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对修改书的内容应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其表示方法有两种:向通知行发出明确的通知;在交单时表示,如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及修改书内容一致时,则表示接受修改;如提交的单据与原证条款相符,则表示拒绝修改。考虑到原信用证条款(或先前接受过修改的信用证),在受益人发出表示接受修改之前,仍对受益人有效,所以,受益人应在收到修改通知书并经审核认可后才可以发运货物,切忌仅凭对方“已经修改”的通知就装运发货,以免造成出口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第三节 安排运输
出口公司在落实信用证并备妥货物后,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装运期安排运输事宜。
这一阶段主要应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报关等事项;如由出口方负责投保,还应办理保险手续。
一、托运
在需要由出口方安排运输的出口合同中,出口方按合同规定负责租订运输工具,办理托运手续。在我国,有关外贸运输事宜一般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其他经营外贸运输业务的企业代办。鉴于目前我国的出口合同一般仍以海运为主要运输方式,而在这类合同中除出口商品数量较大的合同需要租船装运外,一般均通过班轮运输,故以下着重介绍订班轮舱位和托运的一般程序。
(1)查看船期表,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班轮公司或外运机构一般每月都编制一份船期表,其中列有航线、船名及航次、船舶抵港及离港日期、截止收单期、沿途停靠港口等内容。出口公司在完成备货、落实信用证后,按信用证和合同的有关内容与条款,填写海运出口托运单,送交外运机构作为订舱依据。
(2)外运机构收到托运单后,会同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根据配载原则、货物数量与品质特性、装运港与目的港情况,结合船期,具体安排船只和舱位。船方据此编制配载图。
然后由外轮代理公司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俗称下货纸),作为通知船方收货装运的凭证。
(3)出口公司在申请货物出口报关并经海关签章放行后,即组织人力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口岸码头,准备装船。如果此笔交易应由卖方投保,这时应联系办理保险手续。如由买方自办保险,则应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4)在海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出口货物开始装船。港区按配载图(又称货物积载图)所列舱位堆置货物,船方有专职理货员负责监督装船,具体核对所装货物的唛头、件数、包装方式、质量等。出口公司此时应派人员现场查看,一旦发现上船货物有问题,即作适当的补救处理。必要时亦可申请商检局在装船前验舱,防止船舱污秽、串味,影响出口商品品质。
(5)货物装船完毕,理货员在装船单上填入实际装船的时间、数量、舱位等,签名后转交船方。船长或大副据此签发收货单(也称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托运人拿到收货单后,凭此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换取正式提单。
(6)船舶办妥离境港手续后,出口方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以便进口方接货,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
托运过程中委托方必须提供与出运货物有关的必要单据和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委托书性质的托运单。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托运单的形式及格式不尽相同。其中陆运无固定格式的托运单,空运使用空运托运单,海运使用海运托运单。海运托运单一般为九联,有的口岸称为九联单,有的口岸为六联单或八联单或十联单不等,集装箱货为十二联单。但其中有两联是必不可少的,一为装货单(简称S/O);另一为收货单(即大副收据,简称M/R)。其余各联有的用以收取运费,有的用以编制装货清单和积载草图,有的用作留底。托运单的内容有货名、件数、包装式样、标志、重量、尺码、目的港、装船期、结汇期及能否分批、转船等。除此之外,出口企业还应在托运单的备注栏内注明:①货物存放地点;②如用集装箱,应注明集装箱的尺寸;③船公司的名称(如信用证指定船公司运输)。
二、报关
货物装运出口前必须向海关申报,习称“通关”。按照我过海关法规定,一切进出口的货物都必须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空港、国际邮件交换站或国界通道进出,并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才可予以放行。
凡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公司,都应事先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随附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向海关办理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后,方可在所在地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报关工作,必须由持《报关员证件》的专职报关员负责办理。专职报关员由报关企业按海关要求选用,由海关加以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报关员证件》,并留存报关员名称印模或签字样式。
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要经过申报、海关查验货物和海关放行等几个环节。
(一)出口公司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应在装运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集装箱通常要求在装运前3天申报。出口报关企业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作为报关的基本依据,并交验下列单证:
(1)出口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2)提单、装货单或运单。
(3)发票一份。
(4)装箱单一份。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装箱单。
(5)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6)对应实行商品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管制的进出口货物,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如商检证、卫生检验证、原产地证、品质证、配额证书等)。
(7)收汇核销单。海关核对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盖“验讫章”。
海关在认为必要时,还可调阅买卖合同、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账册等。在报关单证齐全有效、填报内容正确无误,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海关才接受申报。
(二)海关查验货物
