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二个条件看,大到政治利益,小到具体物质利益,中国共产党都作了充分考虑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政治上,中国共产党主张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自主,主张各民族有权管理自己的事务,并进一步发展为在统一国家内部建立民族自治区域的思想;提出并明确区分两种民族观,即无产阶级民族观和资产阶级民族观,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坚持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强调民族团结和联合,反对民族分裂和压迫;抗战时期,主张不分党派、职业、民族、性别、信仰,团结起来,建立全民族抗日统一战线;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少数民族真正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在具体物质利益上,为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中国共产党提出一系列正确灵活的政策,如不在少数民族中打土豪,不没收喇嘛寺的土地和财产;提出并实际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联盟;吸收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参加革命政权和抗日群众组织;尊重和保护宗教,争取和团结宗教上层人士,尊重少数民族爱国人士的反帝爱国立场和民族解放的要求。正是这些政策充分考虑了少数民族的利益,才使得党的民族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当年红军途经大凉山彝族地区时,团结了彝族头人小叶丹;在四川甘孜藏族地区,团结了藏族上层格达活佛,组成了甘孜藏族“博巴”政府;在回族地区团结了阿訇。对当时消除民族隔阂,加强民族团结,动员少数民族支援红军粉碎国民党反动派的围追堵截,最终成功实现北上抗日,起了重大的作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西北地区团结了回族马本斋同志和他组织的“回民抗日教导队”,共同抗日;团结了蒙古族的悉尼喇嘛,组织领导蒙古人民革命军第12团,坚持抗日。总之,中国共产党以实际行动使各少数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平等的,在经济上,少数民族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
在加强同少数民族的联盟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利用一切机会对少数民族进行政治宣传和教育。少数民族的观念、思想、信仰和一些具体的政治主张都不尽相同,不可能强求一统,但是党同少数民族之间求大同、存小异,取得思想认识上的基本共识是完全可能而且必要的。因此,通过长期的政治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统一战线中少数民族同盟者的政治觉悟,使他们更为自觉地接受和拥护党的统一战线的纲领和方针政策,同心同德地投入对敌斗争。毛泽东曾指出:“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为进一步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将民主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确定为宪法的原则,即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的“六条政治标准”:(1)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2)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3)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和削弱这个专政;(4)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摆脱或削弱这个制度;(5)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削弱这种领导;(6)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个团结。这六条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两条。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坚定地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强调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有战斗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
2.坚持统一战线的策略原则。策略原则是统一战线的生命,是统一战线得以维持和党的领导权得以巩固的关键。毛泽东一向重视统一战线的策略原则,指出统一战线的原则有两个:第一个是团结,第二个是批评、教育和改造。统一战线内部的斗争,在一般情况下,就是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教育,以克服他们的消极性的东西,帮助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促使他们在共同的政治原则基础上不断进步。为了改造,首先要团结,而为了巩固和加强团结,就要求对他们不断进行改造。显然,统一战线内的团结和斗争(批评、教育、改造),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应当明确的是,我们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矛盾,从本质上讲,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阶级矛盾、敌我矛盾。因此,解决民族统一战线内部的矛盾,必须采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采用阶级斗争的方法。邓小平在抗战时期就指出:在统战中“遇到违反统战原则的意见或反对我党的行为,我们绝不能随声附和,也不应取缄默态度,而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解释或者出而反对。这里在方式上要讲究,一般采取诚恳的解释方法,只有对方是顽固分子或另有阴谋的人,才应加以有力的反对,并且要吸收非党干部一齐去反对。如果只是党员说话,非党员旁观,那也无异于说明我们工作做得不好”。
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要发扬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传统,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继续进行思想改造的工作,帮助各方面的人士和群众在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共同基础上不断增强团结,取得新的进步”。
三、邓小平对毛泽东民族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
(一)澄清了在关于民族问题实质的队识上存在的错误观点。
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们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在不同社会性质下,民族问题的性质也会不同。一般来说,在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民族问题的产生,是与私有制、阶级、剥削的产生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民族矛盾和民族压迫,是阶级矛盾和阶级压迫的重要表现。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阶级剥削制度被消灭了,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制度也不复存在,各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与各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随之消失。社会主义制度,使各少数民族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然而20世纪60年代,在“左”倾错误影响下,毛泽东错误地提出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观点,认为民族矛盾只能是阶级矛盾、敌我矛盾,是剥削阶级压迫、剥削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和少数民族剥削阶级进行破坏、捣乱和复辟的问题,强调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还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这一观点严重混淆了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破坏了民族统一战线,影响了民族关系。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1980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指出:“在我国各民族已经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的关系。”这一结论被正式写进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之中。这一理论问题的澄清,使我们重新认识到民族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彻底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从而为更好地建设和巩固新时期的民族统一战线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进一步拓展了民族统一战线中关于民族平等的内涵
