!”的匾额。

再比如,中国回族伦理道德观念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孝道思想。回族赖以生存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主要经济命脉的,它的经济基础是以小块土地个体所有为前提,一家一户为生产的经营单位,男耕女织,共谋生计。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又从事手工业生产,产品也主要是用于消费。和这种经济基础相适应,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便成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这种制度为基础而产生的封建伦理关系,形成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的纲常名教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道德规范。整个社会以“天、地、君、亲、师”为崇拜对象,而其中的“天、地、师”处于陪衬地位,其核心是“君”和“亲”。正因为如此,“孝”(指孝顺父母,养亲事亲,儿子绝对服从父亲,尊敬祖宗)就成为维护中国封建社会伦理的轴心,成为人们生活和行为的准则。

伊斯兰教也提倡“孝于亲”,其观念散见于《古兰经》、“圣训”的许多章节中,但并不系统。为了适应中国封建宗法制度,中国伊斯兰教通过自己学者的“以儒诠经”活动,大力传扬孝道论。他们提出的“五典说”思想与伊斯兰教的“五功”并列,认为“五典”(指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有别、长幼之序、朋友之诚)是“天理当然之则,一定不移之礼”的“常经”,说伊斯兰教立“五功”(念、礼、斋、课、朝)是为了尽天道,又立“五典”是为了尽人道。二者互为表里,相互补充。“天道”与“人道”都尽到了,做人的义务也就完成了。“五典”是人伦之礼的体现,而人伦之礼的“本”,则是“亲”,“事主以下,莫大乎事亲。孝也者,其为之本欤”“天地代主育物,父母代主育人”,而人为万物之灵,父母育人之功胜于天地育物,“拜主之次,便是孝亲”。孝敬父母,不仅要在日常生活中,解决他们的生活温饱,唯命是从,而且要“奉亲于无过之地,使不堕于违逆之中”。作为子女必尽力为父母敬主、拜主创造条件,使父母“更享无量之福”。父母之丧,无论贫富,要量力而行,“博取孝名”。然而克尽“子道”最重要的还在于“敬身”,不辱父母的遗行,学习修养,“愚而不学,虽孝弗称”。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伊斯兰教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关系和回族伦理文化在回族文化中的地位。伊斯兰教中国化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就在伦理道德方面,它使回族伦理文化在回族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