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翻译中的文化信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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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语用学与法律语言翻译中的语用互动(1)

5.1语用学基本原理

语用学的概念首先是美国哲学家C.W.莫里斯(1901~1979)和R.卡纳普(1891~1970)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提出的。60年代,英国哲学家J.L.奥斯汀(1912~1960)和J.塞尔勒(1932~)先后发表了“语言行为”的理论;美国语用学家P.格赖斯提出了“会话中合作原则”的理论。语用学是研究语言使用与理解的学问,既研究发话人利用语言和外部语境表达意义的过程,也研究听话人对发话人说出的话语的解码和推理过程。语用学是语言学各分支中一个以语言意义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领域,是专门研究语言的理解和使用的学问,它研究在特定情景中的特定话语,研究如何通过语境来理解和使用语言。语用学因其本身的目的性和价值性而不同于语法研究,它是关于人类语言本身的研究。在语言的使用中,说话人往往并不是单纯地要表达语言成分和符号单位的静态意义,听话人通常要通过一系列心理推断,去理解说话人的实际意图,要做到真正理解和恰当使用一门语言,仅仅懂得构成这门语言的发音、词汇和语法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研究的是语言在一定的上下文里语言的使用,包括所产生的字面意义和蕴涵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效果的学科。

语用学的另一核心概念就是意义。何兆熊先生在他的语用学概要一书中指出:“在众多的语用学定义中,有两个概念是十分基本的,一个是意义,另一个是语境。”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同语义学一样,语用学也研究意义,但是它研究的不是抽象的语言系统本身的意义,而是交际者在特定交际情景中传达和理解的意义以及理解和传达的过程。从发展的观点看,语用学的崛起是语义研究的发展和延伸的结果,因此可以说语用学是一种对意义的研究。但语用学所研究的意义不同于形式语义学所研究的意义,它所研究的是语言在一定的语境中使用时体现出来的具体意义。由此可知,语境对意义的作用在语用学研究中十分重要。

鉴于交际双方语用前提的互知性是导致表意不明确和语言产生隐含意义的主要原因,以Austin,Searle为代表的言语行为理论学家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方面,从而突出了用语言做事或言语的社会功能。按照Austin的观点,言语行为可分为以言指事(locution)、以言行使(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而Searle丰富和发展了该理论,提出了为的适切条件和间接言语行为等概念。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使学者们在有关方面的研究从以语法或语言形式为中心转向以言语功能为中心;从以单句为中心转向以语篇为中心;从以语言本身为中心转向以语言使用者、社团以及语言环境等为中心;另一方面,言语行为理论使诸多研究从以语言知识为中心转向以交际功能为中心;也使语言信息处理从以语言形式为中心转向以语言功能和内容为中心。这样,才能够使语言使用者在一定社会认知语境下适当地使用语言以避免出现语用错误。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理论中的主要部分。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和含糊一直是法律阐释和法律翻译过程中人们关注的重心,因而将语用学理论应用于法律语言内容的研究,必定对法律语句功能和规律的揭示有所帮助。

使用语言的过程即是选择语言的过程。人们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根据交际目的的需要,尽可能地从一系列可供选择的语言项目中作出选择,最终实现语言的表义功能,也就是完成话语者期待的交际目的,这便是语用学中有关语言的顺应性学说。顺应论是语用学家Jef Verscheren于1978年提出的。该理论认为语言的使用过程是一个语言使用者给予语言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在不同的意识水平上不断进行语言选择的过程。顺应性是指语言使用者能从可供选择的不同语言项目中作出灵活的选择,尽量满足交际的需要。Jef Verscheren认为顺应性为语言现象的语用描述和语用解释提供了四个角度,即语境关系顺应,语言结构顺应,动态顺应和顺应过程的意识程度。语境关系顺应和语言结构顺应规定了顺应的范围,动态顺应指出顺应的动态特征,顺应过程的意识程度则涉及顺应过程的心理因素。法律语言翻译中同样遵循语码转换的顺应性模式,对语言的运用应顺应语言现实、社会规约和心理动机。

