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影子里的中国:即将到来的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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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新秩序与新革命(4)

社会建设与管理确实应该考虑地方尤其是中西部一些贫困地区的客观情况,也要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成体制,让地方有充足的财力从事社会建设。但是,不能借口困难而不去承担政府应该承担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必须认识到,长远而言,社会建设不但不是赔本的买卖,反而能够为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市场机制发挥最大作用,创造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和人力资源优势,引导资源由经济领域向全社会领域配置,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资源效率更加提高,社会产品分配更加公平。极端点说,今日百姓对政府的要求并不高,政府在管理社会的时候,如果更加人性化一点,更加依法一点,更加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尊严一点,一句话,更加从百姓的角度考虑一点,民众就知足了,政府管理的成本就会大大下降。

要创新社会管理,还有一种认识需要纠正,这就是幻想着社会没有矛盾,在自己管辖的那一亩三分地里不要出问题,出了问题要么压着、捂着,要么用钱来收买,这两种处理问题的思路和态度肯定不对。社会矛盾不是能够消灭得了的,不是人们视而不见就不存在。

于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正如社会学家孙立平所说,正确的合乎逻辑的认识应该是这样的,它是社会常规化的组成部分,指望靠严防死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可能奏效。相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积极作用,它能使得人们的情绪、不满和压力在冲突中得以释放,只要这种冲突处在可控的范围内,就会避免对社会稳定形成直接冲击;社会矛盾的存在也使得政府能够及时了解事态发展并作出反应,避免问题不断累积,最后积重难返,从这个角度看,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是有利于发现问题的。对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我们要持一种正面的看法,这个世界不可能有世外桃源,何况,世外桃源并不表明就没有矛盾和问题,所以,政府要逐步适应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

一个好的制度和一个坏的制度,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矛盾、冲突,而在于这个制度、这个社会能否容纳矛盾和冲突,容纳的能力有多强,以及能否建立制度化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否则,当矛盾和冲突还处在萌芽的时候,政府就会惊慌无措、草木皆兵,这样的处理问题的态度显然不利于社会建设。

第二个问题:民间组织是政府的异己力量吗?

以中国之大、人口之多、社会之复杂、地区差异之严重,即使再强大的政府,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事情包揽起来,更不用说让治下的百姓全部满意。相反,在目前的形势下,政府把所有的事情包揽起来,多半是做不好的。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也要解放思想,不要以为政府管得越多,越能体现政府的权力,越能让老百姓怕自己。权威不是在“怕”字中体现出来的,我们需要的是让百姓信服政府。与其做不好让百姓在背后骂自己,不如让社会自我管理,政府起一个指导、规范作用。这就需要政府向社会放权,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与发展,作为政府社会治理的合作伙伴。

从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来看,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有助于填补政府用于社会发展方面资金的不足;能够开拓大量就业机会;资源运用具有透明度和合理性,能够较好避免资源浪费和贪污;能推动社会广泛关注与帮助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资金与人力薄弱的某些部门,以及遭遇困难的弱势群体,如失业与半失业工人、残疾人、缺少劳动力的家庭、儿童、妇女、少数民族等;对发展滞后地区的转变也有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政府及其官员不像我们这样累,亲力亲为,还落下埋怨。那样的政府哪儿有事,冲在最前面的往往是各种各样的志愿者组织。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中,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就必须建立一个利益均衡机制,通过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来消除社会矛盾。由于有组织的理性在利益的表达上比非组织的理性更有效,在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因素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社会民间组织,形成协商对话制度,远比非理性的个体抗争行为要好得多,不仅有利于协调具体利益关系,还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和保持社会稳定。与此同时,民间组织由于代表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还能动用组织的力量,组织不同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如何满足需求寻求解决方案。因此,民间组织可以从社会的不同角度向各级政府提供咨询、建议和信息,甚至直接替代政府提供这些服务,减轻政府的负担。

总的来说,在中国,民间组织可发挥如下作用:一是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二是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源;三是民间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四是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了有力制约。

