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社区界定三阶段
社区是国家社会结构与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区的研究是公认的国际前沿课题。回顾社区研究的轨迹,可以看出,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论阶段(1887~1916)
英国学者S·H·梅因在1816年出版的《东西方村落社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社区的理念。但真正将其作为学科来研究的还是从德国的形式社会学(又称系统社会学)开始的。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undGeselischaft》又译为《社区与社会》)出版。在书中从社会理论研究的角度首次提出了社区的概念。滕尼斯率先使用了“Gemeinsehaft”和“Gesellsehaft”这两个概念。在中文里,这两个德文词语通常译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前者又被译为“社区”)。它们代表了相互对立的两种理想类型的社会。“礼俗社会”的特征是“亲密无间的、与世隔绝的、排外的共同生活”,其成员由共同的价值观和传统维系在一起,他们有共同的善恶观念、有共同的朋友和敌人,在他们中间存在着“我们”或“我们的”意识。而“法理社会”的特征是更多的理智和工于心计,人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私利、契约和个人主义至上。[康少邦等编译:《城市社会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页。]
滕尼斯的“Gemeinschaft”(指社区)一词表示一种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种团体,并不是根据自己意愿的选择,而是因为他们生长在这个团体内。他把社区理解为建立在本质的意志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社会。这种社会建立在一致的自然情感和文化意识的基础上,成员之间具有排它性的紧密的社会联系。他认为,社区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等作为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它们不仅仅是各个组成部分加起来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这也是对“社区”概念最原始的表述。他的理论将“社区”界定引入了第一个阶段,即“组织”论时代。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社区)和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共同体(社区)和社会是任何群体组织中不可少的两个结构性要素,体现了截然相反的人际关系。共同体指以古老的自然意志为基础的关系,亲密无间,守望相助,服从权威,基于共同的信仰和风俗(传统的农村村庄是共同体代表);而社会则是指人们意识中联合的内潜方面的体现,是基于“本质意志”(价值观念,性感,习惯等)为基础的。社会则是基于“选择意志”的,反映着人们意识中联合的外显方面,是由制度促成的联合,是基于理性、契约而结成的。可见,在滕尼斯的体系中,“共同体”(社区)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社区)是小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共同体”(社区)是古老的、传统的,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滕尼斯把人类共同生活的表现形式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区,一种是社会。在社区中,人们相互关系的基础是某种自然意愿。这种自然意愿包括感情、传统和人们之间的共同联系。社区的特点是人们对本社区的强烈认同感、情感主义和对社区内其他成员的全面的了解。而社会则是现代的,以城市为代表,其人际关系具有陌生、反感、不信任、相互独立和社会连接等属性。简言之,社区是一种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共同体;社会是一种建立在目的、利益、契约及以此为条件的人们保持一定距离基础上的社会共同体。
从滕尼斯对社区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社区定义偏重人的情感上的归属,社区本质内涵是一个心理共同体。这和当今学术界对“社区”的界定有所不同。滕尼斯在提出与“社会”相对立的“社区”这一概念时,并没有明确提出社区的地域性特征,他更多地是强调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和对社区强烈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因此,在滕尼斯的视野中,社区的涵义十分广泛,社区不仅包括地域共同体,还包括血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的文化意识以及亲密无间的关系是社区的精髓,所以Gemeinschaft一词译作“共同体”更贴近滕尼斯的本意。总体上,在这一阶段,学者们是将“社区”和“社会”对立起来的。
二、区域论阶段(1917~1974)
1917年,英国社会学家麦基文出版了他的《社会》一书。这标志着“社区”界定的第二个阶段即“区域”论时代的开始。在这部社区社会学的早期著作中,麦基文进一步发展了滕尼斯的观点。他说:“说到社区,我意指任何共同生活的区域:村庄、城镇或地区、国家,甚至更广大的区域。”[夏学銮:《何谓“社区”怎样“建设”》,《团结》,1999/3。]麦基文认为,所有的社区都是一个程度问题,一个社区可以被视为一个更大社区的组成部分。任何社区都在风俗、传统、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区别性的标志和特征。显然,麦基文当时已把地域的概念包含在了社区之中。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社会学家把滕尼斯的社区“Gemeinschaft”译为英文的“Community”并很快成为美国社会学的主要概念,这个变化昭示着社会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趋势。
将“社区”概念从心理的共同体转向地域的共同体的第一人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学家罗伯特·E·帕克。1936年他出版了《城市社会学》一书,在书中他写到:“社区是理解现代文明转变的基本单位,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的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帕克所讲的组织制度包括:生态体制,即人口和组织的地理分布;经济组织,即社区中的企业组织及其所构成的经济结构;文化和政治体制,即约束社区成员、组织的规范体系。帕克从概括社区的基本特点入手,明确了社区所具有的特征:(1)它有按地域组织起来的人口;(2)这些人口不同程度地深深扎根在他们所生息的那块土地上;(3)社区中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种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之中。[R·E·帕克:《城市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10页。]
帕克的概括将社区的概念逐步从制度、要素、内部结构、地域等角度加以了确认。也正是得益于帕克的理论,以费孝通为首的燕京大学学生在20世纪30年代翻译帕克的“CommunityisnotSociety”时,将“Community”译为中文的“社区”,从而才将社区概念引进入了中国。
总体上,在这一阶段学者们认为“社区”和“社会”两者并不对立。社区被看作是人们在其中生活的共同区域。
三、综合论阶段(1958~至今)
