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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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社会优抚(1)

社会优抚安置是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特殊人群及其家属实施的一种带有褒扬、优待、抚恤和安置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优抚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军人群体及其家属。世界各国都对军人群体实施某种特殊优待。我国的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在不同历史时期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保障军人的生活、转业、复员、养老等权益,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优抚安置方面的社会保障。

(第一节)社会优抚概述

一、社会优抚的性质与特点

(一)社会优抚的性质

社会优抚主要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总称。由于军人在国家中的特殊职责以及军人面临的特殊风险,社会优抚制度包括的内容更为广泛,保障形式更加多样。社会优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军人实施各种社会优待,是古今中外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

当今各国都从各自的兵役立法和国家稳定的需要出发,对现役军人的优待、抚恤和退役后的生活待遇等作出规定。从各国情况看,有些国家是将优抚条例单列,作出特殊规定;有些国家是在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中对优抚对象给予优惠性保障。美国在1930年成立了退伍军人管理署,内设医疗、福利、阵亡纪念三个处。其主要保障项目有:病残退休补偿;阵亡军人遗属抚恤;退伍军人生活贫困补助;退伍军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的补助;丧葬补助;职业培训;医疗;退伍军人安置。从1957年开始,对所有军事人员由政府承担实行“老残遗属及健康保险”的投保制度。英国政府规定:对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残废军人及其遗孀、孤儿等家属,实行战争抚恤金制度。这种抚恤金由政府财政部门拨给,由保健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具体种类有:残废抚恤金,根据军阶高低、家庭负担轻重和残废造成困难的程度,给予补助津贴;遗属津贴,包括遗孀抚恤金、子女津贴、房租津贴、取暖津贴、饮食津贴和子女教育津贴等多项内容。法国早在19世纪就在政府文职官员和军人中实行养老、退休制度。如今,法国军人也享受较高福利水准的社会保障。在我国,部队离退休人员除享受国家的优抚政策待遇外,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转业、复员人员,退休费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复转人员,退休费提高10%。

(二)社会优抚的特点

社会优抚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它是针对社会特殊对象所实行的优待抚恤。作为优待措施,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待;作为抚恤措施,包括抚慰和赈恤,抚慰是给予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安慰,赈恤是给予钱款或物质帮助。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

1.特殊性

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优抚不是惠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它只是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因此,世界上的众多国家,都把社会优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安置对象主要是军人及其家属,他们是为国家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群体,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对他们实施保障,实质上是对他们所做牺牲和贡献的补偿和褒扬。我国传统的社会优抚主要采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手段,其中常用的是社会福利手段。主要是向优抚对象提供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同时对那些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优抚对象提供定期补助或临时补助。

2.优待性

社会优抚是对那些长期在国家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因而为他们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这部分人在工作期间,有的负伤致残,有的积劳成疾,有的英勇献身,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全面、周到、优惠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我国社会优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社会优抚对象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2)为革命牺牲或致残的,国家定期发给带有补偿性质的抚恤金;(3)铁路、公路、民航及各种公共服务场所设立优待服务窗口等。

3.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我国的社会优抚既强调物质优抚,又重视精神优抚。物质优抚是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主要向优抚对象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资金和服务设施。内容包括:(1)对死亡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提供抚恤金,对退役军人提供安置费,减免退役军人办企业的税收。(2)提供荣军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设施。精神优抚包括褒扬革命烈士和拥军优属两部分。精神优抚的作用在于鼓舞人民群众的革命意志,增强军民之间的鱼水情,对优抚对象精神上具有特殊的抚慰意义。

4.褒扬性

社会优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措施,它不仅仅为了解决社会优抚对象的种种实际的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对于社会优抚对象实施各种社会优待、抚恤和安置措施,更是为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职业和行为的褒奖、表彰和颂扬。社会优抚不仅具有保障的性质,还具有荣誉的性质。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优抚安置活动,在全社会宣传这些社会群体的特殊贡献和他们的高尚品德与牺牲精神,增加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尊敬、效仿的楷模和榜样。社会优抚制度的设置也是以褒扬性为基础的,许多社会优抚安置的待遇标准都与优抚对象的贡献大小和付出的代价大小相联系,如同样是死亡抚恤,因战的待遇高于因公,因公的待遇高于因病;同样是奖励,特等功的待遇标准高于一等功的待遇标准,一等功的待遇标准高于二等功的待遇标准,等等。

二、社会优抚的对象与形式

(一)社会优抚的对象

社会优抚对象是由各个国家政府依法认定的。由于各国政治背景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优抚对象的规定范围也有所不同。从理论上说,社会优抚对象包括所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群,但主要是指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其他直接为国家做出较大贡献的人群。在我国,社会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2)革命伤残军人;(3)复员退伍军人;(4)革命烈士家属;(5)因公牺牲军人家属;(6)病故军人家属;(7)现役军人家属等。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有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为450万人。

在我国的实际社会优抚工作中,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可操作的具体规定。直接得到优抚的对象是:

(1)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民兵、伤残民警。

(2)复员退伍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我国《兵役法》颁布以前参军的人员和《兵役法》颁布以后入伍的军事干部。退伍军人指1954年《兵役法》颁布以后应征入伍并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义务兵。