5.2法律语用学

法律语用学是从功能方面对语言进行综观,其从说话者与受话者的视角生发,将人们使用法律语言之行为视为受各种法律、社会以及道德规则制约之行为,研究特定法律语境中特定话语的意义,着重说明法律语境可能影响话语意义以及解释的方方面面,从而确立相关的语用规则。戚雨村:《现代语言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宋雷教授认为,法律语用学是研究法律语言运用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隶属于一般语用学范畴。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很难将语义学与语用学完全分割开来。可以说,法律语义学研究的多是法律词语的词典意义,是对词语的一种静态研究,而法律语用学则是研究特定法律语境中词语的含义和特征,是对话语的一种动态研究(dynamiic study)。在法律语境中研究法律语言时,语义学和语用学多有重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语义学研究的是句子的认知意义,是不受语境影响的意义;而法律语用学则是研究话语行为的意义,是在语境中方能确定的意义。换句话说,法律语义学关注的主要是法律词语的在特定语境下所表达的所指意义(reference meaning),即词语的词典意义。而法律语用学则更多地研究法律词语在特定语境下需要表达的所指意义。法律语言人目前所进行的有在证据、审判语言以及监狱罪犯的俚语等多项研究均与法律语用学研究相关。宋雷:《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不同的法律文化语境就形成了不同的语用前提差异。关于语用前提学术界目前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指语用前提是交际双方的共有知识。当参与交际的双方都能共同理解某一背景知识时,就能达到语用前提对称,这时信息便会顺利地延续下去。第二是指语用前提是说话人对语言环境所作的设想,说话人在说话时对其所描述的内容在头脑中有一设想。同一文化背景的人能较好地理解,译者就需要考虑怎样把潜在的这种内容表现出来。第三指语用前提是实施一个言语行为所需的恰当条件。在翻译中有许多句子受到了其文化背景和语境的制约。只有解释了该文化背景和语境人们才能理解!语境合适性的语用前提是话语交际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所有有关一般语用学的理论,均可不同程度地运用到特殊的法律语言中,即不论是法律英语或法律汉语,说话人都要根据自己和听话人的语言能力和挂择适当的语言符号进行交际。两种法律语言的使用和顺应同时还受各自不同社会体制、政治观念、意识形态以及语言态度的制约。法律语言的语码转换与区域社会变体、功能变体以及不同语体的存在,也会对语言的选择产生影响。总之,法律语用学是研究法律语言与法律行为之间关系的学问,在动态语境中,从社会因素、体制、心理、逻辑、哲学、认知等各种视野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我国现阶段的语言学研究及法律文化交流具有广阔的现实意义。

5.3语用学理论在翻译中的应用

“翻译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须要借鉴和吸收众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与成果才能不断发展。”杨仕章:“俄罗斯翻译语用学研究”,载《外语学刊》,2006年第6期。语用学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其正在被应用到语言教学、语言习得、认知语言学、翻译等各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其理论的指导作用。语用学与翻译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语用学各个研究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都可以为翻译研究提供科学的、微观的语用学分析方法,比如预设、语言礼貌、会话含意、关联理论、话语连贯、语篇结构、言语行为理论、会话分析等。”张新红,何自然:“语用翻译:语用学理论在翻译中的应用”,载《 现代外语》,2001年第3期。语用学理论可以帮助解决翻译中有关语言使用的各种问题,因此能被运用到翻译之中。吕俊也认为,“语用学对翻译有很强的解释力,使我们能从一个新的角度解释翻译中的诸多矛盾;翻译与语用学的融合将提供新的翻译理论模式,为翻译学的建构提供理论与方法的指导。”吕俊:“普通语用学的翻译观”,载《 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年第7期。语用学所研究的不是那种存在于词语或句子自身的静态意义,而是在一定语境中体现为行为的动态意义,即语言的使用者在一定的语境中赋予词语或句子的语用意义。正确理解原文的意思就必须结合语境,以此帮助译者更好地理解原文的意思,来把握原文语句的语用意义,而非其字面意思,这样才能依据其使用的语境来判断出具体的含义,而且用目的语再现原文意思时,也需要依靠语用学知识,使得译文表达准确,通顺明白。

