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获取重利的一种手段,它是回族商业道德的对立面。禁止高利贷、重利盘剥是回族商人的重要信条。回族商人十分重视诚实、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反对人们利用高利贷和重利的手段谋取财富,认为在商业中获取重利和投机是一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财富、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法行为。《古兰经》指出:“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30:39)。禁止重利购成了《古兰经》关于经商的严格规定,具有极其鲜明的道德指令和道德约束。高利盘剥意味着在获得了本人应得的报酬之后,又有很大一部分剩余,这绝不是自己所应得的,而是属于别人的财产。这只能促使人们不劳而获,从而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因此,在回族商人看来,赚取高额利润无疑也同买卖中的其他不公平一样,是侵占别人的财物,所以,这种行为也是一种最不义的行为。回族商人在谋财与理财中不能忘义,忘了义就会造成心理上的失衡,从而成为在道德上受到谴责的人。回族商人准许合理公平的买卖,反对买卖中的高利盘剥,因为高利盘剥是侵占别人的财物。回族允许借贷行为的存在。经济宽裕者为贫困者借贷,不仅可以把贫困者从窘迫中解救出来,同时,对于债权者来说是“色瓦布”(行善)。不过,借贷必须是除了债本以外,无任何利息的,尤其是重复利息——高利贷。如同买卖中的重利一样,高利贷是借贷活动中的重利方式,是乘机侵吞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不遏止它,那么,势必会造成富人依仗金钱不劳而获,奴役他人,自己过起腐朽寄生的生活;会助长人们唯利是图的物欲,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矛盾,以致影响社会的稳定。那种吃重复加倍利息的高利贷行为,同样是在侵吞别人的财产。对于那些吃重利的人,如果改弦易辙,应该放弃余欠的重利,只应该收回成本,这样才不至于亏枉别人,也不致受亏枉,在经济上谁也没有损失,双方谁也不侵占别人的财物。回族还鼓励债权人尽可能地把债权施舍给债务人,这种义举具有如同完纳天课一样重要的价值,而且,被穆斯林公认为是一种美德。把债务施舍给别人的人,那是更应受到称赞的。
6.反对投机倒把和欺诈。
《古兰经》中明确告诫信徒:“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食别人的财产。”(4:29)“圣训”也说:“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受伊斯兰教这种商业伦理观影响,回族在经商活动中,认为商人只可以在使物资流通并有利于社会的前提下,从商业经营中获利,而绝不能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掺杂使假,以欺骗手段、投机行为坑害他人。“圣训”中记录了穆罕默德在一次传教进程中,让一个粮食商贩诚实经商的动人故事。这则故事几百年来在中国穆斯林中广为流传。时至今日,阿訇们往往要利用在聚礼时讲“卧尔兹”的机会,向广大穆斯林宣讲教规中关于诚实经商的种种戒律规定。反对投机倒把、反对以欺诈的手段去侵犯别人的财产,这也是回族商人历来崇尚的经商原则。人们为了要获得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必须拿自己所拥有的东西去交换。为了交换的方便,需要一部分人专门从事这项活动,因此,回族商人根据伊斯兰教的鼓励远行经商,“在大地上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古兰经》4:100、4:95),这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商业意识,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仍可以从中摄取无限的精神力量。回族商人主张商业活动应诚实公道,反对投机取巧,反对欺诈行为,禁止以欺诈的手段侵犯别人的财产,认为诈骗他人财物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经查出即应受到追究和严惩。
7.凭约守信,信誉第一。
回族商人主张凭约守信、反对侵吞不义之财和偷盗抢劫。凭约守信是回族商人必须遵守的商业信誉、商业道德和必备信条,他们在商事活动中十分重视订立契约,重视履行契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反对无故毁约,认为商业契约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实行契约才能保持特有的信誉。按照伊斯兰教教规,回族对于一些时间跨度长,或分量较大,或货物性质独特,或买卖方式独特的交易,一般都要由买卖双方订立契约,有的还要聘请证人,确定物证;已经订立了的契约,被认为是真主的旨意,要求双方都必须严加信守。《古兰经》就告诫人们:“你们要履行各种诺言。”(5:1)“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应当履行。”(16:91)穆罕默德也强调:“不忠于所托的人,没有伊玛尼(信仰);不实践诺言的人没有教门。”回族商人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商业信誉,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诚实不欺:在履行契约时,凭约守信。回族商人的凭约守信来自于《古兰经》,《古兰经》主张债务登记要规范,“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2:282)借贷要有人作证,不论债额多寡,都要写在债券上,并写明偿还日期,这是最公平的,最可祛疑的。在选择证人时,回族商人非常重视证人的诚实性,要求证人不因私利而作证,应做到秉公作证。回族穆斯林商人在商事活动中,主张按契约合同行事,不得单方面撕毁合同,借别人钱财要按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一定要严守信用。时至今日,回族商人仍非常重视契约的订立和实行,对一些数量较大、时间跨度长或货物性质独特或买卖方式特殊的交易,一般都要由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必要时还聘请证人,确定证物。一旦契约生效,必须严格遵守。回族商人还反对侵吞不义之财,认为侵吞不义之财等于霸占别人应得的财产,如同把火吞在肚子里一样,一定不会得到好报的。
8.清净廉洁,奉公守法。