“社区”界定的第三个阶段即“综合”论时代是以1958年出版的美国社会学家桑德斯的《社区论》为标志的。这部书把社区研究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桑德斯对社区的研究一改过去的两分法,而采用社会体系论、社会冲突论和行动场域论三种理论模式来分析社区,扩大了社区的概念和功能作用。在这一阶段,学者基本上都倾向于将社区既看做一个互动的体系,又是一个发生冲突的场所,同时社区还是一个行动的场所。
从滕尼斯提出“Gemeinschaft”(社区)概念至今的100多年来,随着社会变迁和社会学学科的发展,社区研究逐渐引起了社会学家的关注,“社区”的内涵也不断得到丰富。
由于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以及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对社区研究有着不同的实践,因此学者们对社区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向,尽管学术界无论是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或其他学科的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多达140多种的定义,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现在的定义更多在人所居住的特定地域上有所侧重。也就是说,现今所指的“社区”是地域共同体。
(第二节)国外学者对社区的界定
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帕克教授1932年到燕京大学讲学时将“社区”一词引入了中国。
帕克认为,社区是指“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这里所指的组织制度包括生态体制、经济组织和文化政治体制。他将社区的基本特点概括为:它有一群按地域组织起来的人群;这些人口程度不同地深深扎根在他们所生息的那块土地上;社区中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R·E·帕克:《城市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10页。]
美国社会学家B·菲利浦斯对社区所下的定义是:“社区是居住在某一特定区域的、共同实现多元目标的人所构成的群体。在社区中,每个成员可以过着完整的社会生活。”[菲利浦斯:《社会学:从概念到应用》(英文版)1970年,第376页。]
著名的社会学家伯纳德和桑德斯在1968年出版的《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3卷里将社区的定义概括为三种:(1)社区是居住于特定地区范围内的人口;(2)社区是以地域为界并具有整合功能的社区系统;(3)社区是具有地方性的自治自决的行动单位。
1974年出版的《社会学百科全书》认为,“社区”一词在社会学上的主要用法是指空间或地域的社会组织,其次是指心理凝聚力或共同情感下结合于此组织中者。
1979年出版的《新社会学辞典》指出,“社区”一词是指称人们的集体,这些人占有一个地理区域,共同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基本上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的感情的自治的社会单位。
《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是:thecommunity,thepeoplelivinginoneplace,districtorcountry,consideredasawhole:指(由同住于一地、一地区或一国的人所构成的)社会,社区。Groupofpersonshavingthesamereligion,race,occupation,etcorwithcommoninterests:由同宗教、种族、同职业或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所构成的团体。
《韦伯斯特大词典》对“社区”的解释是:社区是“由一些共享政府行政管理的、拥有共同文化历史传统背景的人居住的特定区域。”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各不相同,但都是从一定地域社会关系结构的角度,或者从社区的功能与地域空间相结合的角度为社区下定义,他们把村庄、集镇、城市以及具有更广阔地域的都市带等称作社区。这样他们的着眼点就不再是社会关系的亲疏程度,而是社会关系的地域界限。这种观点,得到了国外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的认同。我们国家的社会学理论也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社区的概念的。
(第三节)我国学者对社区的界定
在我国,最早倡导进行社区本土化研究的是著名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吴文藻及他的同事们。吴文藻1929年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毕业回国到燕京大学任教后便把全部精力投入到了教育事业上,专心致力于社会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的中国化。为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的学科教学和科研体系而奔走。他不盲目地抄袭外国的学说,非常重视实地调查研究工作,重视调查研究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注重方法论,运用西方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特别运用功能学派社会人类学的方法来调查研究中国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当时,尽管社会学等学科在中国高校已经开设,但教学内容基本上都是西方学者的理论学说,教学手段也都是全英文授课。面对脱离中国实际情况的英文教材吴文藻进行了改革,在汲取西方学术精华的基础上自编了一套与中国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的《家族社会学》、《人类学》等中文教材。他明确提出要建立植根于中国土壤之上的、彻底中国化的社会学、民族学和人类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把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人才培养上,千方百计地为学生争取经费,组织学生开展社区调查与研究,并在刊物上发表他们的调查报告。后来又以出版《社会学丛刊》以及倡导“边政学”,参与主持《边政公论》作为在中国开展实践社会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研究的平台。他还把优秀学生送出国学习。在他的精心培养和周密策划下,终于造就了以费孝通、林耀华、张之毅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扎根中国本土、研究中国不同地域和民族社区的中国自己的社会学、民族学和人类学优秀人才。
1932年,美国盛誉一时的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之一,城市社会学的奠基人帕克(RobertEzraPark)到燕京大学来讲学。费孝通、杨庆塑、林耀华等燕大学生被吸引在他的周围。针对学生们强烈地“社会学中国化”的愿望,帕克为他们指出了实现愿望的具体方法,就是进行实地调查。帕克将其称为研究“Communityst”,费孝通等则将其译作“社区研究”。与此同时,帕克还指点学生在进行社区研究时可向社会人类学者去学习。为感谢帕克的教诲,在他回国后,学生们动议出一本论文集以示纪念。费孝通说:“在编辑这本论文集时,要用帕克的一篇原著,而这篇原著里有一句话‘Communityisnotsociety’这把译者卡住了,因为过去Community和society在汉文中都译成社会,而用旧词来翻译这句话就不成话了……我们翻译时也必须用两个不同的名词。社会一词保留给society,Community不能不另找新词。通过我们这辈学生的议论,最后创立了“社区”这个新词。[费孝通:《略谈中国的社会学》,《社会学研究》,1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