5.3.1翻译中的语用预设与文化预设

预设(presupposition),又叫“前提,先设”,它的研究起源于哲学界,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引起语言学家们的兴趣,开始从语义角度研究预设,但是预设与语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可取消性和语境依赖性,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认识到预设是一种语用现象而非语义现象。最早提出预设的是德国哲学家弗雷格(Frege),他在1892年撰写的《意义和所指》中用预设来解释一些语义逻辑现象。到了20世纪70年代,斯托纳克尔(stalnaker)等语言学家注意到前提和语境的密切关系,他认为预设不但和语境有关,而且和发话者有关,就是说预设不是句子和命题之间的关系,而是发话者和语段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命题是发话者在特定语境中的语用预设,这个话题不仅是发话者本身相信的,而且是发话者相信这一命题能够被听话者接受和认同的,即预设一定是交际双方的共知信息。李葆春:“语用预设理论及其应用价值探微”,载《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之后语言学家们对预设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其引入翻译领域。我们知道翻译涉及两种语言的转换,翻译过程涉及作者、译者、读者三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原文的信息发出者与原文信息接受者有着共同的语言文化背景,即共知信息,信息发出者不需要对隐含信息进行明示,但是在翻译过程中,原文的信息接受者和译文信息接受者具有不同的语言文化背景,原文中许多不需明示的隐含信息此时需要明示,以避免译文读者的阅读障碍,更好地传递原文的信息,达到文化交流的目的。

预设是一种语用推理,它是“在语言结构的基础上,依靠逻辑概念、语义、语境等推断出话语意义的先决条件”。何自然:《语用学与英语学习》,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语用预设与语境密切相关,往往从句子的字面上难以推导出,所以语用预设是隐含的,或隐藏在上下文中,或隐藏在说话人和受话人的头脑中,体现为双方共有的文化背景知识、思想观念等。前一种情况对翻译不会构成太大的障碍;后一种情况,由于源语和译语的差异,原文作者的预设不被译语读者共享,给翻译带来了种种难题。语用预设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合适性(appropriateness/ felicity)和共知性(mutual knowledge / common round)。其实,为保证言语交际顺利进行,这是语用预设必须具备的两个特点。就本身而言,语用预设还具有主观性、单向性、隐蔽性特点。其主观性是指带有断言性质的语境假设,本身并不具备必然的真实性或正确性。其单向性是指预设是由说话人单方面作出的,在听话人处理之前,它只相对于说话人而存在。其隐蔽性指预设是话语之外隐含的某种信息,它不属于话语的基本信息,而是附加信息(言外之义),这种信息作为语用双方共同的背景知识,它可以不在话语表层明言,而隐含在言外。这种情况会让译者绞尽脑汁,费尽心血,力求找到既能传达原文意义,又能尽量减少损失的最佳翻译方法,但常常顾此失彼,留下遗憾。因此翻译界就有有了对文化预设的探讨。

预设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用推理,可分为语用预设和语义预设。文化预设是语用预设的一种,是预设在文化视域中的延伸,对翻译的影响很大。因文化差异,译者须克服重重困难才能真正传递源语文化,诠释作品的文化因素。文化在翻译中的作用引起了极大关注。奈达指出:文化预设指一定社会中被人们所共识但以潜在假设形式存在的信条和理念。这种潜在形式为生活在同一社会的群体所接受与共享。文化预设可理解为语言文本在孕育、诞生过程中的文化大背景,包含该民族文化特有的审美范式、价值标准和文化取向等。文化预设对翻译的作用体现在完整性、有效性和目的性三层面。谢梦,涂靖:“文化预设对文学翻译的作用”,载《长沙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