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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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回族伦理文化及其在(4)

最后,从回族伦理文化在回族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来看,它大于回族政治文化。在调节回族与中国社会、回族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在调节本民族的人与人的关系、在调节回族与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关系上,它所产生的内在性和自觉性比政治文化要大得多。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在界定道德的本质时认为道德是调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都依靠人们改造社会、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人们在改造社会和自然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之间总免不了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社会就需要各种规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在社会规范中,有强制性的(如法律规范),也有非强制性的(如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如果没有这些规范,社会的实践活动就无法进行下去,整个社会就将陷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不要说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受到阻滞,就连社会的继续存在也成为问题。因此,人类社会不能没有调节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各种规范。虽然,在阶级社会中,强制性的规范必不可少,而非强制的规范尤其重要。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说过这样一段发人深思的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其意是说,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约束老百姓的言行,虽然老百姓可以减少犯罪,但却缺乏知羞耻的道德意识;而运用礼义道德来教化老百姓,则老百姓既能增强知羞耻的道德意识,又能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而不出格。这就告诉我们,道德教育比行政法制更为根本。在实际生活中,法律的约束仅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外部表层现象,它只要求每个国民做自觉守法的人;而道德则不同,它深入人们的灵魂深处,引导人们追求高尚的情操、高尚的气节,做有高尚道德的人。显然,道德文化比法律文化的自律程度更高。从社会的文明发展史来看,道德的形成也先于法律。我们知道,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无阶级的原始氏族公社时代,不可能有法律文化;而道德则如苏联理论家加里宁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初期,道德从生活条件中成长起来,在实践上逐渐构成人们的行为规范。”尽管当时这种规范还很粗糙、简单,并且往往同当时的风俗习惯融为一体,但它具有道德规范的属性,起着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引导人们完成自己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作用。美国伦理学家弗兰克纳(WilliamK.Frankena)在《为什么要道德?》一文中讲道:为什么人类社会除了公约与法律之外,还需要一套道德系统?因为如果没有这一系统,则人与人之间就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于是社会便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回到我们所有的人或我们的大多数人的状况比现在要恶劣得多的自然状态,要么是回到以暴力威慑来避免任何行为过失的极权主义、专制统治。由此看来,伦理道德对于整个社会生活的维持,不仅早于法律规范,而且还具有法律规范所不及的功能。

伦理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哲学和宗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甚至是各种文化、各种宗教和各种哲学思想的一个共同切入点,是它们之间最容易找到共同语言的一个方面,尽管这个共同语言在表达的方式、方法和内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回族伦理文化之所以较之回族的宗教和政治、经济诸方面的文化在调节回族与中国社会、回族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在调节本民族的人与人的关系,在调节回族与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关系上,它所产生的内在性和自觉性要强,除去上述所讲的伦理道德文化社会功能的一般功能外,还有它的文化独特性。这就是伊斯兰宗教信仰文化和儒家伦理文化所给予它的特殊支持。对伊斯兰教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最权威论述,来自先知穆罕默德。据传,当一位信士问先知穆罕默德“什么是伊斯兰教”时,穆罕默德说:“伊斯兰教就是信仰独一的造物主安拉。”那人问:“然后呢?”穆罕默德答:“高尚的道德。”那人又问:“然后呢?”穆罕默德又答:“高尚的道德。”在这段圣训中,穆罕默德把伊斯兰教明确概括为高尚的道德,既是对伊斯兰精华的总结,也是对伊斯兰道德地位的充分肯定。

宗教中的超越存在(上帝、真主),作为一种人们心灵信仰的对象,以及其中包含的天堂地狱、因果报应、两世幸福等内容,能够给道德一种强大的支持。它不仅指向行为,也指向内心。不仅管今世,也管后世;不仅管地上,也管天上。这种超越的力量是政治、法律所不能及的,因为它给予人的是一种内在的信念和自愿的选择。

