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20世纪的中国对外关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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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英、俄侵略西藏和清政府的交涉(2)

(2)西藏对英赔款英金50万镑,合750万卢比,分75年偿清,在赔款未偿清前,英国得驻兵春丕。英国人明知这样巨额的赔款西藏无能力偿付,荣赫鹏在给印督的报告中承认:“我所要求的赔款的数额是过分的。”但他们的目的正是使西藏在财政上永远处于对英依附的地位,并借此长期占领在战略上“自缅甸至克什米尔东北边境一带最称险要”的春丕。不但如此,条约还规定,“西藏允将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第八款)按照该条约,就可使拉萨随时可能被英军重新占领,使西藏当局在政治上处于不得不听从英国的指挥的地位。

(3)条约第九款规定:西藏不经过英国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西藏土地予任何外国,不得允许外国干涉西藏事务或派员入藏;不得以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权利给予任何外国,否则英国得享受同等权利;并不得以西藏各项税收,无论为货物或金银,给予或抵押予任何外国或外国人。这些内容实际上是不容许其他国家势力侵人的规定,等于宣告西藏为英国的独占势力范围。

在正约之外,还附有一项专条,规定英政府驻江孜的代表,必要时得往拉萨与清政府或西藏官员谈论商务问题。这是英国在拉萨派驻代表的变相规定,英国侵略者企图借此达到与西藏地方当局建立直接关系,以实现甩掉清朝中央政府、培养亲英派的阴谋。

《拉萨条约》签订后,英国侵略者完全达到了目的。从1904年9月23日起,英军离开拉萨,向印度撤退。

英国在西藏侵略得逞,强迫签订《拉萨条约》后,对俄、德、意、法、美等帝国主义是个巨大的刺激。这些国家看到,按《拉萨条约》的条款,西藏势必成了英国独占殖民地,于是,俄、德、美、法、意等国也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反对《拉萨条约》。在各国的抗议下,英国政府不得不对原约稍加修改,将赔款数额减至250万卢比,允许在第三年赔款额偿清后,英军即自春丕撤退,并同意取消英国代表得随时访问拉萨的条款,对《拉萨条约》有所修正。清政府看到《拉萨条约》后不予承认。在英军侵略西藏的过程中,清政府反应麻木。当时有借英国人的力量帮助它恢复对西藏控制的政策倾向。但是,在看到《拉萨条约》10条之后,认为英国人实是要吞并西藏,也看到该条约“有扼中国主权”,清朝外务部命令有泰“切勿画押”,清政府交涉方针是“力争主权为紧要关键”,主张仍应由清政府与英国立约,而不应由英国和西藏地方直接订约,“致失主权”。所以,连西藏外务大臣有泰对英国提出的要中国表示认可的协定也未敢接受。清政府在《拉萨条约》上既未签字,而西藏地方当局对外又根本没有缔约权力,这个条约当然是无效的。因此,《拉萨条约》订立后,英国对清政府频频施加压力,催促清政府予以承认。而清政府认为,该条约严重侵犯中国主权,需重新由清朝中央政府来交涉。清政府对《拉萨条约》的态度是:英国须明白承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并须修改条约的第九款,因为,各国对此既有异议,英国如不改约,恐各国将在中国其他地方仿效,给中国带来严重后患。

经过一番理论,英国政府同意英中政府代表重新交涉。1904年底,清政府派唐绍仪为驻英公使,赴印交涉。1905年2月,唐绍仪抵达加尔各答和英方代表开始谈判。唐绍仪要求英国承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并重订《拉萨条约》第九款。英方代表无理地反对提到“主权”。唐绍仪提出在第一款中加入英国承认中国在西藏原有和现有的权利的字句,并将第九款加以修正,规定中国政府为印藏问一切交往的唯一中介。但英方奸猾地表示只能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并不愿放弃使用他们认为方便的手段以强制执行《拉萨条约》条款的权利。英国侵略者有意在“主权”和“宗主权”这些名词问题上耍弄花招,真正目的无非是为自己日后扩大侵略预留借口。中英交涉因此陷于僵局。9月,唐绍仪离印返京。首次交涉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唐绍仪赴印交涉失败后,清政府为了挽回在西藏的主权,通知英方准备承担西藏对外赔款。英国政府当然知道,清政府这一举动的目的在“重建对西藏的最高权利,并促使英军从春丕尽快撤走”。狡猾的英国政府企图以清政府承认《拉萨条约》来换取英军从春丕撤退。但清政府没有上当,坚决不批准《拉萨条约》。

