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
婚姻暴力是指配偶之间施行的暴力,即一方受另外一方的暴力行为的控制。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婚姻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女性。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如父母与孩子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虐妻"或"打老婆"特指丈夫施加给妻子的暴力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和性的暴力。
由于这一现象发生在家庭内部,常被视为家务纠纷,远离公众的视野,不被公众了解,故而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妇女人权意识的普及,婚姻暴力现象才得到公众的关注。研究表明,妇女遭受的最大暴力并非来自外界的抢劫、强奸等,而是来自家庭内部丈夫的伤害,这是世界各国女性普遍存在的现象。
婚姻暴力的过程常常表现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语言攻击和敌对状态;第二阶段为暴力实施阶段,夫妻双方的紧张和压抑状态爆发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攻击;第三阶段为亲密阶段,随着暴力的出现,施暴者的紧张情绪得到缓解,丈夫可能会表现出对妻子的内疚和后悔之意。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大多数的情况是,暴力会延续。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男主人公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人物。
家庭暴力之所以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传统文化中,就有虐妻的恶习。人们相信,丈夫是一家之主,他们肩负着管教妻子和孩子的责任。人们在认定了这种特权之后,对夫妻之间的暴力基本上采取的是不干预态度,"天上下雨地下流,小两口打架不记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因此,在公共场合,当看见一名男子在殴打一名女子,而这名男子声称他们是夫妻时,绝大多数人会选择视而不见的态度,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家务事。正是这种态度,从某种程度上支持和纵容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和持续。
在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的塑造中,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现象处处可见,导致了男性具有攻击力,而女性则要容许和忍耐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导致了夫妻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妇女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劣势,很多妇女因为经济、住房等原因,无法离开施暴的丈夫,只好留在婚姻中继续忍受暴力。
而个体因素则是造成家庭暴力发生的最直接的因素,如丈夫的不良行为,包括酗酒、赌博、婚外情等,以及丈夫的性格缺陷,如:自卑、脾气暴躁、缺乏自控能力,无法应对生活中的压力和不顺事件,过分依赖、心胸狭窄、极端妒忌等,再加之有婚外情等因素,这种男人完全就有可能对妻子拳脚相加,用拳头说话。
在法院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中,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对丈夫采取极端报复导致犯罪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
李某因无法忍受丈夫虐待,而用"毒鼠强"毒死了结婚已15年的丈夫周某。李某和周某结婚以后,生有一儿一女,周某不务正业,利用偷抢来的钱嫖赌,还经常带妓女回家嫖宿,性情暴躁,经常打骂李某及两个子女,甚至携刀向李某的父母勒索钱财并殴打其父母。李某对周某的暴力行为感到愤恨,遂产生了杀死周某的念头。一天早上,李某将"毒鼠强"倒进煮好的面条里,然后盛了一碗放在周某卧室的桌子上离开。周某醒后吃了面条然后中毒死亡。又如:护士陈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的毒打和折磨,在丈夫的茶缸里放了大量的安眠药,丈夫喝了以后便睡过去了,她又担心药效不够,便用枕头将丈夫闷住,直至死亡。
这种情况的出现首先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妇女、婚姻的保护力度不够造成的。在家庭生活中,妇女一直是较多地处于被虐待的一方。这几年我国虽已修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来防治家庭暴力,如《新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因为这些法规大都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家庭暴力实际上难以控制约束,再加上许多妇女法律知识欠缺,受到暴力侵害时,往往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就采取了以暴制暴、玉石俱焚的极端做法。
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但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更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性别歧视与反家庭暴力的认识水平,形成一个从社会、文化、法律、家庭、人际及个人层面等多方面的能够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控制的局面。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对妇女权力的侵犯,只有消除了家庭暴力,才能建立真正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也才有真正和谐进步的社会。
2为什么要离婚
某晚报一天有一则消息,题目是《今年离婚的比结婚的多》,乍一看,颇觉震撼,心下纳闷:"离婚的怎么比结婚的多呢,身边也没有几对离婚的呀。"经过脑筋急转弯,才明白人家的意思是,今年登记结婚的人数少于今年离婚的人数。不过,这个题目确实是个可能引起误会的表达,因为既可以理解为"今年办离婚的比今年办结婚的人数多",也可以理解为"今年办离婚的比现有的已婚的人数多"。前者让人感觉还可以接受,后者却可以令人恐慌不已。而之所以让读者更容易滑到错误的理解上去,也许就是因为眼前离婚的实在是太多太多,多得有些让人杯弓蛇影、风声鹤唳了。
婚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交易(性的、感情的、劳动、产品、财富等),如果当事人感到这种交易不平等的程度大于他为离婚所付出的代价时,他就很可能选择离婚。这几年的改革开放增加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机会、新的职业,社会流动增加,人们的生活方式趋向多元。例如下海经商,到合资企业或涉外单位当职工,出国留学或工作等等,人们有更多的机会来改变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而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自然会带来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这些,都可能使婚姻当事人感到婚姻交易变得不公平了,这自然增加了离婚的可能。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快,活动半径的加大,交往的频繁,使人们可以结识更多的异性,这也增加了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外倾,乃至发生婚变的可能。
