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政运输对每件邮包的重量和体积都有一定的限制。如一般规定每件长度不得超过1米,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但各国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可随时向邮局查问。邮政运输一般适合于量轻体小的货物,如商业信函、精密仪器、机械零配件、药品、样品和各种生产上急需的物品等。
一.邮政运输基础知识
(一)国际邮件种类
1.按照运输方法划分
(1)水陆路邮件: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运的邮件为水陆路邮件。
(2)空运水陆路邮件:利用国际航班剩余运力运输,在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按水陆路邮件处理的邮件为空运水陆路邮件。
(3)航空邮件:利用航空邮路优先发运的的邮件为航空邮件。
2.按照内容性质和经营方式划分
(1)函件:函件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明信片、航空邮件、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小包。
(2)包裹:国际包裹只能寄往通达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每件包裹的重量尺寸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按航空包裹和空运水陆路包裹运输的,应分别按航空包裹和空运水陆路包裹资例收取邮费。
(3)特快专递:是世界各国国家邮政联合创办,受各国法律保护,并享有航空、运输和验关等优先权的邮政运输方式。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
3.按照处理手续划分
(1)平常邮件:邮局在收寄时不给收据,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不接受查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国际邮件。
(2)给据邮件:邮局在收寄时编号、登记、出具收据、投递时需要收件人签收,接受查询,承担赔偿责任的国际邮件。
4.按照邮局所承担的责任划分
(1)保价邮件: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金额赔偿的责任。
(2)非保价邮件:对非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万国邮联规定标准赔偿的责任。
5.按传递时限可分为普通邮件、全球优先函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6.国际回信券
是由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统一印制。国际回信券内含有“UPU”水纹字母,正面印有“Union postale Universelle”等字样。每张回信券可兑换相当于一封寄往寄达国(地区)的航空平常信函最低邮资的邮票。也可以兑换成等值的邮资信封或明信片,但不能兑换成现金。
(二)中国邮政对邮包的规定
1.普通包裹
凡适于邮递的物品,除违反规定禁寄和限寄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包裹寄送。2.脆弱包裹
容易破损和需要小心处理的包裹,如玻璃器皿、古玩等。
3.保价包裹
邮局按寄件人申明价值承担补偿责任的包裹。一般适于邮递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工艺品等。
此外,国际上还有快递包裹,代收货价包裹、收件人免付费用包裹等,目前我国邮政暂不办理这些项目。
以上包裹如以航空方式邮递,即分别称为航空普通包裹、航空脆弱包裹和航空保价包裹。
邮政局在收寄包裹时,均给寄件人以执据,故包裹邮件系属于给据邮件。给据邮件均可以办理附寄邮件回执。回执是在邮件投交收件人作为收到凭证的邮件。回执尚可按普通、挂号或航空寄送。
(三)邮政运输的特点
国际邮政运输(International Parcel Post Transport)是国际贸易运输不可缺少的渠道。根据它的性质和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国际邮政是在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在多数情况下,国际邮件需要经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经转。各国相互经转对方的国际邮件,是在平等互利、相互协作配合的基础上,遵照国际邮政公约和协定的规定进行的。为确保邮政运输的安全、迅速、准确地传送,在办理邮政运输时,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国和国际间的邮政各项规定和制度。
2.具有国际多式联运性质
国际邮政运输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邮政局和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联合作业才能完成。但从邮政托运人角度来说,它只要向邮政局照章办理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并取得一张包裹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全部手续即告完备。至于邮件运送、交接、保管、传递等一切事宜均由各国邮政局负责办理。邮件运抵目的地,收件人即可凭邮政局到件通知和收据向邮政局提取邮件。所以,国际邮政运输就其性质而论,是一种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性质。
3.具有“门到门”(Door to Door)运输的性质
各国邮政局分布于全国各地,邮件一般可在当地就近向邮政局办理,邮件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也可在当地就近邮政局提取邮件。所以邮政运输基本上可以说是“门到门”运输。它为邮件托运人和收件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但国际邮政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还是有所不同。国际邮政运输主要任务是通过国际邮件的传递,沟通和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通讯联系,促进相互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这与国际贸易大量货物运输在业务性质上是存在差别的。
二.邮政运输的责任范围
邮政部门与寄件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由国家法律和国家授权制订的邮政规章予以明确规定,并受其制约的,与此同时,还要受到国际公约和协定的约束。这种关系自邮政部门接受寄件人的委托起建立,并一直至邮政部门交付邮件于收件人而告终止。
根据邮政法规,寄件人应遵守邮政有关规定,办理邮件委托手续并照章交付邮资;邮政部门负有安全、准确、迅速完成接受委托的邮递责任,并对邮件的灭失、短少、损坏负有补偿责任。但非由于邮政部门的过失所造成的邮件灭失、短少、损坏,邮政部门可免于负责。
根据我国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凡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邮政部门可免于负责:
1.不可抗力。
2.寄达邮局按法令予以扣留或没收的。
3.违反了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当局没收或销毁的。
4.寄达国声明对普通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
5.属于寄件人的过失,所寄物品性质不符,以及邮件封装不妥。
6.虚报保价金额。
7.属于海关监督查验所作的决定。
8.寄件人未在规定期限的一年内办理查询的。
关于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根据规定凡保价包裹和普通包裹,如由于邮政部门责任,邮政部门都负责予以补偿。对保价包裹的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货价金额。普通包裹的补偿金额,每件不超过下列标准,如实际损失低于该标准,则按实际损失补偿:
包裹重量五公斤以下补偿40金法郎;
包裹重量超过五公斤至十公斤补偿60金法郎;
包裹重量超过十公斤至十五公斤补偿80金法郎;包裹重量超过十五公斤至二十公斤补偿109金法郎;
但如有双边协定的,则按双边协定的补偿规定办理。
三.邮政运输的有关规定
(一)禁寄、限寄范围
1.国际邮件禁寄、限寄范围
国际邮件内容,除必须遵照国际间一般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规定外,还必须遵照本国禁止和限制出口的规定,以及寄达国禁止和限制进口和经转国禁止和限制过境的规定。
(1)禁寄范围
根据我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督办法和国家法令,如武器、弹药、爆炸品、受管制的无线电器材、中国货币、票据和证券、外国货币、票据和证券、黄金、白银、白金,珍贵文化古玩、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不准出口的印刷品、手稿等,均属于禁止出口的物品。
(2)限寄范围
限制出口的物品是指有规章数量或经批准方可向外寄递的物品,如粮食、油料等,每次每件以一公斤为限。
(3)其它
对商业性行为的邮件,则按进出口贸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办法,如规定需要附许可证邮递的物品,寄件人必须向有关当地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许可证,以便海关凭此放行。有些物品,如肉类、种子、昆虫标本等按规定须附卫生检疫证书。
2.邮政运输中的一般规定
(1)信函内禁止寄递物品。
(2)信函以外的各种函件和包裹内不能寄递具有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
(3)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4)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白银、黄金、白金、各国货币、旅行支票和各种不记名票据。除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和包裹内禁止寄递金银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5)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①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②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可卡因、吗啡等。
③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军火武器。
④容易腐烂的物品。
⑤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⑥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⑦各种活的动物。
⑧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二)有关重量、尺寸、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规定
1.对重量和尺寸的规定
按照国际和我国邮政规定,每件邮包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
2.对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
邮件封装视邮件内所装物品性质的不同,要求亦有所不同。对封装总的要求以符合邮递方便、安全并保护邮件不受损坏丢失为原则。对封面书写则要求清楚、正确、完整,以利准确、迅速和安全地邮递。
(1)书写所用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