回族非常讲究洁净,回族的洁净既包含内在的洁净,也包含外在的洁净。外在的洁净是指讲究个人卫生,使工作环境保持窗明几净,使所售商品一尘不染;内在洁净则是指心灵洁净,“手脚干净”,视任何形式的贪污、盗窃行为都为恶行。《古兰经》曾告诫人们:“任何先知,都不致于侵蚀公物。谁侵犯公物,在复活日,谁要把他所侵蚀的公物拿出来。”(3:161)并制定制裁措施,“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俩的手,以报他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5:38)。绝大多数回族商人都能自觉遵守这一神圣戒律,抵制各种形式的物质引诱,把利用非法手段捞取的财物视为“哈拉目”,做到清净廉洁,奉公守法。货畅其流,反对囤积居奇。回族提倡促进货物销售正常流通,反对囤积货物居奇,视凭借金钱或其他手段将货物囤积起来,阻滞流通,损害他人利益,甚至乘人之危、借人之难高价兜售等行为为恶行。穆罕默德就曾说:“囤积货物四十日,而后用以出散的人,他的施散不能赎免他囤积的罪恶。”从历史上看,回族商业以运输、小摊小贩为基点,具有流动性大、覆盖面广、本小利微等特点,而这正体现了其所倡导的货畅其流的商业伦理精神。
9.保护生产,保护消费者利益。
生产是一切商业交易活动赖以存在的最起码的前提条件,没有生产,就没有为商业所提供的商品,一切商业活动便无从谈起。因此,保护生产当然是商业道德不可缺少的内容。为了使农业得到更大发展,便要禁止糟蹋子种、禾苗和庄稼,使农业不能失去生长的机会;为了使畜牧业生产得到稳定发展,便要禁止出卖家畜的胎羔及其孙辈,使牛羊等畜牧群不致被断子绝孙;为了保护果木经济的发展,便要禁止一连数年预售果木,使林业果木不致被伐光、卖光。因此,对于回族商人来说,待下地的子种、田地里的禾苗、果树上结的青果、动物肚里怀的胚胎,还有其他一切未成熟的果实,都不能作为商品贸易的对象。
作为回族商人,可以通过商业贸易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但同时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一切通过损害消费者权益而获得的利益都是非法的。回族商人禁止出售一切不保险的商品,例如,果品必到成熟时才能佃卖,枣子到发红变黄时才能出售,葡萄变黑时才能出售,五谷到穗子变白保收时才能出卖,凡不保险的东西,绝对禁止买卖。所有这些规定,既符合生物的自然生长规律,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商贸道德,对规范和完善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0.扶危济贫,帮助困难者。
回族商人依据《古兰经》的规定,对财富的使用与消费作了许多限制与规定,要求有节制地使用财富与消费,不能挥霍无度。《古兰经》说:“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7:31),“你们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17:26—27)。伊斯兰教号召履行完纳天课的义务,财有余者要尽量施舍济贫。劝告人们多一些灵性、宽容、同情、互助之心。这一美好愿望体现在物质生活上,即要求穆斯林严格遵守天课制度,广泛布施,以消除极端贫困现象,救民众于水深火热之中,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调解矛盾,增强民族凝聚力。回族常说:“天下穆斯林是一家。”回族认为,每一个穆斯林的自由人,除过必要的生活费用外,尚有满贯者(即合银洋二十圆),都有交纳天课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作为有产者的商人来说,更是责无旁贷。长期以来,不少回族商人在积聚一定财富后,往往用于课施,课施的目的是扶危济贫,并防止聚敛,减损私心,涵养公心。他们遵奉教门,仗义疏财,乐善好施。贫穷者、不能还债者、途中困顿者、为民众利益工作者,往往都是他们接济的对象。仁慈友善、济贫救难是许多回族商人的追求之一,他们只要有能力、有条件就参加到施舍和救济的行列中,帮助困难者,或帮助、带动一部分人富裕起来,这些都是难能可贵和值得提倡的。回族商人所施舍的钱财,大都直接用于济贫的目的,这种纯属道德范畴的义举,完全依靠自觉,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11.信守教规,禁卖禁品。
回族商人富有经商的历史传统,但他们的经商活动又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教规,它极力提倡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商业贸易,坚决禁止有损于人民利益和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商业活动,对伊斯兰教所禁忌的许多物品和动物禁止买卖。禁止买卖偶像、赌博工具、毒品、凶器及卖淫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商业行为。如果这些东西不予取缔,必然使人们迷信,不事生产,社会动荡,与伊斯兰文明背道而驰。回族商人在商事活动中,还有许多应遵守的信条,如禁止买卖禁忌食品,禁止买卖偶像(包括人物画像),禁止通过卖淫、算卦、赌博等活动获利。在回族商人看来,禁忌食品包括“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5:3),当然在禁止买卖之列;回族商人出于自己的信仰,反对拜偶像,不准出售佛像、基督神像,把出卖偶像(包括人物画像)都看成是“以物配主”的行为,在商事活动中是予以禁止的;卖淫、吸毒、算卦、赌博等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所带来的经济上的利益是暂时的,而其危害却是长久的,因此,应该予以坚决制止。这些教规戒条被回族吸收、发展,构筑成回族商业道德的坚固长城,对抵御各种社会不良倾向,净化社会风气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2.仗义疏财,发展公益。
在经商的目的上,回族受两世幸福观影响,并不把聚财作为经商的唯一目的。回族认为,每一个穆斯林的自由人,除必要的生活费用外,尚有满贯者都有交纳天课的责任和义务,而有产的商人更是责无旁贷。因此,长期以来,回族商人具有遵奉教门、仗义疏财、乐善好施的传统,时常接济、施舍、救助贫穷者,无力还债者,途中困顿者,偶遇灾难者等。历史上,回族商人还具有出资修桥铺路、兴办学校、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良好传统,如清咸丰年间,云南回族马帮商人马哥头及其后代修建了流沙河上的大木桥,保证了两岸交通畅通;又如民国时期,包头的驼、肉二行商人(其中多为回族人)捐款献资,创办了“回教小学”,这些事迹在历史上被传为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