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把这一基本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将其优势和作用发挥好、巩固好、体现好,为实现中华民族团结复兴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解决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共有56个民族,是一个少数民族人口少,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国家,总体上说少数民族属于一种国家弱势群体。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少数民族地区构成了我国领土的主要组成部分,大部分自然资源都分布在这些地区。因此,对于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来说,如果不建立特殊的政治制度,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很容易受到忽视,国家在开发自然资源时也容易侵犯少数民族人民的发展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在特定地区内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作出特别保护,使国家政策和国家管理向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倾斜,以保证全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在这些地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确保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上,使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同心同德共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必要条件,维护祖国的统一。同时,从根本上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确认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的制度,这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当民族利益不因国家整体利益而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和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当这种关系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建立后,一切企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政治阴谋都将不能获得成功。
中华民族是一个融合了周边少数民族而形成的一个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文化也是在不断吸收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的一种先进的文化。从民族经济和文化各有特色这一点而言,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并非绝对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少数民族保持经济、文化发展提供了保证,也在此基础上为其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中国和世界文明发展史证明,只有在多种文化交流、互动的过程中,文明才能快速进步,否则就会停滞不前,只有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前提下,经济发展才是积极的、互相促进的。可以说,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前提是有比较的,而比较的基础是有相互联系关系的主体的存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种比较型的进步成为可能。当然,从统计学角度看,少数民族地区整体经济、文化和教育水平较汉族地区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向少数民族提供了保持自己文化特色的方式,又为他们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提供了可选择的手段和可靠的保障。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历代中央政权都曾制定和实施过一系列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以维护其统治,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作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决策。新中国成立六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一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得到各族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这项制度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对马列主义的一个独创性贡献,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也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标志。
坚持和发展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与汉族人民同等的民主权利,并且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无论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内,还是在自治地方之外,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享有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建立了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多层次的自治地方政府,颁布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使人口多的少数民族实现了区域自治,人口少的少数民族也实现了区域自治,不仅聚居的少数民族获得了自治权利,在一定聚居区的散居少数民族也享有自治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实现自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愿望。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决定的权利,以及管理经济、财政、教育、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自主权。这些都表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才享有如此广泛而彻底的平等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正确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揭开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新的一页。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民族剥削与民族压迫制度,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提供了根本的政治基础。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奋斗目标相同,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三个离不开"的观念深入人心,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国家大力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各民族之间互助合作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历史性飞跃,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各民族相互了解和理解进一步加深,对民族差异更加包容,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提供了良好的心理基础。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各民族内部之间的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使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里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族地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
民族地区的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各个方面的发展,通过发展,不仅要尊重和保护各族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包括宗教生活领域中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实现好、维护好这些权益,使各民族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需要激发全国每一个地方和各个民族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需要我们克服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特别是在民族地区表现更为突出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需要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和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所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必须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共同发展。
我们党取得政权和执政的全部基础在人民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制定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赋予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各少数民族都能过上幸福生活。只有这样,各族人民群众才能相信党、相信社会主义、相信改革开放,才能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自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回顾新中国成立六十年的光辉历史,我们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基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我们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
民族凝聚力是维系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力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水乳交融,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和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各族人民实现了空前的团结,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这一切必然会对我国民族关系产生深刻影响。当前,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使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明显上升,各种民族主义思潮和活动趋于活跃,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在我国周边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它们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在这样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宗教政策,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只有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上来,凝聚到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上来,才能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提供不竭的力量之源。
(20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