一切出口货物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检者外,必须接受海关查验,以确定实际货物是否与所申报的内容相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满足审价、征税的需要等。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监管区域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海关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但此时须向海关缴纳规费。
海关查验时,报关员应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到现场协助海关查验,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三)海关放行
海关在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后,如果没有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即通知报关企业按章纳税。报关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关税、其他税费或海关罚款手续后,海关在“装货单”上盖章,签章后即可放行。对已经海关放行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能装运出口,承运人或发货方应立即向海关申报撤销该货的出口,作退关处理。
三、投保
在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如果属出口方负责运输保险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办理保险手续,填写保险单据,交由保险公司签发。当货物所有权转移时,出口企业应在保险单上背书,办理转让手续。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我国业务量较大的出口公司,为简化手续、节省时间,可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事先协商,改用有关出运货物的单据副本,如商业发票、出口货物明细单、报关单等,再加注保险金额、保险险别等内容,代替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据一式若干份,除一份留底外,其余交投保人。
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进口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我国各保险公司为方便出口货物运抵国外目的地及时检验损失,就地给予赔偿,已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检验或理赔代理机构。
朝鲜、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加纳、也门、苏丹、阿根廷、越南、蒙古、俄罗斯、罗马尼亚等40多个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本国办理保险手续,对这些国家的出口,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术语成交。
第四节 制单结汇
在信用证、托收等支付方式下,出口方于货物装运之后,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及时送交银行办理结算,从而完成一笔有效的出口贸易。它一般包括制单与结汇两个环节。
一、制单
制单是指出口方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制作凭以向银行议付货款或通过银行向进口方收款的单据。
在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的条件下,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是这类交货方式的基本特征。银行在处理业务中,处理的主要是单据,特别是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银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办事,而不管合同的规定;只凭单据支付货款,而不问实际的货物。所以出口公司在制单过程中,一定要准备好所需的单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否则,就可能遭到银行拒付或进口方拒付。因此,在制单过程中,应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结汇速度,而且不易引起误解与争议。
出口单据种类繁多,一般主要由于汇票、发票、海关发票、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保险单、产地证书、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包装单、扣佣通知书,等等,其中有些单据只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现将常见的出口单据介绍如下:
(一)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无论是在托收项下还是在信用证下,都由出口公司填写。一般汇票有两张正本,具有同等效力。银行在寄送单据时,分两次寄发汇票,以防丢失。付款人只根据其中一张汇票付款,一份付讫后另一份自动失效。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汇票上可注明开证行的名称、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受款人应为出口公司。如属托收方式,汇票上则应注明有关合同号码。
(二)发票
发票有多种,常用的有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和形式发票等。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它可作为出口商发货的书面凭证;供进口方作为验收、核对货物数量、重量、规格等的依据;作为双方收付款记账的凭证;供双方办理报关手续、缴纳出口税和清点的依据;在即期汇款又不需要出具汇票时,代替汇票办理付款的手续;还可作为中心单据,成为其他单据缮制、核对的根据。
我国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制作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价和支付方式等项内容。在制作发票时应注意:①发票的抬头,如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通常为开证人;如果是托收方式,则为合同中的买方。②对货物的描述。凡属信用证方式,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以托收方式收款,则应与合同货物描述相一致。③提交的发票份数应正确。④由于各国法令或习惯不同,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称“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货款已经收讫”(或称“收妥发票”receipt invoice),或有关出口人国籍、原产地等证明文句。这些要求,都应在不违背我国方针、政策和法令的情况下,酌情办理。出具“证实发票”时,应将发票下端通常印有的“有错当查”(E.&;O.E.)字样删去。
2.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由出口方负责填制,是进口国家海关为掌握进口商品原价值、原产地情况而制订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海关发票供进口方向海关作进口报关、纳税之用。进口国海关可据此核定货物的产地,以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根据所提供的货物成本价确定是否享受优惠税待遇,核查货物是否属于倾销。
填写海关发票时应注意:①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各有其专用的固定格式,不能混用。②海关发票与商业发票有相同项目时,必须与商业发票内容填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