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与实践:以苏州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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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城市社区建设存在问题(1)

随着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在苏州城区社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是中国城市社区建设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第一节)社区参与

社区参与就是社区居民和组织以各种方式或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社区治理或社区发展的行为和过程。理论研究和社区实践表明,我国各地的社区参与效果并不理想。

一、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客观地说,当前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区,社区不仅已经担负起原来由单位承担的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职能,而且还成了居民获得心理满足的重要场所,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的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完善,社会成员的社区归属预期有了显著的增强。但是,总体上还是有巨大的提升空间的。目前,尽管每个社区都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创造各种活动丰富社区生活,遗憾的是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还是不高。许多居民更倾向于将社区居委会视同于一级政府组织而不是自己的自治组织。对社区居委会的认同程度低,从而导致居民对居委会持疏远态度,对居委会及其工作漠不关心。同时,社区活动的参与主体也不平衡。参与主体不平衡是指不同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的人对社区活动的参与率存在很大的差异。从文化角度看,文化越高,参与社区活动的反而更少;收入更多的,参与社区活动的也会相应地少。从年龄角度看,居民的年龄越大其社区参与频度越高。参与社区活动的主要人员是离退休的中老年群体和家庭妇女群体。经常参与社区活动的人员主要集中在老年群体(尤以老年妇女为多)。相当多的社区居民尤其是中青年在职居民尚未经常参与社区建设活动。对于中青年群体来说普遍认为参与或不参与社区活动及社区管理无关紧要,社区归宿感不强。大多数“上班族”更是由于对社区依存关系较弱,从而造成缺乏社区归属意识与参与意识。当代社会变革正在改变我国原来“单位意识”和“组织参与”的社会基础。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在单位之外的领域中寻求“同类型群体”,必须学会在单位之外的领域依靠“同类群体参与”和“社区参与”解决面临的问题。但是,目前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行动上,许多人显然还没有摆脱“单位意识”和“单位参与”的习惯,影响了社区建设工作的普及深入,“社区是我家”还没有成为每个社区居民的口号,也未成为社区居民的自觉行动。

根据居民对社区活动参与的主动与否,可以将参与方式分为动员型参与和自主型参与两种类型。动员型参与是一种被动性参与,它借助于通过相关的政府组织体系的组织与动员,将社区居民纳入参与的范围。自主型参与则是社区居民基于自身的民主意识,以主人翁的身份自发地积极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参与是实现参与主体在社区内个人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的方式与手段,如果居民对社区参与的利益实现功能不认同,就难以激发参与意识。在我国,居民参与的主要形式仍是动员式被动参与。一般说来,居民只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动员、劝说下参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已经形成决定的事项,如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开会听取有关本社区工作的通报、部署等。这种参与实质上是一种执行性活动,参与者对社区事务或将开展的具体项目不可能进行有效的决策,也不能对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进行有效地监督。此外,由于居民本身的参与意愿也不高,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而使得社区参与更加显得被动。所以这种参与状况远远不能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

二、社区参与范围与程度有限

调查表明,居民参与的社区事务多与政治无关或关系不大,非政治性参与是目前居民参与的主要内容。居民实际参与最多的项目大都是出席居民会议及环境卫生、为民服务、治安巡逻、文体健身、绿化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及邻里互助活动等等公益活动或健身娱乐活动。这些活动对个人能力要求不高,容易看到参与效果,也就能激发其参与积极性。对社区居民而言,社区政治性参与基本限定在选举社区居委会和选举区人大代表。大多数居民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和执行,对于社区建设与治理规划的制定与执行,对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对于社区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等很少参与。居民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参与社区事务的运作,过程。社区内大量事务仍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以行政的方式来完成,居民难以主动介入。即使介入,也多为参加街道、居委会自治活动,而不是参与社区事务的立项和组织等过程中的决策。社区中普遍存在“权力在上,责任在下”的不合理状况,不能将自治权毫无保留地交给社区。社区居民也没有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群众意见反馈监督的权利,削弱了群众监督政府工作的能力。

居民群众是创建和谐社区的主体,广大群众把对和谐社会的期待化为具体的行动,创建和谐社会就会拥有无穷无尽的动力源泉。百步亭社区的成功,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他们通过建立和完善社区自治机制,有效地实现居民高度自治,成功地激发了居民的家园意识、主人翁意识,促成了居民对社区的高度认同,将巨大的群众力量,汇聚到一起参与社区建设,真正实现了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形成了“人帮人,帮出一片温馨;人助人,助出一片和谐”的可喜局面。

(第二节)社区功能

在我国社区功能普遍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

一、行政性、社会性事务的过重负担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管理仍然延续着“半政府,半自治”运行模式。多年来,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一直存在行政工作负担过重,自治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能力不见显著提高的“老大难”问题。在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大量溢出,政府许多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事务向社会转移,而社会“中介”管理载体又缺位的现实条件下,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便成了装载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的载体。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行政化、半行政化倾向,必然导致自治功能的削弱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弱化。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同样存在行政化、半行政化现象,某些方面比社区居委会更甚。至今仍有不少社会成员误以为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基层政权组织,也就不足为奇了。多年来,人们一直把街道管辖的行政区域作为社区范围,这就导致街道一身两任,既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又作为社区居民代表,行使社区自治管理职能,由于政府、街道与社区居委会是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日常工作就不得不服从街道的安排,进而也陷入了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有些居民把社区居委会看做是“小政府”,广大社区工作者也觉得是代表政府做社区工作。他们把现在居委会的工作职能定位于“半政府,半自治”模式。他们每月得到的社区工作报酬,都是来源于市、区、街道“三级式”的拨款。街道办事处还掌握着社区的财权。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街道拨付,社区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以专项经费申请形式向街道申报,进一步加深了居委会对街道的依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许多直接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事务都可以在社区解决,这无疑是体制改革的方向。问题是在当前这样的转变过程中,社区承担了过多的事项。

据苏州市区观前街道察院场社区、双塔街道沧浪亭社区和石路街道信记社区的抽样调查,在试行社区体制改革之前,这三个社区居委会平均承接上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多达56项,涉及退休人员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外来人员管理等多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上级政府部门硬性要求建立的台账、资料多达145册,指定上墙挂牌多达19块;各类评比、创建、检查、达标活动更是多得不胜其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