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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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责任竞合

(一)概述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一个法律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产生,受害人可选择不同的请求权索赔的现象。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在于不同法律的重叠,不同的法律对同一法律事实均作出了规定。同一法律事实符合多项法律规定,引起数个请求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学生间存在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引起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受害人可自行选择一种请求权索赔的竞合现象。在私立学校中,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同时引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责任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认识责任竞合,我们先看一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二者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侵权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等;侵权责任的形式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4.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责任采用四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一般采用三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视责任形式而定,违约金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有履行的可能、有履行的必要等。

5.二者对第三人的效力不同。根据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若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引起的,那么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违约责任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事后债务人可向第三人索赔。

6.二者的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对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来说,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赔偿。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特征

1.当事人行为的惟一性。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中只有一个加害行为或违约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同时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责任竞合区别于数个侵权行为,数个侵权行为中行为为复数,责任为复数;责任竞合也区别于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竞合的产生是因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但是共同侵权行为是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责任竞合是一个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范,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现象。

2.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

3.当事人的行为产生了两种民事责任。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满足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此同时产生两种民事责任。例如学校购买的电脑,因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爆炸,致使数名学生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电脑生产商交付的电脑质量不符合标准,构成违约行为,产生违约责任。同时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承担侵权责任。

4.产生两个请求权。当时人的行为同时引发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应的当事人就拥有两种请求权。但是,这两种请求权不能并存,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获得救济。允许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获得救济有其合理性:(1)禁止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选择一种对其有利的责任形式提起诉讼,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在许多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如果受害人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那么他可能获得双倍的赔偿,这对加害人是不利的,显失公平。(3)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能够使其损失得到充分的补偿。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适用的条件

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它给司法实务带来了很多不便。在某些情况下,责任竞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因此各国对责任竞合采取不同的立法政策,包括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和限制竞合三种。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采用限制竞合,既承认责任竞合,又通过立法限制竞合的发生,限制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张新宝教授认为:责任竞合是一种客观现象,不可能或不必要一概否认;在立法技术允许的前提下,避免规范竞合现象过多出现;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但一旦行使其一,另一种请求权当然消灭。王利明教授进一步提出了责任竞合适用的条件:必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必须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才能构成责任竞合;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必须由受害人作出选择,而不是司法人员或第三人选择。

个案介绍与评述之三十二

某小学是一所私立学校。学生和学校签了合同。合同约定:学生每年向学校交付6000元学杂费;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学校为学生提供中午饭;学校每星期专车接送学生上学和回家;学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等。该小学发生了一起学生被打的伤害事故。

李树生,男、25岁,体育教员。1991年7月大专毕业,分配到该校参加工作的。看上去,个子不高,小脸,很老实,不爱讲话,有一股闷劲,工作起来不像一个小伙子,心思很重。当他上体育课时,总有几个同学搞小动作,特别是有个本校教师的孩子,更突出。使这位新来的体育老师感到头痛,对这几个孩子很反感,可是,一时又拿不出对策来对付他们。1991年9月的一天,天下着大雨,操场很泥泞,不能在外面上体育课了,只好让学生到教室来上室内体育课。上课的铃声已响过,二年级三班的教室里,还是一片喧闹声。当李老师走进教室后,同学们各行其是,有的说笑,有的打闹,有的投纸团扔着玩……李老师见此景,很生气,但他还是尽量控制自己的感情,沉默了一会,高声说,静一下,今天这堂体育课,由于下雨我们在教室内来上,同学们仍在说闹,有不愿上体育课的同学,请出去。这时,张宁同学站起来说:“老师你让我们都出去呀!”然后,一挤眼、弄得全班同学哄堂大笑。李老师的火,再也憋不住了,“张宁,你出来,站在前面表演吧!”心里想,今天我非治治你这个刺头不可。接着讲:“我们今天这样上课,我给你们指定四句古诗词,要求在5分钟背下来,10分钟之内背写下来,写不出来的同学,打手板三下,再给一次机会,如果再背写不下来,就指定一个同学来打嘴巴子。”教室内,一时间像无人一样,同学们都疑惑不解。李老师说:“张宁英雄好汉,你第一个来背吧。”张宁这下可傻了。一分钟、二分钟、五分钟、十分钟过去了,他摇着脑袋,眼睛一个劲地眨。同学们都紧张地看着他。“背不出来,好!王长海、陈杰同学上来,让陈杰把住张宁的双肩,王长海开始打张宁的嘴巴。”张宁同学的脸红肿了,一堂体育课结束了。中午放学回家,张宁不像往日那样活跃了,在家长(张老师)的追问下,得知是李老师让同学把他给打了。张老师气愤地找到了学校王校长,对这种教育管理学生的粗暴手段极为不满。“打狗还要看主人呢。”一是要上告,二是要收拾收拾这个没有修养的新来的体育教师。王校长听到反映后,很吃惊,一面安慰张老师,耐心地说服张老师,一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找二年级三班的同学和李老师了解后,确有其事。李老师详细地讲明了整个事情的经过。他是出于一时的脑火、想打一打张宁同学的嚣张气焰,杀鸡给猴看罢了,再说,学生都很小,也打不坏。张宁太调皮了,他爸对我也不错,不能怨恨我……王校长严肃地批评了李老师这种组织学生打学生的简单粗暴的打骂学生行为,这样做是完全错误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必须认真检查,向张老师赔礼道歉,向张宁和全班同学承认错误,视态度表现,决定是否上报厂干部科。

本案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张宁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发生约束力。本案中,体育老师支使学生打张宁的行为违反合同关于保证人身安全的约定,学校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伤害。该行为既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符合侵权行为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该行为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张宁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