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必然要与他人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相一致,所以,人类未来社会的发展必然要采取通过个人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来促进全社会发展的这一最有效的发展形式。因此,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为我们具体指出了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相统一的现实历史过程,这一理论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四 社会文明主体的结构与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与主体结构有着密切关系。对于主体的结构性,可从三个层面加以分析:一是单个主体的内在结构;二是个体主体与外在客体相互作用的外在结构;三是把所有主体视为一个整体,从各主体的交往结构中考察主体的社会构成。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内涵取决于主体内在结构的复杂系统性,是人的需要、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即人的多方面素质的全面发展。
1.社会文明主体的内在结构与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在本质上是人的需要、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即人的多方面素质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作为个体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的是人的个性化程度,即人在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而协调的发展;身心能力与各方面素质的全面发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格、智力、创造力等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的这一本质规定性正是以个体内在结构的复杂系统性为基础的。
个体主体的构成,即作为个体主体的“文化-意识-心理”结构,是个人所以能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居主体地位的文化心理条件。个体主体的内在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子系统:意识系统、需要系统和感情意志系统。意识系统是个体主体内在结构的文化层面;需要系统和感情意志系统是个体主体内在结构的心理层面。其中,以意识为个体主体的主结构。个体主体的各子系统又有着各自的细微结构。
人的全面发展是个体主体内在结构的全面发展。第一,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以需要子系统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为基础。作为人的历史主体的需要,是人类所特有的自觉的需要,其内容既包括生活资料的需要,也包括制造和改进生产工具的需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精神、文化、政治等其他各方面的需要。个体主体的各种需要纵横交错、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复杂结构。
正是人的需要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为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人的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以意识子系统的错综复杂性为基础。作为生产要素的人是肉体活动和精神活动的统一体,只有既能从事体力劳动,又能从事脑力劳动的人,才是全面发展的人。而在肉体活动和精神活动之间,智力的发展更为重视。意识是主体思想和行为的主要动力。意识系统是个体主体的核心结构。特别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发展中作用的日益增大,人的智力对于人全面发展的意义更加突出。第三,人的身心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发展则以感情——意志子系统的丰富性为基础。主体活动不只受理性意识的驱动和支配,同时也受自发形成的习惯、传统、情感、意志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在个体主体的内在结构中,感情——意志系统也是相当重要的构成要素,不可忽视其在主体活动中的作用。个体主体内在结构中的需要系统、意识系统和感情——意志系统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其一,需要系统是个体主体的基础结构,不与需要相结合,主体的其他结构功能就很难发挥。其二,感情——意志系统是主体中的“弥散性”结构,它无孔不入,无时不在主体的意识活动中表现出来。其三,个体主体结构的各子系统并非断然分开,而是相互交叉、部分重叠的,共同形成主体认识、变革客体的活动。有些主体活动过程可以同时归入几种主体结构的子系统。因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考虑个体主体感情——意志子系统各构成要素协调发展。
2.社会文明主体的外在结构与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的外在环境取决于主体与外在客体相互作用的外在结构及其各主体交往结构中形成的主体的社会构成。主体活动的外在结构决定了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外在的社会环境条件,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和社会政治制度环境。
主体的规定性只能体现在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中。对主客体辩证关系的把握是探索主体性本质的根本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的内在结构和规定性都必须通过外部显示而确立,而不可能是自我封闭、与外界相隔裂的。这是因为:其一,主体性是以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为前提的,离开主体对外界客观规律的外在指向,就无从确立主体性,主体性与客观规律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主体性的外部显示趋向。其二,主体性与实践性是辩证的历史的统一,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珠联璧合、相得益彰,共同完整地构成人的主体性。实践性与主体性的统一决定了主体必须参与指向客体的外在性活动。其三,主体性实质上是在认知、变革对象的活动中自主地使用自身的本质力量,并能动地作用于客体、影响客体的特性,面对客体的范围、规模越大,程度越高,人的主体性的根基就越扎实、稳固,主体的效能也就越强。主体性的这种规定性决定了主体功能只能在其外在活动中才能得以体现。其四,主体性的客观制约性决定了它是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因而,主体性的确立不是单方面的、自我封闭的,而是与现实基础不可分离的。主体性是人在实践过程中所具有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理论力量与现实力量的具体地历史地相统一的产物和标志。
主体性的这种外显特性决定了主体内在结构的非孤立性。从“外显”角度看个体主体的内在结构,可把主体视为一种具有外部显示性的能力结构。主体的内在结构作为一个复杂的能力结构,是体力与智力、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以及知识、情感和意志的综合。一方面,主体只有全面具备这三方面能力,才能作用于客体,显现出主体的外显特征;另一方面,主体也只有在其外在活动中,主体才会形成上述各种能力。首先,作为人的体力和脑力总和的“人本身的自然力”是主体能力结构的物质基础。其次,意识系统作为主体能力结构中的智力技能因素,是主体从事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再次,主体的感情和意志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精神动力因素,它对主体活动的发动与停止,对主体能力的发挥起着控制和调节作用。