在中英交涉过程中,国际形势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日俄战争结果看,英国在远东竞争的主要对手沙俄被挫败,当然让英国满意。但从世界局势看,后起的德帝国主义咄咄逼人,不断地向老牌殖民强国——英国的霸主地位发起挑战,正在形成两大帝国主义军事侵略集团。所以,英国考虑要放弃对欧洲大陆的“光荣孤立”政策,寻找新的军事同盟者。英首先和法国和解。而法国的老盟友沙俄在反德同盟中会起新的作用。为了拉拢沙俄,英国需要促成英俄妥协,寻求接近。这样,英国决定在西藏问题上稍微收敛一些,在和清政府交涉中作些许“让步”。

1906年4月27日,中英之间正式签订了《续订藏印条约》。该条约主要内容为:清政府承认《拉萨条约》;英政府同意对《拉萨条约》第九款中“任何外国”一语在某些方面也同样适用于英国,并允诺“不占并藏境,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对于第九款第四节指明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权利”,英国承认只有中国单独享受。英国仍然保留自各商埠架设电线到印度境内之利益。但是,清政府要求承认在西藏的主权在条约中也未写入。该条约订立后,英政府同意西藏的赔款由清政府在三年内分三期偿还。该条约使清政府部分挽回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后,英国和沙俄的关系继续缓和。1906年6月开始,英俄两国在圣彼得堡开始了重新分割在亚洲势力范围的谈判。经过一年多的讨价还价,1907年8月,英俄对波斯、阿富汗和西藏的分割达成协议。其中关于西藏,英俄共同承认中国在西藏的宗主权,俄国承认英国在西藏对于维持西藏对外关系之现状,具有特殊的利益;两国相约除通过中国政府外,不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交涉,并不派代表至拉萨;英俄都不为自己及国民在西藏谋取铁路、道路、电线及矿山让与权或其他权利等。这个协定之后,英俄两国在西藏的争夺暂告结束而转向互相配合、共同侵略的阶段。

英国对西藏的渗透一直在暗中进行。为了取得和西藏地方政府直接交涉的权利,英国政府不断地要求西藏地方官员参加中英中央政府之间的谈判。从1907年9月起到1908年4月,中英间进行了《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谈判和订约。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有:英国取得了和西藏地方官员直接发生关系的权利,规定“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在西藏地方官员和英国商务委员之间发生分歧时,“应请西藏大吏与印度政府核办”等;英国在西藏又取得了在各商埠内租地建房、治外法权、传递夫役等一系列特权。中国赎回从印度边界至江孜所建造的旅舍11处。在交涉中,引渡问题、关税问题、印度茶入藏等还没有解决。但中国对于西藏所享有的主权是无可争议的。

1906年后,清政府注意到加强西南边境地区管理的问题,实行“改土归流”政策,整顿西藏的财政、外交、学务、通商、吏治等,对于保持中国在西藏的主权起了一定的作用。1908年清政府又派川军驻藏。

而英国由于两次武装侵略都遭到西藏人民的坚决抵抗,也开始改变侵略策略,把重点放在在西藏统治集团内部收买一小撮甘愿投靠英国人的卖国贼,挑拨西藏统治集团和清朝中央政府的关系,企图使西藏人民由反帝转而反对清政府和反对祖国其他兄弟民族,以分裂西藏脱离中国大家庭。

正是在这种政策作用下,英国借中国川军入藏之名,干涉中国内政,对清军入藏提出质问,对因密嘱藏军阻击清军而被革去达赖十三世名号一事要求解释等,并先后在1910年6月和1911年1月派兵占据西藏的那塘和云南的片马等地。而对英国虎视眈眈地伺机扩大侵略,清政府虽有警惕,但仍持“审时度势,未使轻启兵端”的妥协、退让政策,无法有效抵挡帝国主义对中国的蚕食侵略,实际上成为帝国主义的侵华工具。这样一个卖国政府理所当然地被中国人民在辛亥革命中推翻了。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