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法律语言中的语用修辞
我国语言学界对语用修辞的研究方兴未艾。所谓语用修辞是指在词汇的概念意义上添加使用该语言的国家的文化、历史及风俗色彩的语义。离开民族文化背景,人们很难完全理解语言单位的含义。语用修辞问题广泛存在,法律翻译也不例外。正如美国法律语言学家P. M. Tiersma 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的法律是词汇的法则(Our law is a law of words)”,Fawcett,P.:Presupposition and Translation.In L. Hickey(ed.)The Pragmatics of Translation,Clevedon:Multilingual Matters.1998.法律词汇是体现各国法律文化、历史渊源的载体。在人类数百年法律发展历史进程中,难免在法律词汇语义中出现一些反映本民族法律文化特色的语用修辞。法律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语言功能变体,它是法律文化的产物和载体。法律语用修辞是具有法律文化负荷的用语,是词汇语义民族性的一种表现,具有鲜明的民族法律文化特色,也被称之为法律语言的“国俗语义”。宋雷:“法律词语空缺及翻译对策”,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1 期。通过对英汉语用修辞差异的研究,说明法律语用修辞研究与英汉法律翻译有着重要关系。在语际转换时,译文修辞不仅要从词法和句法两个层面转达原文信息,而且要透过语言形式体现其文化内涵,体现中外法律文本特有的文化内容在法律语言中的所产生的语义效果及不同的语用特征。正确理解这种法律语用特征,对实现语际间语言单位所含信息量的等值转换、确保最大限度的表达原文所含的信息、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定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就译者而言,处理一般的语用特征尚是翻译中的“最大困难之一”,吴友富:《国俗语义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处理法律专门领域中的语用特征的难度自然也就更大。香港回归前夕,为将香港的英文条例(Ordinances)译成中文,香港学术界曾就英美法的可译性进行过激烈论战,争议焦点之一就是翻译中对法律语用特征的处理。
6.2英汉法律语用修辞的对应
英汉法律文化尽管有不少差异,但“由于事物本身的属性一致,人们对某些事物现象的认识能力又大同小异,因此,对应词汇的国俗语义也有其共同性。”王德春,王建华:“论双语国俗语义的差异模式”,载吴友富《国俗语义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此种情况在法律英语翻译中也经常出现。宋雷在此从国俗语义的角度对法律词汇的语用修辞有过举证。宋雷:“法律词语空缺及翻译对策”,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如英文中的wall与汉语中的“墙”。众所周知,我国的监狱历来壁垒森严,高墙耸立。因而汉语中的“墙”字逐渐在其概念意义的基础上增添了有关“监狱”的语义。“高墙”、“大墙”等用于表示监禁或劳教场所的词汇也就慢慢为大众所熟悉和接受。如中央电视台将有关失足青少年改造的节目取名为“‘家’在高墙内”;而《大墙内外》则是河北一家有关狱政改革及罪犯劳改劳教的学术刊物,在司法界享有较高的声誉。同样,英、美等国的监狱也与wall结下不解之缘。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曾提出过一项著名的狱政改革方案,主要的策略是在监狱举办工厂,Warren Burger把这种工厂称为factories with walls。这里的walls便与汉语中的“高墙”或“大墙”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处。此外,英语俚语go over the wall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翻墙”,而是指罪犯“越狱脱逃”。最后,在wall的这种语义上甚至还衍生出了诸如“关押”或“囚禁”等另外一些语义,使wall变成了动词,如Let’s wall the prisoner in the castle(咱们把这个犯人关在城堡里吧)。与此类似的范例是英语iron和与其相对应的汉语中的“铁”。自古以来,坚固的“铁”总喜欢被人们做成各种刑具,用在监狱等场所。此种习俗在我国法律文化中留下深深的烙印。由“铁”的属性隐喻而生的国俗语义也就反映在诸如“铁镣”、“铁窗”、“铁案”、“铁证”等与法律相关的词汇中。同样,英语的iron house指的是“铁窗”,隐喻监狱。而leg irons则 是“脚镣”。an iron bound person指的是“戴脚镣手铐者”。此外,iron maiden也决不是指“女强人”,而是“铁女刑架”,指古时候一种外形像女人,内部装有尖钉的残酷刑具。又如英语flower和汉语的“花”。汉语中的“花”在其概念意义,即“种子植物的有性繁殖器官,由花瓣、花萼、花托、花蕊组成,有各种颜色,有的长得很鲜艳,有香味”的基础上,衍生出隐喻女子的国俗语义。于是民间流传有“姊妹花”、“花魁”等说法。而俚语“采花大盗”则与法律相关,指的是专门玷污女子,尤其是玷污清白处女的淫贼。无独有偶,英语的flower也被增添了相同的法律国俗语义。如由flower派生的词汇deflower、defloration都有“玷污处女”或“使女子失去童贞”的语义。陆谷孙:《英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
