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于1995年正式生效。该守则旨在保证任一世贸组织成员国不得使用补贴损害另一成员国的贸易利益,也不得采取不合理的反补贴措施阻碍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协议首先把补贴分为三类: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禁止使用的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出口补贴,或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给予的进口替代补贴,又称“红灯补贴”。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国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歧视影响时,受到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国也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因此又称“黄灯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是指补贴不具有转向性,即不向特定行业或行业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或者是符合特定要求的转向性补贴,又称“绿灯补贴”。
与《反倾销协议》有关规则相似,《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反补贴的调查程序。签字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起调查,而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包括补贴存在、产生损害、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内容。除非特殊情况,反补贴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并给予被调查国充分的机会进行磋商,以澄清事实真相。
二是损害的确定。损害是指对某种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对建立此种工业有实质妨碍。损害的确定必须考虑下面的客观因素:补贴进口的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影响,如产量、销售、利润、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利润、设备利用等。
三是反补贴措施的规定。该协议规定了三类措施,第一类是临时措施,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确认初步存在补贴,且对进口成员国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严重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可采用临时补贴、反补贴形式。但该措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之日以后的60天,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税应按初步确定的补贴额所交存的现金存款或债券来担保。第二类是承诺,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收到下列令人满意的和自愿的承诺,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出口成员国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有关减少补贴的措施;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并使调查当局满意,认为补贴造成的损害作用业已消除。第三类是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补贴产品的进口造成了损害,进口成员国当局便可以决定对受补贴进口产品无歧视地征收不超过补贴额的反补贴税,但对于已撤回的补贴或做出承诺的进口商除外。
尽管《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与《反倾销协议》的规则相似,但两者仍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微量标准的标准规定不同。在反倾销调查中,2%或2%以下的倾销幅度被认为是微量的;在反补贴调查中,只有补贴低于从价金额的1%,才被认为是微量,对发展中国家成员适用的比例可以低于2%。②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一成员倾销产品对特定市场的出口量不足该市场进口总量的3%,则该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除非此种比例均低于3%的几个成员合计比例超过7%;在反补贴调查中,针对发展中成员的比例为4%,其作为例外的合计比例。③邀请磋商是发起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这种规定。④价格承诺的方式不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以消除补贴的损害;二是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补贴的影响,而在反倾销的价格承诺中,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
2.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又称为滑动关税。
征收差价税的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这种差价关税有的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在正常关税以外另行征收,实际上又属于进口附加税。
征收差价税的典型例子是欧盟所实行的共同农业政策中的差价税制度。这种政策的目的是统一欧盟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以保护其农畜产品免受非成员国低价农产品的竞争。欧盟征收差价税首先在共同市场内部以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市场的价格为准,制定统一的指标价格,这种价格一般高于世界市场的价格。为了维持这种价格,欧盟还制定了干预价格,一旦中心市场的实际市场价格跌到干预价格水平,有关机构便从市场上购进谷物,以防止价格继续下跌;然后从指标价格中扣除运输谷物到内地中心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等,得到闸门价格,或称门槛价格;最后根据有关产品的进口价格与门槛价格的差额确定差价税额:
差价税额=门槛价格-进口价格
3.特惠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中有些是互惠的,有些是非互惠的,因此这种优惠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和地区,而非受惠国家不能享受这种关税优惠待遇。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其目的在于保护宗主国在其殖民地及附属国市场上的优势。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在起作用的、最有影响力的是《洛美协定》。该协定是欧盟与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署的,向它们提供单方面的特惠关税。截至1999年底,参加《洛美协定》的国家达到86个,其中包括15个欧盟成员国。按照《洛美协定》,欧盟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受惠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并放宽原产地限制和部分非关税壁垒。另外,该协定也规定,如果大量进口产品在欧共体的国家引起严重混乱,欧共体保留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
第5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2月3日签署,有效期20年,其主要内容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优惠贸易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9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
4.普遍优惠税
普遍优惠制又称普惠税,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商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反向优惠。其中,非互惠原则是普惠制的核心,它虽是对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背离,但却是发达国家为促使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速发展而做出的例外安排,已成为当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普惠制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加快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普遍优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长期斗争的结果。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全世界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已经有190多个,给惠国则达到31个,其中包括欧盟15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和保加利亚等。其中欧盟15国实施同一个给惠方案,其余16国各自有自己的给惠方案,这些方案各有特点,不尽相同,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部分。
(1)对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即受惠国或地区的名单。普惠制原则上应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但有的国家基于经济和政治利益的角度,把某些受惠国和地区排除在受惠国名单之外。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就不包括某些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等。
(2)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
普惠制规定对受惠国所有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提供关税优惠,实际上许多给惠国往往随着它们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而有所调整。一般来说,工业品受惠较多,农产品受惠较少,而少数敏感性产品如石油产品则被排除在外。目前,所有给惠国都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在本国的税则目录中列出受惠产品范围的清单。
(3)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
受惠产品的减税幅度是指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额。差额越大,优惠幅度也就越大。一般农产品的减税幅度要小于工业品的减税幅度。为了削弱某些受惠产品的竞争力,有些给惠国按各类受惠国产品规定不同的减税幅度。如欧盟将受惠产品按敏感程度分为非敏感产品、半敏感产品、敏感产品、非常敏感产品、石油产品等五类,其减税幅度依次降低。
(4)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
各给惠国一般都会在其方案中规定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一些产业利益。其主要内容有:
①免责条款,是指给惠国产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本国的同类产品或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部分或完全取消优惠待遇的权利。这种条款作为给惠国保留的一项权利,实际上很少使用。
②预定限额,是指预先规定一定时期的某些受惠产品的优惠关税进口限额,对超过限额的进口产品征收最惠国税率。它包括最高限额、分配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三种,施行预定限额的国家主要是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
③竞争需要标准,是指在一年内对来自受惠国的某项进口产品,如超过竞争需要限额或超过美国进口该项产品总额的50%,则取消下一年该受惠国或地区该项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如下一年该产品进口额降低至限额以内,则第三年可以恢复其关税优惠待遇。这种标准主要由美国采用。
④毕业条款,是指当一个受惠国和地区的某项或全部产品生产发展到较高水平,使其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产品或全部产品所享受的关税优惠待遇资格,称之为“毕业”。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美国在1988年首先宣布新加坡、韩国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适用“国家毕业”的规定,从1999年起取消其普惠制待遇。欧盟从1995年起也开始实施这种规定。
⑤原产地标准,是指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否取得原产地规则、享受优惠的标准,其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且防止非受惠国产品利用普惠制来扰乱贸易秩序。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三部分。
(三)按照关税的征税标准分类
按照关税的征收标准,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派生出混合税和选择税。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等计量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各国征收的从量税,大部分以商品重量为单位征收。各国在实际应用中,计算重量的标准各不相同,一般采用毛重、法定重量和净重等方法计算。从量税的优点在于课税标准一定,征税手续简便;缺点在于同类货物无论等级质量,均征同样的关税,使得其保护程度不一致,且不能随商品价格变化而变化。从量税的适用商品一般是谷物、大麻等大宗或标准产品,而对某些艺术品及贵重物品则不适用。如中国对啤酒征收的从量税,普通税率为每升7.5元人民币,而优惠税率则为每升3.5元人民币。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商品价格的百分率。
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关税收入直接与商品价格挂钩,因此它的保护作用不受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从价税的优点主要在于征收简便、税率明确、税收负担较为公平、税收的保护作用随价格上涨增加。例如,2006年中国的汽车进口关税为25%,如果一辆进口汽车价格为3万美元,则其关税税额为30000美元×25%=75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