随着家庭经济、合作性、生育共同体的作用相对弱化,家庭的文化、精神功能被进一步看重。众所周知,对一种事物的满意不满意是一种主观评价,它与主体的价值观念直接有关。一个闭目塞听、生活仅能维持温饱的人可能对他的生活很满意,而一个富甲一方的大款可能对他的生活并不满意。社会的进步,生活的提高,观念的变化,可能导致人们对婚姻的不满,而对婚姻精神价值的追求又使他们不愿忍受这种不满,不愿意再凑合下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婚姻法的颁行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者为离婚而付出的代价大大减少了。
首先,新《婚姻法》的颁行使离婚变得容易了。新《婚姻法》颁布以前,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严,并且由于实行过失离婚制。着重寻找离婚的理由和各方的责任,离婚很不容易。有的离婚案件甚至可以拖延几十年。198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确立了无过失离婚之后,只要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第二十五条),就准予离婚,不再追究各方过失和责任。离婚变得容易了。
其次,单位不再干预离婚事件。随着社会的进步,私生活从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明确地划分出来,婚姻生活作为私生活,单位不再过问,也不再参与离婚事件的调解。过去,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最长,也是最重要的过程,可以有多方参与。其中,当事人所在单位常常直接介入,参与调解,而当发现职工有婚姻外的性关系时,该职工还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由于我国过去人事制度上职工对单位的依附性以及低流动率造成的近乎终身制,人们在提出离婚时不能不考虑这会对自己形象、前途造成的影响。许多人因为考虑到为此付出的代价过高而宁肯忍受不幸婚姻的痛苦,再加之过失离婚制使法院及参与调节单位要细究离婚的理由,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婚姻生活一一曝光,当事人在单位有如被剥光了衣服,这种羞辱也常使人望而却步。改革开放以来,私生活从人们的生活领域中分化出来,职工的婚姻问题被明确地划分在单位的职责范围之外,再加之施行无过失离婚制,离婚者不再因自己的离婚而付出在单位影响自己的形象、前途乃至受到羞辱的代价。
第三,社会舆论对离婚的态度变得宽容。改革前,社会的高度政治化、伦理化使离婚者常感到道德舆论的压力。与此相关,过失离婚制使道德舆论会明显地倾向于一方、批评另一方。这样,一个离婚者不禁感到自己是婚姻中的失败者,负有过失责任的一方还要生活在道德的谴责之中,因此,提出离婚需要很大的勇气和决心。改革以来,人们视婚姻为私事,对于婚姻的成败,渐次向价值中立的方向靠拢,人们更倾向于视尊重个人生活为文明、干预他人个人生活为无教养的价值取向。这些都使离婚者所受到的舆论压力明显减少。还有就是离婚观念发生变化,多数人不再认为女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情。在传统社会,离婚的女人被认为是很不光彩的。因为,过去离婚的权利只在丈夫一方,丈夫"休妻",是因为他认为妻子不合格;对于妻子来讲,这就是被夫家扫地出门,自然是很不光彩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对离婚女人的偏见有了很大的改变。据调查,绝大多数人已不再支持"女人离婚不光彩"的看法,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减低了离婚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和负担。
3女性的离婚
结婚是为两个相爱的人建立一个稳定的爱巢,离婚是因为没有爱了,不得不脱离令人窒息的牢笼。两者都自然而然,只不过前者带给人温暖阳光,后者带给人寂寞阴影,无论社会如何开放进步,离婚总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对女性来说,结了婚似乎就有了终身的依靠,相信每一个女性(除了那些以婚姻作为某种手段或跳板的以外)在决定缔结婚姻,组建家庭之初,都充满对幸福的无限憧憬。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岁月的流逝,她们发现自己的生活与原来设想的大相径庭,以至于达到完全不能忍受的地步。这时候,或许她们年华已过,还育有子女,但最终还是走向离婚。这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种多样的,遇人不淑,比如对方是个毫无节制的赌徒,不仅输光了家产,还经常打骂妻子儿女;比如对方是个酒鬼,经常酗酒,经常喝得醉醉醺醺,深夜归来,呕吐一地,甚至发酒疯无廉耻;还有脾气暴躁,有严重暴力倾向,动不动就打人;还有性格多疑,无端猜疑妻子的品性;等等。处在这样家庭中的女性,不要说夫妻相处,互敬互爱,可能连最起码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都没有,哪还能祈求什么别的。
在恋爱期间,有的男性百般讨好女性,你说什么好,他绝不会说什么不好,一言一举一动,无不表现出一个绝对合格的模范配偶形象。但结婚以后,马上变了副模样。有的大男子思想严重,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不照顾对方的感受;有的把一切家务推托给妻子,妻子累死累活也觉得那是应该;有的还喜欢与别的女性纠缠,朝三暮四;有的还从来不记得妻子的生日,也从来不觉得该给妻子一点什么关怀,并且还心安理得。中国的丈夫们习惯性地接受妻子给予付出的一切,觉得一切都是应该的,却很少平等地对待妻子,在行为和感情上回馈妻子。在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中,他们觉得,自己能挣钱养家糊口对家人来讲就足够了。
在婚姻生活中,女性有太多的因素引发对婚姻的不满和失望,这直接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女性起诉离婚的比男性为多的现象。虽然离婚诉讼中女性原告较多的现象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上海、广州、天津或北平就出现过,甚至19世纪初的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意大利等国家,均有女性原告超过男性原告的记录。但我们今天在分析探讨"为什么离婚提出者女性居多"这一问题时,还是会发现一些令人深思的东西。
虽然中国的广大妇女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占有自己的位置并作出自己的成绩,工作和事业也是女性生活的一部分,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性别角色的差异,家庭对于女性来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相对于男性来讲,女性更看重家庭并对婚姻寄予厚望,她们往往以丈夫和儿女为生活中心,为丈夫和儿女倾注全部心血,同时也期望得到回报。但家庭对于男性来讲往往只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在事业和家庭之间,男人的天平是偏向于事业一方的,家庭更多是他们恢复体力、补充给养、调整心态的地方,自然对家庭的投入特别是情感的投入就不如女性。这样就使得女性往往觉得丈夫心里没有这个家,从而由爱生怨,继而对婚姻不满,产生失望的情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