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制度下,官员和富贵人家能用金银赎罪,而由于穷人无钱,仍要受到惩罚,显然,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法律现象。对此,雍正帝本人也是心知肚明的,但这却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好途径,而且当时国库空虚,西北用军急需银两,因此,雍正帝并没有取消这种制度,但雍正帝要求在实行赎罪的过程中,从严掌握这类处罚条款。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刑部议准王惠等人照营田赎罪例赎罪,雍正帝复审,只允许杨廷璋等三人赎罪,以王惠殴死人命,林必映、林鼎身为举人、监生而开设赌场,大干法纪,不准其捐赎抵罪。可见,雍正时期的赎刑制度,相对前朝来说,公平了一些,如果犯人罪大恶极,是不准捐赎抵罪的。
在此期间,雍正帝还向"八议"制度提出了挑战性的看法。"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八议"写入法律,是在曹魏时期,这使贵族官僚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
"八议"制度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此举历代相沿,被统治者视为不易之法,雍正帝却对"八议"制度持否定的态度。雍正帝说:刑法应是至公至平的,不能随意忽轻忽重,有了"八议",对亲、故、功、贤等类人的犯罪,有意为他们屈法优容,这就使法律可以任意低昂了,这是不公平的,更何况这些王宫贵族的亲属、已故臣宦的后代,以及有功之人和贤哲之人,平时已得到国家的优崇,更应当带头守法,为士民起表率作用。雍正帝虽然不认同这种法律,但这毕竟已成法,不可轻易取消,但雍正帝要求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能完全按它去执行。据记载,雍正帝曾对宗室、贵族、功臣中多人用刑,从中可以看出,雍正帝的确有置"八议"于不顾之举。雍正帝之所以会这样做,表面上是提倡公平执法,实则另有深意。
六年(1728年)三月,雍正帝在给内阁的谕旨中说:"八议之条……我朝律例虽仍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行者,盖有深意焉。"所谓深意,实际就是要求显贵率先奉法,一切听命于皇帝。历史表明,在封建国家发展的过程中,皇权伸张总是通过剪除或削弱权势炽盛的达官显宦来达到的。封建末期的明、清王朝,要竭力巩固君主专制权力,因此不重视以维护达官显宦为目的的八议制度,是很自然的。
执法与秩序是共生的。臣民的执法体制是秩序的基础,决定秩序的存在,其质量决定社会秩序的质量。执法不公、司法不公以及各种腐败现象,不仅会严重挫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与动荡,势必破坏和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使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反过来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为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奠定物质基础。雍正帝提出的公平原则虽然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不公正的执法现象、不懂法的平民百姓都有所减少,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地方行政,增设府县
清代沿袭明制,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分为省、府(直隶州、厅)、县三级。省一级的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和巡抚在明朝都是属于都察院的差遣职官,在清朝则成为正式的地方高级官员了。总督一般管辖两省至三省,但四川总督就只管四川一省。总督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又可称为"制军"、"制台"。
巡抚为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例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这样便有权统管全省的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了。巡抚又可称为"抚军"、"抚台"。巡抚相当于今日省委书记兼省长兼地方军分区司令。与总督、巡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
布政、按察两使为总督、巡抚的属官。布政使掌管一省的财赋、民政。布政使又可称"藩台"、"藩司"。按察使掌管一省的司法、监察以及驿传事务。按察使又可称"臬台"、"臬司"。
省下设府,以知府为行政长官,掌管一府的政务及所属州、县的赋役、诉讼等事。此外,顺天府和奉天府,分别是京城和陪都,地位较一般府要高,设府尹为其长官。还有与府同级的直隶州,直属于省,以知州为其长官,有属县。又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有直隶厅,直属于省,以同知、通判为长官。