建立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必须满足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需求,追求民族平等是少数民族共同的愿望。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著名论断。由于客观历史条件所限,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思想主要集中反映在政治平等上,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铲除民族压迫制度和一切剥削制度这一民族不平等的根源,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从社会制度上保证各民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当家作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使各民族在政治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民族平等,在中国民族平等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各民族初步实现政治平等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从发展经济的角度提出实现民族平等的更实质的内容。邓小平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在于努力使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上去。因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中明确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少数民族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中国共产党必须用特别的努力来改善少数民族的地位,帮助少数民族的自治。努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干部,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要使各民族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积极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在民族统一战线中着重于实现全面的真正的民族平等,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族统一战线中新的问题不断产生、暴露出来,如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民族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在经济文化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促使中国共产党在如何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平等,如何进一步维护和巩固民族统一战线等问题上进一步探索,从而在邓小平“两个大局”思想指导下,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加大对西部及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国家、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三方面的积极性,抓住机遇,从根本上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最终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三)邓小平重视以法律手段肯定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统一战线
新民主主义时期,由于特殊的客观历史条件所限,中国共产党维持、巩固民族统一战线的手段主要是制定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在实际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灵活而富有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相继制定了几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但从总体上来说,民族统一战线的维持和巩固依然处于政策调整为主的状态下,尚未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极易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极“左”思潮影响,民族统一战线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其发展进程停滞不前。鉴于这一沉痛教训,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强调:民族区域自治要“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不仅要以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础,还要以民主法制作保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政策法制化进程出现了历史性的飞跃。1984年正式公布《民族区域自治法》,1992年颁布的《宪法》中增加了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1993年颁布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等,将民族统一战线中的重要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以各项调整国家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为重要内容的民族法体系,从根本上维护、加强和巩固了民族统一战线。
(四)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新时期民族统一战线的根本前提和保证
在继承毛泽东关于统一战线领导权的原则基础上,适应国内外新形势的要求,邓小平创造性地发展了毛泽东的民族统一战线思想,提出了民族统一战线的根本前提和根本保证是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最重要的是要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问题,不能随意将它扩大化,更不能将民族问题等同于阶级问题。只有坚持改革开放,国家才能兴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民族矛盾才能得到控制和消除,才能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扫除观念障碍并提供客观条件,为民族发展繁荣注入新的活力,民族统一战线才能长期、巩固地发展。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从事一切活动的依据和出发点。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坚持和维护民族统一战线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它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进行建设。民族统一战线充分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如果放弃四项基本原则,那么势必从根本上动摇民族统一战线的立足点和政治基础。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确保少数民族人民来之不易的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和民族平等权利,才能使我国各族人民同心协力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总之,邓小平民族统一战线思想已经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它继承了毛泽东关于民族统一战线的核心内容,坚持党对于民族统一战线的领导权,坚持民族平等,追求各民族共同繁荣。同时,它更从改革开放的新实际出发,吸取历史的深刻教训,实事求是地认识民族问题的实质,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法律手段维护和巩固民族统一战线,坚持将民族共同繁荣落在实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邓小平民族统一战线理论是对毛泽东统一战线理论的继承,更是对毛泽东统一战线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它既是真理,又没有结束真理,它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并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