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中文全称是《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以及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以及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还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主张"主权在民",还表示如果政府压迫和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以及起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