可见,主体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力量,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历史条件,离不开主体指向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实践造就和发展着主体能力;另一方面,主体能力又推动着实践活动水平的提高。根据主体内在能力结构的外显特征,可把主体性理解为主体活动中的发动者与操作者的属性,它同主体活动中的其他要素一起构成一个连接主客体的主体外在结构,即主客体交互作用的结构。这是一个动态的结构,它内含主体、客体和中介三个基本子系统。其中,每个子系统又具有各自复杂的结构。三者之间的动态的结合构成了主体变革现实的行为系列,决定着主体活动水平由低级向高级的不断发展。
上述主体活动的外在结构决定了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外在的社会环境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这就是说,社会关系使个体成为社会的人,人的发展无不现实地表现在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变革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
首先,人的全面发展受制于社会经济制度环境。马克思在谈论人的全面发展时,首先注意的是社会的经济形态。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第一大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生产还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孤立地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受到各种血缘、宗法等级关系的制约,人们的社会联系也是极其狭隘的,因而此时人的发展必然是孤立、片面的。在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第二大社会形态中,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得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以交换价值为媒介的普遍的依赖关系,这种具有普遍性的依赖关系虽然打破了以往那种受到地域、血统、等级等种种关系制约的狭隘的人际关系,但却是以对商品交换这种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而这种物的依赖关系的片面性(如“商品拜物教”是如何使人变得畸形的),决定了人的发展也不可能是全面的。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的全面的发展作为人自身发展的高级形态,只能是社会高级形态——“自由王国”的产物。在社会高级形态中,生产力高度发展,超越了商品经济阶段,才能创造人普遍而全面发展的基本社会条件。
其次,人的全面发展受制于社会政策制度环境。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除了以世界性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外,还必须以民主的政治制度为基础。民主制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政治环境。马克思曾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考察了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主张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观点,主张国家从属于市民社会,并明确地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一种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包含着现代社会发展的普遍形式的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范畴。因而,市民社会必然提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历史要求,而国家政治制度应该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而建立。个体自由的社会本质决定了民主制的合理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明确地陈述了这一思想,马克思指出:
“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规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在此,马克思提出了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一个重要思想,即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能仅有发达的物质文明,还要有高度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统一是人的全面发展最重要的外在环境。
3.社会文明主体的整体结构与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统一则以主体内外结构的统一为基础。主体内在结构和外在结构的统一决定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社会实践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
主体的内在结构和外在结构是主体活动的两个不同方面,有各自确定的内涵,但它们相辅相成,通过中介而共同构成主体活动,因而两者是辩证的统一。
首先,主体内在结构与外在结构是相互依存的。没有脱离内在结构的外在结构,也没有脱离外在结构的内在结构,两者在主体活动中是不可分割的。
就“内”与“外”这对概念的内涵看,其相对性决定了两者的对应性。就主体和客体的相互生成关系看,二者的形成和发展各以对方的形成和发展为条件。
主体结构的各要素只有在同客体的关联中才能形成和发展起来;客观事物也只有进入主体活动领域才能获得客体的规定性,双方都不能孤立地形成与发展。主体结构越完善,对客体的认识与变革就越深化;客体的外延越广,结构越复杂,对主体发展的推动作用就越大。
其次,主体内在结构和外在结构是相互渗透的。内在结构中有外在结构;外在结构中有内在结构。主体本身是主体活动系统结构中的一个子系统,这就是说,主体的内在结构是包含在主体活动的外在结构中的。内在结构中有外在结构,可由主体的社会结构来加以说明。主体的社会结构即构成人类主体的社会构成,包括个体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和人类主体四个层次,每一个层次的主体都有其从事主体活动的特定范围、活动方式和功能。在人类主体的活动中,内含着主体社会构成各层次间的交互作用——冲突、协调、合作等。作为主体社会结构的内在结构,同时也是各层次主体的外在结构。
再次,主体内在结构和外在结构是相互转化的。就个体主体与外界客体的关系而言,个体主体的能力构成要素是其内在结构;而就个体主体的自我认识活动而言,原个体主体的内在结构就成了认识主体的外在结构。这是主体内在结构向外在结构的转化。反之,主体的外在结构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向特定的内在结构转化。如就一定层次的特定主体认识、变革社会的关系而言,对于这特定层次的主体来说,这种关系是其外在结构,但如从主体的社会结构角度看,这种关系却是其内在结构。这说明,主体内在结构与外在结构的区分是相对的。由于主体活动领域的广泛性,同一个结构在一种关系中呈现为主体的内在结构,在另一种关系中又呈现为主体活动的外在结构。在主体活动中,主体的内在结构与外在结构就这样相互交错,融为一体。
上述主体内外结构的辩证统一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