6.3英汉法律语用修辞的差异
法律修辞不仅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反映出某种法律文化中法律体系(体制)的典型特征。因为法律文本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实用价值,“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legal function)的对等。”朱定初:“美国法律新词试译”,载《中国翻译》,2000年第4期。所以研究法律术语翻译中的语用修辞差异并解决由此产生的困难就显得非常重要。英语国家法律文化中具体的法律传统、现实生活、社会制度和民族心理是造成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中语用修辞差异的主要原因。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司法界著名的原则式口号。在法律上,宽与严指的主要是定案时的处理。更具体地说,即主要体现在案件判决时所处刑罚的宽与严上。对于“严厉的判决”的翻译,应作“stiff /harsh sentence”。其实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中一般译作“tough sentence”。例如:Rapists,armed robbers and violent criminals are being given much tougher sentences,it was revealed yesterday.“tough”的反面“宽”,则是“soft”. 所以一项宽大的判决,英语就是“soft sentence”,例如:Last night lrvine patnick,Tory MP for Sheffield Hallam,said he had written to the Lord Chancellor warning that soft sentences only encourage sex offences . 当然,表示“严”、“宽”的词英语中不止这两个。例如,还有“severe”、“lenient”等等。只是我们在这里介绍了有原文根据的“tough / soft sentence”。不过,从比较的观点来看,有一点是够耐人寻味的:汉语作“宽”与“严”而英语与之相应的却是“软”(soft)与“硬”(stiff /tough)。
跟语言的其他修饰手段一样,表颜色的单词常常也还有鲜明的民族文化色彩。如法国人喜爱粉红色,但忌用墨绿色,因为墨绿色是纳粹军人的服装色;而伊斯兰教地区的人喜爱绿色,但忌用黄色,因为黄色表示死亡。又如中国人喜欢红色,因为中国文化中的“红”是一种吉祥的象征,由此中国民间常有红运、红榜、红包、大红灯笼高高挂等等说法。但在西方文化中,“红”并不一定受人青睐,因为西方人常将红色与流血和殉难相联系。此外,“红”有时甚至还象征邪恶或风流(如:red light district),或不道德,如在霍桑的《红字》(Scarlet Letter)中的女主人公因犯通奸罪(Adultery)胸部便被纹上一个红色的大A以示惩戒。在法律英语翻译中,也经常可以发现此种文化反差。如:
Non tariff barriers take many forms,among them are the following,and red tape in processing imports.
此句中的red tape指的是商品进口时各种拖拉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被视为是非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又如英文中的red flag,其常被用指示警信号,表示有危险或不测存在。如An awareness must exist of“red flags”,which could indicate the possibility of a corrupt payment,句中red flags便指的是warning signs. 由此,倘若我国的红旗牌轿车要向西方出口,车名如翻译成Red Flag恐怕便有些欠妥。
6.4不同法系下的不同语用特征
从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的角度上看,中华法系更接近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它与英美法体系(Common Law)差异极大。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英汉两种法律无法互译。法律语言不同法系下语用特征主要体现在中华法系与英美法体系的差异以及部门法系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