(3)革命烈士家属。指为革命事业牺牲并取得革命烈士称号人员的遗属。

(4)病故军人家属。指在各个时期病故的革命军人的遗属。

(5)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的家属。

对家属的界定是军人(包括非军人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二)社会优抚的形式

现代社会优抚事业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部分。但是,社会优抚保障并不是一种与其他社会保障截然不同的、独立于其他保障措施之外的特殊形式,而是与其他保障形式互相结合、交叉发展的一种保障形式。综合考察当代优抚事业,其发展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

1.社会救助式优抚

社会救助式优抚是由政府对退役人员或对现役者的家属提供救济和帮助。日本和我国的优抚工作中有此类措施,美国的优抚政策中也有此项内容。日本的退役军人在患病就医期间,可给予生活津贴。我国对优抚对象,特别是对农村的退伍军人及现役人员的家属实行救助性措施,如定期补助、临时性补助、可优惠得到发展生产的资金或贷款及物资等。美国的退役军人可以得到“农场贷款”和其他生产性贷款。

2.社会福利式优抚

由于优抚对象在社会保障中具有特殊地位,因而福利褒扬性的措施较多。福利性也是现代优抚活动的主要方式,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资金保障是由政府对死亡军人家属或伤残军人提供抚恤金,对退役军人发放复员费或安家费。另外,政府对优抚对象减免税收、减免交通费、实行免费医疗等,也构成资金保障的内容。服务保障是指对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就业和就学,优先安排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如我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对伤残军人则实行福利性收养,如我国的荣复军人光荣院、疗养院等。

3.社会保险式优抚

社会保险式优抚活动是以社会保险方式实施社会优抚保障措施,将社会优抚对象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美国政府在实行职业军人特殊退休制度的同时,从1957年开始对所有的军事人员实行“老残遗属及健康保险”的投保制度。我国近年来也开始建立军人的社会保险制度。

以上这些优抚形式往往是综合发挥作用的。在一个国家内,政府可以采用多种优抚形式实施优抚保障。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保障水平的提高,社会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保险型、福利性优抚已成为当代社会优抚的主要形式。

三、社会优抚的历史与地位

(一)我国社会优抚事业的历史发展

历史上的优抚活动是和国家一同产生的。早在奴隶社会,随着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社会上开始出现大规模有组织的军事冲突,优抚活动也随之出现。中国在西周时代,为鼓舞士气、慰勉部队、稳定军心、巩固国防,开始建立优抚制度,制定了一些对军事人员的优待抚恤规定。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历经几千年,战事不断。由于战争的需要,统治阶级建立并不断完善各自的军事制度,与之相配套的优抚制度也不断发展起来。如汉武帝时的“瘗遗骸”或“槥殡敛”、宋神宗时的“蠲除缓贷”、明朝的“设坛临祭”与“免役赐复”、清朝的八旗优待制等优抚措施,都与当时的兵役制度有关。我国古代着名政治家、军事家诸葛亮把对军队的优抚当作治军之道和军队“所向必捷”的重要保证。只要有军队存在,就必须要实行优抚措施。

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也始终把优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了《红军优抚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

等。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都组织群众开展了大量的优抚活动,这对于中国革命的胜利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接收安置了大批战争年代的伤残复员和退役军人,兴办了一大批优抚事业单位,修建了很多烈士纪念建筑物,并完成了抗美援朝、边界自卫反击战等拥军支前慰问任务,通过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保证了几千万优抚对象的日常生活。随着社会优抚事业不断发展,社会优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并对加强国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5个规定,建立起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来逐步扩大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

1981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兵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规定。1987和1988年先后颁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建立健全了社会优抚安置的法规体系,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社会优抚制度。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的社会优抚事业和社会优抚制度也作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第一,适应农村经济改革需要,改革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措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了稳定部队,保证兵源,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兵家属逐步实行了优待薪金的办法,扩大优待范围,大幅度增加优待金额。在农村实行工分制的时期,战士家属的优待范围仅为27%,工分折合金额为1.8亿元。1989年,全国优待义务兵家属面达到99.9%,优待金额达到7.5亿元。同时,各地基层政权实行优待工作与征兵、战士奖惩、退伍安置工作相结合,直接起到了鼓舞士气、巩固国防的作用。第二,调整了抚恤和补贴标准,扩大了补助范围,提高了优抚保障水平。国家用于优抚的经费由80年代初的每年支出几亿元到1992年达到18亿元。1985年,中央拨出专款,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统称“三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变为国家定期抚恤,由国家实行终身扶养。考虑到物价变动等因素,1989年,又拨出9900万元专款,用于提高“三属”的抚恤标准。1992年,国家抚恤金支出达到6.3亿元,2000年,国家抚恤补助投入达到6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4.9亿元。社会优抚资金的不断增长,使优抚对象的正常生活有了切实保证。第三,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在加强优待抚恤工作的基础上,国家适时地将原优抚方针中的“安排生产”改变为“扶持生产”。

全国累计扶持优抚对象460万户,其中有200万户已成为专业户和富裕户,还安排了大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