但民间组织这些作用的发挥,前提是政府要正确地认识民间组织的性质,端正对民间组织的态度。不要把民间组织看作是与政府对立和竞争的关系,是一种异己力量,好像民间组织天生就是要来与政府争夺群众基础似的;也不要把民间组织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或隶属单位来管理。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把民间组织置于与自己同等地位的组织看待,两者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

目前,由于对民间组织的这种错误认识,民间组织所受的限制比民间经济还多,应该放手让包括外国非政治性基金会和环保组织等在内的民间组织有一个自由的发展。政府的任务是放松对社会的管制,并通过制度建设把这些不同的利益和组织整合到国家的政策和决策中,引导、支持、发展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体系。例如,可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负责民间组织的建立、引进和管理,研究相关政策的制定;可划拨一部分资金(以项目划拨方式)支持国内有志于从事该项事业的民间团体,特别支持民间社团在弱势群体的服务中发挥作用;可给予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筹募善款的权力,以弥补资金上的欠缺;建立支持和规范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如在税收上对慈善组织捐款捐物的机构与个人给予优惠的政策。总之,要推进社会建设,就必须让民间组织有一个大发展。

第三个问题:网络民意是洪水猛兽吗?

网络的兴起是21世纪最伟大的技术革新,它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也使得政府的管理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即时性,尤其是权利的平等性,使得它具有一种难以控制的生命力,网络颠覆了传统政治方式和政治过程的隐秘和封闭,使政府单方面控制和垄断信息越来越难。因此,网络为公众的政治参与营造和发展了新的公共空间、途径与方式,使以往在传统大众传媒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和言论自由得到展现,被压抑的参与热情重新得到了释放,从而提高了民众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大大增加了公众的话语力量,并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对政府的网络监督模式。

传统的对政府的监督基本是一种间接监督,在其过程中,时间和信息的损耗在所难免,加之体制缺陷以及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监督效力比较有限。而网络特别是其中的微博则创造了一种更为直接、快捷的监督渠道,扩大了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公民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主体地位,构成了直接民主的某种形式。近年发生的很多事件,在网络曝光后,大都能得到政府的及时回应,并最后达成一个相对圆满的解决效果。正是网络所起的这种作用,使得过去很多被传统媒体遮蔽的反映社会底层的尖锐问题能够暴露出来,甚至不加修改地“直达天听”,激起社会的关注,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

对于网络的这种独特功能和它所创造的全新的监督模式,虽然这些年来政府及其官员在努力地适应,但总的来说,多数政府官员并没有认识到它的积极作用,把它变成政府工作的得力工具,而是过分看重它的负面效应,把网络民意和网络监督看作是洪水猛兽,不愿接受网络监督,甚至妖魔化网络监督,或者仅把“网络问政”作为一种作秀的道具和长官意志的点缀。尤其当网络民意触及到政府和官员的切身利益时,还可能出现采取专政手段打压网民的情况。如网络上出现对某地不利的言论,当地政府特别是网络主管部门就使用删帖、封IP、关闭网站的做法,或者直接动用警力拘捕发帖或转帖的网民,造成恶劣影响。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之所以把网络看成是洪水猛兽,在于对网络民意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我的朋友陈少波前不久在香港天大研究院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内地的互联网现象进行了跟踪研究,他们发现,当今网络上比较难以管理的各类跟帖、论坛发言、微博与博客等这些官员们最害怕的也是不可能完全控制的平台上,有这么几类网民比较活跃:第一种是少数网民使用粗俗、下流、反动的语言污蔑他人,攻击政府与公职人员,散布不负责任的流言,这类人数有限,但能量不低。从动机上分类,这类网民又可分为怀有某种目的和纯属发泄两种。有目的一类包括接受了任务的公关公司、徇私报复他人者,也就是网络“水军”,以及在政治上别有用心的个人与组织。第二种是目前活跃于微博、博客、评论与论坛的网络“知道分子”、意见领袖、网络化的专家学者与网络写手,这类网民目前成为网络上非主流中的主流,对主流媒体拥有巨大的影响作用,往往能够在网络上制造话题、“引导舆论”;第三种则是以引起公共关注的社会事件为主的“网络上访”,由于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加上“上访不如上网”这种微博语录的广泛传播,通过各种途径在网络上制造舆论,以引起社会关注,达到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现象逐年增多。据统计,过去三年发生的较大的网络事件,有37%属于这类。

