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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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国际贸易措施(1)

【学习目标】

掌握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特点与种类;理解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含义与征收程序;了解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对一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了解鼓励出口措施的种类,出口管制的商品构成及其形式。

第一节 关税措施

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一国海关在进出口商品经过关境时,向本国的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是通过海关来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其任务是根据本国有关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进出口商品、货币、金银、行李、邮件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海关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罚款,直至没收或销毁。

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或关税领域,是海关管辖和执行有关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来说,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这些地区不属于关境的范围,此时关境是小于国境的。当几个国家缔结成关税同盟,对内取消一切贸易限制,对外执行统一的关税政策,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属于统一的关境,此时的关境大于国境。

一般来说,征收关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增加本国财政收入,称为财政关税;二是保护本国的工业生产和国内市场,称为保护关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的发展,其他税源的增加,财政关税在一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及其所占比重相对降低;同时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为目的的保护关税的作用有所加强。关税除了具有上述两个作用外,还常被用于各国促进贸易往来、密切经济关系的一种手段和国际经济斗争的一种武器。

(二)关税的特点

关税具有一般税收的特点,即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此外,关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种,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关税的名义承担者是本国进出口商,实际上其最后负担者是消费者,因为其税款已经被进出口商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了商品的价格中。

2.关税的征收主体和客体的特定性

税收的主体是指负担税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称纳税人。税收的客体是指征税对象。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进出口商,税收客体是进出口商品。

3.关税是调节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关税措施体现了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对于国内能够大量生产或具有生产潜力的商品,或者对于非必需品和奢侈品的进口,国家可以制定较高的关税;对于本国不能生产而本国居民消费或生产必需的原料的进口,则可以制定较低的税率。另外,可以通过关税的调节来调整本国的贸易平衡。

【小资料5‐1】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从10.4%降低至9.9%,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5.6%降低到15.3%,工业品平均税率由9.5%降低到9.0%。其中,主要农产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羊毛等的配额内进口关税只有1%,大豆为3%,汽车整车关税为30%,木材、纸及其制品为4.6%,纺织品和服装为11.4%,石油化工品为6.9%,信息技术产品所涉及的251个税目将全部实现零关税。

从2005年1月1日起,为适当调整纺织品的出口节奏,促进纺织品出口结构的优化,维护我国纺织行业的长远利益,我国对外衣、裙子等六类纺织品从量征收出口关税;为保证农业春耕用肥需要,作为临时措施,对尿素从量征收260元/吨的出口关税;对电解铝、铜、镍等部分高耗能产品和资源性产品恢复征收30%的出口关税。

试从上述材料中分析我国关税政策调整导向,并总结我国相关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目的。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可以按照商品的流向、征税方法和税率等不同标准来进行分类。

(一)按照征税商品的流向分类

1.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流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税种,也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一般在外国商品(包括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地提出运往进口国内市场的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反映了进口国与世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和外交关系,根据其征税税则不同,对同一进口商品根据不同的贸易对象国制定了不同的进口税率。

(1)普通税率。如果商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没有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也不享受优惠待遇,则进口国对该商品征收普通税率的关税。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一般高出最惠国税率1~5倍,少数商品甚至达10~20倍。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国家(一般为非建交国)的商品实行这种税率,而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的减税基础。

(2)最惠国税率,是指来自同进口国签有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的税率。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一般要低很多。例如,美国对进口玩具征收的普通税率为70%,最惠国税率仅为6.8%;中国2002年对香水的进口征收22.5%的最惠国税,其普通税率达到150%。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享有最惠国待遇,尤其是世贸组织已经把最惠国待遇作为一项基本条款之后,最惠国待遇其实已经成为一种非歧视待遇的保障条款,表明贸易国之间是一种正常的贸易关系。因此,最惠国待遇又称为正常关税,而不是最优惠的关税。

征收进口关税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能力,减少外国商品的进口数量,从而起到保护国内市场和生产的作用。因此,高进口税往往是国家限制进口,垄断国内市场的重要措施。