府下设县和散州。县是地方行政的基层组织,长官为知县。散州多是因地而特设的,长官为知州。
了解了清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后,再来看一下雍正帝是怎样变革地方行政机构的。雍正帝登基后,一方面大量增设府、直隶州和县等地方行政机构,一方面对地方官的任用制度也进行了变革。
雍正二年(1724年),山西巡抚诺岷奏请撤销卫所,改归州县管辖。当时,卫所是指政府在各地的驻军单位,一个防区为一个卫,卫下设所。雍正帝觉得诺岷的建议值得考虑,于是命兵部等衙门商议,兵部不赞成,理由是卫所的军户与州县的民户的户役不同,不便归并,而且武科科举出身的人员其出路是做卫所的守备和千总,裁撤卫所,等于去了他们的为仕之路。雍正帝不同意他们的看法,责备他们所见甚小,目光短浅。雍正帝最后采纳了诺岷的建议,指示除边远地区的卫所外,内地所有卫所,悉令归并州县。为了能把这件事情做好,雍正帝还要求各省督抚详细规划合并事项,并令吏、兵二部研究武科甲的出路问题。为实现改革,雍正帝下了很大的决心,从而拉开了地方行政区划改革的序幕。
接着,雍正帝又进行了增设复置府州的变革。与卫所改制相比较,它所涉及的范围更大。但各地督抚见雍正帝支持诺岷,纷纷仿效,提出申请,雍正帝一一采纳,在短期间内许多省的行政区划都进行了改动。
山西省原有宁武卫,改升为宁武府,另设宁武县为附郭县(所谓附郭县即县治在府城,如宛平、大兴即为顺天府的附郭县),将右卫等三卫改为县,设置朔平府加以统领,并将平定、忻、代、保、解、绛、吉、隰等八个散州升级为直隶州,下各领有属县。在直隶州方面,添设热河厅、张家口厅,改冀、定、晋、赵、深五个散州为直隶州,升天津卫为直隶州,寻升为府。除此之外,江苏、安徽、山东、陕西、广西、甘肃、台湾等许多地方都进行了行政改革。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在雍正年间,增设和复置的府有三十三个,直隶州、直隶厅五十八个,散州、散厅二十八个,县八十五个,共计二百零四个。清代大约有一千七百个府厅州县,雍正年间的变动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二,可见,雍正帝的确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
在州县没有增置以前,福建人兰鼎元曾撰写《论江南应分州县书》一文,认为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太仓州等府州的属县太大,应当分小。因为这里赋税多,县官忙不过来,只有化小了才便于征收。后来两江总督查弼纳也提出分县的理由,与兰鼎元的想法大致相同。查弼纳说:"该地征收赋税,款项繁多,狱讼刑名,案牍纷积,为牧令者,即有肆应之才,亦难治理。"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奏请将蒲州、泽州升格为直隶州,理由是本州的税粮比其他地方多出几倍。署理两江总督范时绎奏请在江西安福、永新两县划出一片地方另设新县,原因是那些地方离县城很远,"每当收征之时,差役不能制服,是以历来两县钱粮旧欠未清,新征不足。"雍正帝命他再行调查后上奏,后来添设了莲花厅。
清朝初期,四川人烟稀少,归并裁撤二十个县,康熙五十年(1711年),川抚年羹尧请复铜梁、岳池二县,至六十年铜梁、岳池获准复置。雍正七年(1729年),川抚宪德疏言四川已"生聚日繁",改变了"地广人稀,政事简少"的境况,建议恢复双流、崇宁等十四县,雍正帝全部批准了他的奏请。
由此可见,雍正帝进行地方行政机构变革,一是因为赋多事繁,二是因为人口增殖,无论是出于哪种原因,都是为了保证清朝政府的赋税征收。与此相适应,雍正帝还对地方官的任用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革。
在增设府州的时候,雍正帝必然会任用一大批地方官员,此时"员缺"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康熙年间,道员、知府的任用,由吏部按照官员的俸资,挨次选授,知州和知县的选用方式也大体相同。道、府、州、县的员缺,又分"繁"与"简"两项,但没有具体的划分标准。雍正帝即位后,沿用了前朝的做法,并没有解决遗留问题。在雍正六年(1728年),广西布政使金鉷提出新的员缺补授办法,即将府厅州县的事务分出"冲"、"繁"、"疲"、"难"四种情况,地当孔道者为"冲",政务纷纭者为"繁",赋多逋欠者为"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根据这几顶内容,确定各府厅州县的官职属于何种缺分,以备选择相应的官员补任。雍正帝赞同这种做法,把金鉷的意见发交给九卿加以讨论,最后决定:在冲、疲、繁、难四项中,该府厅州县具备四项、三项者,则成为"最要缺"、"要缺",占两项、一项的,则为"中缺"和"简缺"。属于最要缺、要缺的知府,由吏部开列可以补任的官员名单,经皇帝选择,予以补授,这即为"请旨补授"。州县官的补授,凡属最要缺、要缺的,由督抚从现任州厅县官下属的能员中提出名单加以任用,称"题授"。如果是中、简缺分,则由吏部授官,叫作"选授",该官缺则为"选缺"。
增设府县,提升直隶州,更定府厅州县官员的补授方法,其结果便是加强了皇帝和督抚对基层的控制。直隶州属于省里,题授由督抚进行,他们对州县官的考核和任用权实际上加大了。田文镜曾说:"我皇眷念中土,特增加直隶,事得专达。"所以地方行政制度的变化,同雍正帝改革中央官制和文书制度相一致。雍正帝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地调整了官制,这是进一步强化皇权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