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在休谟看来,制度设计既难以排除人恶的动机,也不能克服人恶的本性,而只能控制其后果。如休谟所一言,我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我们只能通过改变恶的方向来控制它。就是说,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不能基于一种圣贤的道德观,而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这亦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理论认为人是“经济人”,人的行为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人在本质上是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工作是为了物质上的报酬。亚当·斯密的理论揭示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冲突和谐的人性基础: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能够给那些既有益于个人完善又有助于他人幸福的品质提供培养和发挥作用的环境,同时又能够有效地控制那些损人利己的恶劣品质和行径。人有私欲是不争的现实。恩格斯就曾说:“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一个运行良好的和谐社会就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人的各种正当需要的社会。当然,私欲常常会越出一定的范围,侵害他人利益、危害社会。这时就需要制度来加以约束。我们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国家对权力作恶缺乏清醒的认识,总希望有圣人来实行仁政。而西方近代以来,主要是坚持抑恶原则,即假想人性是恶的,并发明种种制度来抑制其膨胀。在制度建设上还是把人当作“经济人”为好。假想人性中有为恶的一面,并进行制度和舆论约束,反而清廉的人更多。
有限理性人的假设有二:其一是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理性的人是计较功利的。19世纪的一些政治思想家直接从人性的自私推出私有制的必然性和实行民主的必要性。功利主义者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是计较功利的,国家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私人利益。为了使公民能够追求最大的功利,政府的职能应该尽量限制在保护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范围内。尽管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受到新自由主义的挑战,但这种主张私有制并要求尽量减少国家干预的主张仍然很顽强,保守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就强烈地主张: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公正。其二是假设决策者是理性的人。政治和管理行为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
决策理论按理性的作用分为三类:一是绝对理性决策;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三是有限理性决策。人是理性的动物,但实际上人的理性会受到交往中的信息获取、认识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一个决策不可能在绝对信息状态下作出,因此,绝对理性的决策是不可能的,而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是狂妄的,唯有有限理性是决策的前提。有限理性的决策,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障,排除非理性行为,尽可能获取充分的信息,确保决策质量。信息公开、参与程序等等制度就是克服有限理性弊端的重要制度。
(2)制度以规范作用于人的和谐发展
制度是人为设计的一种社会行为规则。着名经济学家斯诺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制度是构建人类相互行为的人为设定的约束。制度维护秩序,秩序鼓励信赖和信任,并减少合作成本。人们生活在制度普遍存在的社会中,人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影响。
首先,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它激励着人们追求能力的全面发展。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通过提倡什么和反对什么,引导人们的活动向着有益于人的能力发挥的方向发展。制度的激励机制还通过物质的、精神的奖励去激发人的热情,达到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是人的需要的最高层次,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并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事业的欲望。这种欲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能动性,使人的潜在的能力发挥出来,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利用一切因素去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使自己的能力趋向全面。
其次,制度具有形塑作用,它塑造着人的自由个性。人的自由个性的形成不是任意的发展自己的个性,自由个性的形成脱离不开现实的社会生活,更脱离不开现实的制度。人是在制度的范围内自由发展个性的各个方面。个性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度在导引着人们按照制度的规则行事,这种遵循制度规则的生活方式,就培养了人的个性,指引着个性的发展方向。只有在制度指引下养成的个性才是符合规律的、适合社会生活的,这就避免了个人和社会的矛盾冲突,这样的个性才能健康发展。
最后,制度具有规范作用,他规范着人与世界的关系协调发展。人与世界的关系需要协调的发展,这是共识。具体来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人类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在发生关系,单靠个人的自律和理性是不能协调这些复杂关系的,制度的规范作用就发挥了它的功能。制度规范了人的活动方式,在一定意义上,把人的活动纳入到有序的范围内,制度用规则的形式解决这些关系中的矛盾,协调着这些关系,避免了人与世界的诸多矛盾,从而使人们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中生存发展。
3.以文化精神引导人的和谐发展和谐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就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个人身心内外的和谐。
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把文化的实质与人的发展作统一的理解,认为文化主要展现的是人的智力与能力以及趣味、爱好和需要,是人的尺度和人的发展的程度。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认为文化的实质即人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全部总和以及人的行为方式以人化的形式的特殊活动。文化当然包括物质和精神产品本身,但是无论哪一个时代、哪一个民族的文化,它更主要展现的是人的智力与能力以及趣味、爱好和需要,是人的尺度和人的发展的程度。
(1)文化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
人类在劳动活动中,不仅改造了自然界,而且创造了人和社会,从而形成了文化本身,人类社会也因此而较快地发展起来。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存在物。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的需要、才能和发展程度,都在文化存在中反映出来,形成人类生存的具有“文化意义”的世界。人们通常把文化作为一种存在的东西划分出来,是相对于自然物的存在而言。在这个意义上,文化表征着人类有意识的活动所创造的“第二自然”,代表着通过物质、精神活动及其全部成果所展现出来的人的发展的方面。在这里,必须对文化存在与社会存在作出区分。社会存在揭示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方面,它是以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总和。社会存在相对于社会意识,是社会意识的基础和决定性因素。文化存在则渗透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中,它的内核在于揭示人与动物的区别,揭示“文化物”与“自然物”的区别,以及基于这一区别的人类发展的程度。因此,文化存在归根到底也为社会存在所决定,但又与社会存在概念有着不同的意义。文化存在意指人的发展,它揭示出只有在文化存在中并通过文化存在,才有人的历史、人的社会经历和人的生活。
(2)人创造文化,文化又塑造人
人类与文化的关系,是主客体的双向建构关系。一方面,人类是创造文化的主体。人类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对象性活动中创造了文化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文化的主体,人类所创造的“第二自然”是人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另一方面,文化本身又具有超越主体的客观形式,具有自己特定的结构和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特有的遗传机制。人的社会素质不是通过生物学遗传机制形成的,它通过文化而实现人的社会化。借助于文化,社会经验从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不断地传递,并实现着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交往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又在塑造人,每个人身上都留有文化的印记。正是这种双向建构关系,构成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形成文化与人类和谐发展的相辅相成的历史过程。
文化发展的历史表明,人类作为特定的文化存在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获得自身的意义的。这是人类从异己的自然和社会的控制下不断解放出来,从而获得自身完全意义的历史过程。只有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考察文化发展和文化存在,才能全面理解文化的意义,掌握文化的实质和内涵,即文化不是别的东西,而是人自身的发展。离开了文化,便没有人及其全面和谐而自由的发展,反之也一样。因此,积极进行文化创新,努力繁荣先进文化,是实现人的和谐发展的路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