传统的以“封”与“引”为主的做法已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与其成天派人24小时盯着网络,防这防那,疲于奔命,不如化堵为疏,让网络成为政府工作的帮手,密切联系群众的推手。这就需要政府端正对网络的认识,平等地与网民交流。领导干部不但要“触网”,还要真正像了解自己辖区的社会一样去认识网络,对网络作一些调查研究,“实地考察”。网络的可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自身的应对失措造成的。政府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网络事件做出妥善回应与处理,决策层与虚拟网络社会严重脱节,这使得政府的处理不但起不到舒缓矛盾的作用,往往还会对激愤中的网民“火上浇油”。

现实社会里每个人都有伤人、传播流言、污蔑他人甚至杀人的机会,但之所以不敢也不会去做,很大程度是因为有官司与法律制裁存在。如果对网络的管理也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网民的行为规则,政府就不用每天去盯住一些人如何煽动颠覆、污蔑他人、造谣生事,那些人也会因担心法律的制裁而自我约束。

当然,在“以法治网”的同时,一定要分清言论自由与利用言论犯罪的界限,要对在网络上践行言论自由、理性言说的网民加以区分与保护,否则,就变成用法律打击网民。另外,也要慎重对待用“上网”代替“上访”的网民。其实,现在人们有问题不去“上访”而“上网”,无非是希望借助虚拟的平台找到同情与共鸣,从而引起政府重视出手帮他们解决问题。无论从国家还是地方的整体利益与和谐来讲,这都是好事,总比他们去广场闹,去政府机关静坐要好。所以,绝对不能像对待捣乱分子那样对待这类上网访民,不能一见访民上网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他们的帖删除掉,应该设立相关网站(例如网上上访中心)与机构,认真面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并解答和解决他们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群体事件一定是坏事吗?

群体事件的兴起和发展与网络有密切关系。一些网络事件往往因为地方政府处理不当,发展成为群体事件;但更多的是现实群体事件中的集体行动在网络的参与下扩大化、街面化和广场化。仅从此点就可看出网络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但群体事件并不完全等同于网络事件,它有自己的特点,群体事件的扩大根本原因是由于政府应对失措造成的,不可完全归咎于网络,否则就本末倒置。

对于群体事件,从近10年的发展来看,有两点不能不提,一是经济问题政治化;二是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一旦群体事件和社会抗争染上政治色彩,有了明确的政治诉求和政治目标,往往就预示着社会和现政权的对抗程度加深,社会存在一个明确的反对派,民众抗争的方式也就会由原来的非暴力转向暴力,如果发展到这一步,表明全面的社会运动在中国已经生成,社会可能会存在较长时期的内乱。对群体事件马虎不得。

但对群体事件的处理,目前地方陷入了两难之中。如果镇压,在当前的社会态势下,不见得有效;任其发展,更不行,上面还有维稳考核的要求。怎么办?目前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在部分地方,尤其是基层,动不动就使用警力对付群众;二是镇压不成,就采取收买政策,也就是所谓“人民矛盾用人民币来解决”。后一种做法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但并不可取,因为用金钱收买也许暂时能把事情摆平,但时间长了会助长一些人的勒索心态。当前一部分上访专业户就是这样,上访的目的不是为解决问题,而是索要政府的钱财。因为他们看到在维稳一票否决的考核机制下,一些地方领导怕出事。你越怕出事,我就越要弄出些事来,不想我弄出事来,拿钱来!把上访当成了一门生意。

有没有妥当处理群体事件的方法?有,但首先要求我们改变对群体事件和维稳的观念。毫无疑问,群体事件的副作用及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群体事件客观上对社会发展也会起到积极作用。群体事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首先在于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平衡,这对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有积极作用;其次,它也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因此,群体事件还可以起到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