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改变的第二个观念,是要把追求“刚性稳定”变为追求“韧性稳定”。所谓“刚性稳定”,是学者于建嵘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缺乏必要的韧性和延展性,没有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的紧张状况,企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其专政地位,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十分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使政治统治断裂和社会管治秩序失范。按照于建嵘的解释,“刚性稳定”是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把一切抗议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行为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都要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压制或打击。在“刚性稳定”状况下,社会管治的方式总是简单化和绝对化,非此即彼,非黑即白,没有灰色中间地带和讨价还价的余地,经常把一切民众利益表达方式当成对社会管治秩序的破坏。而目前的“群体事件”,实际上有许多是工人、农民、市民等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行为。这些事件并不是针对政府的,政府至多是调解者或中立方。但由于政府把这些行为定性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而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就不得不采取各种维稳行动。这样也就把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推到了前台,成为冲突的一方。它产生的后果就是政府要直接面对这些“非法事件”,没有任何缓冲和回旋的余地,更不能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在矛盾调解和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因此,为了维护“稳定”,除了暴力压制或者通过某种策略消灭这些事件外,不能谋求纳入制度内予以解决。这样,政府本来可以处于十分“超脱”的地位,但由于处理矛盾的技巧问题和体制性压力的影响而陷入管治困境。
肯定群体事件和社会抗争的积极作用,改变维稳的观念,并非鼓励群体事件的发生,而是因为只有正确认识群体事件的性质,才能妥善审慎地处置好它。事实上,分析群体事件兴起的原因,其直接的导火索,无外乎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背后,则反映了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利益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扩大,民众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损的现实。改革和经济发展使得民众拥有了私人财产,有了财产就需要对财产的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需求。而外部开放的扩大和信息接收的相对自由,尤其是互联网的兴起,则进一步催生了民众的权益意识和民主意识,并为民众的社会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手段。
因而,要有效消化各种群体事件和社会抗争,化解社会可能出现的大动荡,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改革,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起一套有效容纳不同群体参与和表达的经济、政治体制。这就必须增加社会结构的开放、包容和弹性,消减社会结构的封闭、对立和刚性;增加社会成员诉求自由表达的机会,以及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整合国内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群体,提倡社会成员间求同存异、和谐相处,构建起通过谈判、妥协消除社会成员间纷争的机制。通过对冲突的宽容和制度化,为自己找到一个重要的稳定机制。
最后一个问题:政府为什么要依法行政?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自不用说,上面那些问题要妥善解决,都涉及到政府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事实上,社会建设要取得突破,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管理格局,离开了政府万不可行。更进一步,中国的全部问题,都可归结为政府的问题,如果不能做到严格限制和约束政府的权力,促使政府依法进行管理,以法治权、以法治国,建立法治的权威,一切都免谈。
实事求是地说,目前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与过去相比,普遍有所增强,但懂法并不等于就会自动依法办事。流行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潜规则,依然是权大于法。前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在受审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我觉得很有意思,他说:“原来我作为一个省委书记,以为什么都懂,但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才发现,我其实是个法盲。我现在非常懊悔,曾经作为一个省委书记,我却不懂法。在民主法制国家,省委书记不懂法,这是很大的问题。”刘真的不懂法吗?看他在台上大谈法制,不像,可他又可能确实不“懂”法,他不清楚法的真谛和实质,法首先是用来治官治权,而不是用来治民的。但在我们一些政府官员那儿,恰恰相反,法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不是用来管我这个领导的,在“我”的地盘里,“我”的意志和权力就是“法”。从而,在不少领导干部眼里,遵纪守法、循规蹈矩是无能的表现,唯我独尊、一言九鼎方能显示出个人的权威来。充其量,当法有助于“我”的权力使用时,还能撑着一个“法”的门面;当法碍手碍脚,对“我”权力的运用有约束时,就被撇在一旁。