中国的儒家伦理文化也同样包含着一种对世俗功利的超越精神。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先哲们就已提出了“重己役物”“物物而不物于物”的超越思想。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的“轴心时代”,这个时期的诸子思想文化与古希腊等“轴心文明”相一致,看到人或人性的局限,提出了现实世界与理想世界的区分,并开始确立自己的理想目标,用理智的方法、道德的方式来面对世界和人自身,原创性地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伦理学说和人生哲学。他们大多都承认人有求利的欲望。“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业”。“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但是,“蕴利生孽”,如果顺着好利恶害的性情,“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唯利所在,无所不倾”,既害了社会又害了自己。这种以贪求物质功利(外物)为人生价值目标的生活方式,荀子称为“役于物”,庄子称为“物于物”,也就是人为物所使役、支配,成为物质功利的奴隶,丧失了主体的人格自由。据此,荀子提出了“重己役物”,庄子提出了“物而不物”——“物物而不物于物”。人应该超越物质功利,主宰和支配物质功利,而不应成为物质功利的奴隶。

与西方人的“外在超越”之路不同,中国人没有把价值之源的“天”“天理”与人之道对立起来。“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人可以通过自我修养“体知”(杜维明语)或通过“德性之知”而知“天命”“天道”,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这是走内在超越的路,和西方外在超越恰成一鲜明对照。回族伦理文化在形成过程中深受伊斯兰伦理文化和儒家伦理文化超越精神的影响,因而形成带有很强的宗教信仰和伦理的超越精神。在一个保障公民信仰和良心自由的社会里,一个人究竟以何种精神信念支持他的道德行为是不能强制和干预的。法律所规范的只是人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我们不能通过政治的权力来强行建立或推广某种道德,也不能通过权力来强制人建立或放弃某种精神信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回族伦理文化在调节回族与所处的社会和自然的关系上,它所产生的内在性和自觉性比政治文化要大得多。

(二)回族伦理文化的价值取向影响着回族文化的发展方向

回族伦理文化之所以在回族文化中居于核心位置的第二个原因是回族伦理文化所提供的文化价值观和态度决定着回族文化的发展方向。

首先,回族伦理文化为回族文化体系提供宗教和哲学信仰的原则和准则。信仰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看成是人与超越力量之间的关系,信仰作为对人与超越力量之间关系的反映,和人类精神世界的深层结构体现着人对社会和人生的终极关怀,是文明的基石,是人类对自身有限性的超越。在这个意义上,信仰是人对相应世界观和人生观、价值观的选择和持有。因此,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真正的信仰是要贯穿到信仰者的日常行为之中。在人类的多种信仰中,最常见的同时也是最有影响的是宗教信仰和哲学信仰,回族的信仰伦理文化将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哲学信仰融入自己的信仰文化之中,形成了以伊斯兰宗教信仰为基础的信仰伦理文化,为回族的信仰体系提供了价值准则,从而有效地规定了回族文化的发展向度。

其次,回族伦理文化从理论上为回族文化构建了价值体系和终极价值目标。价值体系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深层结构,它从根本上规定着一个民族的性质、价值取向、发展走向,影响到这个民族与社会、自然之间的本质关系。回族伦理文化立足于变化着的回族生活,着眼于回族发展的未来,为回族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提供基本的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并使之系统化,形成自己独特的价值体系,引导人们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真善美的终极价值目标。

再次,回族伦理文化把它所确立的精神信仰、价值准则和基本行为规范延伸到回族发展的各个生活领域,形成不同生活领域里的不同道德准则和规范,使回族的社会生活更加规范、合理、有序。

最后,回族伦理文化为回族文化提供道德判断和评价体系,道德评价是民族道德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回族文化社会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道德评价活动来实现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一个民族的道德评价状况,往往决定着人们道德素质的形成和整个民族的道德风尚,也决定着道德规范功能发挥的程度和民族整体道德发展的走向。回族伦理文化的这种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它在回族文化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第一,它强烈促进着回族群体和个体道德认知的形成和发展,帮助回族的群体和个体完成它的社会化过程,调控着回族的社会生活;第二,它为回族文化营造和维护着一定的社会道德环境,通过道德判断和评价活动造成扶正抑邪、扬善抑恶的褒贬机制,净化回族的社会风气和文化环境;第三,回族伦理文化通过对行为者的责任和价值的判断及评价,在将回族普遍认同和提倡的行为方式传递给个体的同时,造成了体现社会的共同情绪、意志和价值取向的舆论氛围,形成“众口皆碑”或“众矢之的”的舆论场,对个体行为形成巨大的道德制约力量。

三、回族伦理文化对回族发展的文化报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