2.出口税

出口税是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会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因此现在已经很少有国家在征收出口税。目前,世界上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另外一些国家为了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也会对一些重要原材料或战略资源征收出口关税。例如,瑞典、挪威对于木材出口,中国对钢材的出口都会征收部分的出口关税。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会对出口商品征收1%~5%的出口关税。

3.过境税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领土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过境关税一般是拥有特殊或有利地势的国家对通过本国海域、港口、陆路的外国货物征收的关税。

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过境税曾流行于欧洲各国。但是由于货物过境不会对过境国家的产品市场造成影响,因此过境税率一般都较低。后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以及自由贸易理论被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19世纪末各国相继取消了过境税。在1921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签订了取消一切过境关税的条款。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5条明文规定:“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免征关税、过境税或其他有关过境的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统计费等。

(二)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有的国家为了体现差别待遇和特定的目的,会征收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或普惠税。

1.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商品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出于特定的目的而加征的额外进口关税。进口附加税往往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由一国根据与他国的贸易、政治关系等方面的因素而制定的,因此不像一般进口关税受到只能降不能升的限制,所以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货物低价倾销;对某些国家进行歧视性报复等。例如,1971年美国首次出现贸易逆差,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总统尼克松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其中包括规定对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附加税的措施,以限制进口,调节国际收支平衡。

(1)反倾销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有下面的定义:一国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挤入另一国贸易时,若因此对某一缔约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兴建产生严重阻碍,便是倾销。这里所指的“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者是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即产品的构成价格。

反倾销税就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以抵消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该商品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通常反倾销税由受害产业的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征收。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存在倾销,则征收反倾销税。

在调查期间,政府还可以对该产品进口征收暂时的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认定倾销不成立,则予以退还。进口方主管机构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这种临时反倾销措施,而且这种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9个月。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进口商品价格低于其规定的基准价格,就自动开始反倾销调查。

由于各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不同,因而导致一些国家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1979年东京回合所达成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对原来的反倾销条款进行了修改,要求发达国家在制定反倾销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考虑。该守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倾销的认定。如果商品进口国认为倾销对本国的工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应提供有足够证据的书面要求:存在倾销;存在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当局接到有足够证据的书面要求后方可发起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进口国应给予有关当事双方以充分的机会,便于他们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磋商。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之日起的18个月。

二是损害的确定。产业损害包括三种情况: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产业的新建。实质损害是指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轻微影响不能予以考虑。这种损害的确定主要是进口商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影响情况以及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和产业产生的影响。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成员方的有关产业尚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地步,但事实将会导致这种损害。实质阻碍产业的新建不能被理解为倾销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而应是一个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受阻。

三是反倾销税的征收。该协议规定:“对任何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所有经查明进行倾销并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品征收适当税额的反倾销税,当然反倾销税不应超过所定的反倾销差额。”另外,进口国对出口国提出的关于影响争议执行的任何问题,应给予充分磋商的机会。磋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交反倾销委员会进行调解。

总之,反倾销措施的制裁报复手段,已经成为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商品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倾销与反倾销已经成为导致国际摩擦的主要原因之一。

【小资料5-2】

与反倾销密切相关的是对“正常价值”和“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损失威胁”的确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对此都作了详细规定。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有些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量很小,或可能专门用于出口,协议规定,在国内市场存在不足以证明商品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可按该国的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

协议同时规定: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由于其内在特殊关系而无法从价格上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或第三国市场也不能判断的情况下,倾销存在与否可根据出口产品的“构成价值”来加以确定。在国内工业受到损害方面,协议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

(2)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指为抵消进口商品在制造、生产或运输时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形式的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进口商品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力,使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从而保护国内市场和生产。

反补贴税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1897年欧洲几个国家对精制甜菜砂糖给予了高额的出口补贴,导致出口量大增,使其他国家的甘蔗销售遭受很大损失。英国首先声明对其征收高关税,美国也做出了对此征收与出口补贴额相等的关税,后来印度也加以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