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之所以不屑于懂法,除了中国历史上权大于法的传统影响外,还有两方面因素:一是从实际看,制约官员的行政法律、规章较为抽象,规范性和操作性都很差,特别是习惯于以部门文件来约束和监督权力运行,对官员的处罚经常是以党纪政纪、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而且标准也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威慑性明显不足,这部分造就了官员的“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二是政府习惯于红头文件、政策及内部规定之类管理社会,并作为执法依据,这也助长了权大于法的现象。宽泛意义上的法律既包括正式的法律,也包括政府内部的文件、政策、条例、规章等,可以把前者称为“大法”,后者称为“小法”。中国缺乏法治传统,长期来,从上到下,都习惯于以自己制定的内部之“法”管理社会。这在拆迁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对拆迁来说,国家的“大法”《物权法》法律效用抵不过国务院的《拆迁条例》,国务院的《拆迁条例》(现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比不过地方各自制定的拆迁办法。原因在于,即使国务院的条例,也没有赋予地方强拆的权力,相反,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出台规定,严格禁止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行为。但对地方来说,用自己制定的办法作为拆迁的执法依据,则方便多了。所以,当江西宜黄的官员说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时,他心中哪装有法律。
因此,要搞好社会建设。除了转变政府职能,向社会让渡权力,大力发展民间组织外,还必须有对政府行为、权力本身的直接限制和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出于权力的扩张本性,它必然要垄断社会的大部分资源,把手伸向各个领域。挤压民间组织和公民的生存空间。政府垄断社会资源,如果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也就罢了,如果政府也像一个自利的人那样,只想享受权力带来的荣耀和好处,并不想用权力为民谋利,那肯定会制造无穷的矛盾。这对推进社会建设,绝对有害无益。
民主就是调动起每个人的积极性
房宁(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中国今天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观念在推动,而是来自现实、来自实践的压力在推动。比如在基层,一些地方政府对干部的任用制度主张采用三种方式,考选、推选、民选。这是一种改变。由于特殊历史和国情,中国的历史给中国人民的权利空间其实是很有限的。自由和权利不是天然的,也不是仅仅政治抗争就能争取到的,权利与自由,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增长和扩大的。
两三年前我遇到东盟的前任秘书长,向他提了个问题:现在是“中国制造”的时代,大家都说中国的发展是因为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但是世界上,包括亚洲,也有一些国家,有类似中国这样的人力和资源禀赋,却没有取得中国这样的成就,这是为什么?他没有正面回答我,而是转述了当时印度外长说过的一段话。那位印度外长年轻时候在北京学习过,40年后来中国南宁、北京等地参加东盟10+3会议,看到中国巨大变化十分感慨。他说:开放、竞争、专心,造就了中国。太多的民主、太多的选举,把印度很多事情都耽误了。说到中国的政治发展,根据我的观察与思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我们的政治制度,或者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还是给了社会、给了人民以很大的权利保障和自由发展的空间。这是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改革开放已有三十多年的今天,我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想到日本的明治维新。明治维新始于1868年,与中国的洋务运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维新改革几乎是同时起步。当时中国有奕等人的《六条章程》,明治维新的纲领是《五条誓文》。1868年3月,年轻的天皇带领群臣昭告天下,讲了五条,后来被称为“五条誓文”,很简练的五句话,讲的都是民主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条“官武一途,以至庶民,各遂其志,使人心不倦”。相比之下不难看出,奕、桂良、文祥所奏章程六条,讲的都是具体的事,甚至包括开办外国语学院--同文馆等。
日本实行明治维新不到三十年,打败了中国。中国人真正注意到制度层面的问题,民主的意识与观念的真正出现,是从甲午战争以后。明治维新的重要意义,一个美国人概括得最好,他指出,明治维新把日本从一个以世袭为主决定地位的社会,转变成了一个以受教育程度和个人成就为主决定地位的社会。就是这样一点变化,改变了日本的命运,当然也改变了中国的命运。一个千年来仰望中国的所谓“蕞尔小国”居然因社会改革和变法而崛起,进而打败泱泱天朝。日本的崛起以及甲午战败,对中华民族是个极大的震撼。日本崛起究竟为什么?按今天的话说,其实就是一个价值的转变,整个社会基本价值的转变,就是:社会制度转向了对于人民权利与自由的承认,日本的改革让日本人“各遂其志,使人心不倦”。
中国这三十年来最深刻的变化是什么?在我看来,就是中国从“文革”后期那种以家庭出身和政治态度为主决定地位的社会,转变为一个以受教育程度和个人成就为主决定地位的社会。这就是社会价值导向的转变。这一转变,给了中国人民追求美好幸福生活一个极大动力和空间,中国社会中蕴藏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犹如火山爆发般喷发出来。由此,想到邓小平说过的一句话,民主就是调动积极性。说实话,原来我还不太理解他老人家的这句话,我们从各种教科书读到的民主定义可不是这样的!但这难道不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最本质的、最有价值的东西吗?!
中国的政治制度,或者说中国式的民主的第一含义就是:它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但是,由于中国的历史、国情、国际环境以及我们发展的阶段,仅有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显然还是不够的,仅这一点还不足以支撑中国的崛起。中国的发展,还有第二个奥秘,或者第二个要点,这就是作为一个后发国家,需要集中民力和民智,实现跨越性发展的问题。这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第二个方面。中国的民主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它又有一种机制,能够把中国人民的力量和智慧集中起来。这个机制有三个要点:第一,权力、政治结构方面的三统一,也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句话如果讲得简单一点,就是“三统一体制”形成一个政治中心,可以减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可以降低群体间的利益交换成本。刚才提到的那位东盟秘书长,还跟我谈到东盟的“西进战略”和日本的“南下战略”。作为东盟的秘书长,他很了解这个过程。他讲东盟国家和日本本来都担心中国的压力,所以想把投资向西投往印度。但是基本上失败了,为什么呢?原因主要是印度的政治体制,外商来了,跟政府说通了,议会却不干,跟议会说通了,政府又不干;跟中央说通了,地方不干,跟地方说通了,中央不干;等都说通了,他们又换人了,你看怎么办!结果怎么去的,又怎么回来了。这就叫做交易成本太高了,而中国就是一个权力中心,可以叫一次性委托,全权行使权力。这样的政治结构,就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用不着每件事上都博弈一番,反反复复,议而不决。第二个要点是权利。中国的“权利”和西方的“权利”从观念以及事实上是不同的。从观念上来讲,在自由主义的字典里,“权利”是一个神圣的词,是与生俱来的,所谓“天赋人权”。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字典里,“权利”可不是神圣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权利是历史的。也就是说,人的权利只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实现,而不是作为天赋人权或者是作为一种前提性的东西。我们观察中国的历史,首先出现的是国家的权利,即国家主权。中国人民百年的抗争、奋斗,实现的第一个权利是民族独立,是获得了国家主权,它意味着权利回到了中国人手里。第二个,是经济权利,即实现经济的平等。经济权利的平等才能塑造一个人民的主体,我们之所以可以被统称为“中国人民”,我们之所以有认同感,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家园,有共同的利益。第三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政治、思想各方面的权利的不断扩大。坦率地讲,由于特殊历史和国情。中国的历史给中国人民的权利空间其实是很有限的。自由和权利不是天然的,也不是仅仅政治抗争就能争取到的,权利与自由,说到底,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增长和扩大的。权利,说到底要靠发展,是我们创造出来的。没有现成的权利在那里等着我们。
第三点,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政治形式的选择问题。尽管我们讲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但我们实行的确实不是更多的竞争性选举,而是倡导和促进民主参与、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这和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有很大关系,甚至可以说这种民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所决定的。随着我们对西方历史和民主政治发展史了解的增加,我们认识到,民主形式的选择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紧密相关。在法国历史上、德国历史上都重复地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竞争性选举有一个问题,就是往往造成利益冲突,放大利益分歧,而当一个社会处于工业化阶段,即处在一个矛盾多发的时期,如果进行这样的利益切割,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政治形式就会反作用于经济、社会领域,造成更多分歧与冲突。在中国目前阶段,这样的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而更多的应该是采取其他的民主形式,如参与、协商和监督。我曾经有一个形象的说法,西方的民主是“点厨师”,而中国的民主是“点菜”,即人民群众更多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更多地直接发挥作用,这也是民主,而且是比较适合当前以及现阶段中国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