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和决策权是农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两项政治权利,是其实现自我管理的重要表征,是实现农村民主管理的基本手段。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具体而言:(1)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2)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3)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于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由村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中,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考核认定。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4)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举中,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尊重选民意志,任何人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要坚决杜绝各种“贿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2.转变政府职能,改变领导方式,建立新型农村治理结构。
近年来,我国乡村治理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新型农村治理结构的形成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新农村建设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的基础。紊乱无序的治理结构是不可能产生高效政府行为,以及实现农村民主管理的。具体而言,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上级政府集权程度过高的现状,加强政府内部硬约束,抑制政府自利性;其次政府要改变对农民的领导方式,放松对农村的控制,给农村社会组织力量以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政府和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实践证明,凡是农村基层自发组织的有能力的、在村庄事务中发挥作用大的村庄,村委会、党支部等组织也更加负责,更让村民满意。
3.加快经济发展,完善制度创新,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处理好政策安排与尊重农民意愿的关系,农民主体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关系,农民主体素质的提升与组织体制创新的关系,农民主体地位与农村日常运行及村民自治的关系,事关重大。其核心问题就是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使其真正发挥主体性作用。人的主体性是人的本质特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从自己的主体地位出发,以不同方式掌握客体所显现出来的功能特点,它包括人的独立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几方面。这几个方面,尤其在农村民主管理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要通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完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教育、培训等手段,让农民真正在民主管理过程中实现政治独立性、选举自主性、管理能动性和生产创造性。
民主决策、民主理
财与村民自治
民主决策是我国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真正有效地开展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和约束,这主要依靠民主决策;村民自治要求进行村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村级财务公开,而要实现村财务真正公开,就必须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一、民主决策与村民自治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它们是一个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其中,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这是因为,在村治的机能体系中,民主选举只是解决了村治运行的组织前提,而要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有效、规范开展,还需制度上的保障和约束,否则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就会流于形式,甚至可能还会重蹈传统集权“人治”模式下专制的旧路,使得村治的民主最终蜕变为“纸上谈兵”。而这个制度上的保障和约束,最主要是依靠民主决策这个环节来贯彻实施。
1.民主决策的几个环节。
从我国农村民主决策的实践来看,这种过程大致需要经过下面四个环节:
(1)问题的提出阶段。
问题是民主决策活动产生的原因。村民要想作出决策,确定决策目标或拟定决议方案,无不从问题开始。问题一般发生于村委会的日常工作或者是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其原因是以往的政策、措施、条例等在实施过程中有纰漏瑕疵或执行不畅,或者根本无据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要及时收集问题,形成初步方案,准备提交决策机构民主议决。
(2)方案的拟定阶段。
有问题需要解决,需要村委会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拟定初步方案,以求民主决策效率的高质量。方案拟定以后,要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大小及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不同的民主决策机构议决。
(3)利益的协调阶段。
无论作出任何决策,总会牵涉到相关团体、家庭、个人的利益,也必然引起各种相关反应作用于民主决策机构。因此,在民主决策方案正式形成之前,必须要有一个利益协调过程,最大限度地取得各方支持,使决策得以顺利通过和贯彻执行。
(4)决策的最终形成阶段。
在征求广大村民意见、进行利益协调的基础上,通过方案的评估和优化,以法定的形式,形成民主决策的最终成果,使之具有相应权威性,达到贯彻执行的目的。2.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的机能体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范民主决策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3)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民主理财与村民自治
民主理财是指村民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对村货币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及其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通过民主理财方式实施对农村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一般而言,民主理财人员主要对以下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支出单据是否合法,要素是否齐全,支出是否真实;审核通过后,签章手续是否履行;监督财务是否公开。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理财人员的工作主要是审核财务收支公布表、单据,核对账据、账簿和账表,填写理财意见书。
1.目前农村民主理财机制存在的问题。
(1)民主理财组织建立不规范。
我国民主理财组织大多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是通过惯例建立:一是直接指派。即由村主要干部指派相关人员参加。这样势必导致以我画线,用人惟亲,使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有失公正。二是个别推荐。即由村班子成员或各小组组长个别推荐理财人员。这种做法未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未能把真正原则性强、有能力、懂账务的人员推荐上来,未能树立理财组织的权威性。三是自报加入。即由相关人员毛遂自荐加入理财小组。这些人员可能因牟取私利等不良动机而发挥不了民主监督作用。四是临时凑合。即为应付检查由村组临时编报理财小组人员名单,实际上从未组织理财活动。
(2)理财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
由于在理财小组建立上有失规范,对理财人员的素质把关不严,同时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大部分农村理财人员的素质不高。从理财人员的基本构成看,存在“四多和四少”的现象,即中年人多,青年人少;文化层次低的人多,文化层次高的人少;对会计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多,真正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少;追求私利的人多,真心理财的人少。理财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直接影响了农村民主理财的效果。同时,作为理财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民主责任意识。但我国农村很多理财人员民主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责任感,有很多理财人员不是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去理财,而是为了维护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遇到问题不是绕道走就是缄默无言,很难对农村财务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损。
(3)主管部门疏于管理。
农经管理站是农村财务的主管部门,但是很多地区的农经管理站对农村财务却并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有的农经管理站自身运转困难,甚至名不副实已经人去楼空,因此根本就不可能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有的农经管理站对财务管理没有形成足够的认识,缺乏对新体制下农村财务管理机制的研究和探讨,管理模式陈旧僵化。
(4)理财小组与村“两委”关系紧张。
其实,由于很多农村理财人员的产生并不规范,加之理财人员的民主意识不强,农村出现理财小组与村“两委”关系紧张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在部分农村地区还是存在这种现象。这种现象是我国农村理财工作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外在表现之一。
2.完善民主理财机制,推进村务公开。
根据上述问题,完善我国农村民主理财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依法建立组织,保证理财组织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由于不可能全员参与理财,因此理财小组应该通过选举产生部分代表组成,具体的人数可根据村组规模确定。只有通过选举,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对理财小组的信任感,才能方便理财小组正常开展理财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理财小组与村“两委”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因此,依法选举理财人员是搞好民主理财的关键。
(2)严格用人标准,提高理财人员整体素质。在理财人员的选择上,要保证理财人员必须达到“四好”要求:第一,政治思想好。理财人员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要有主人翁意识,勇于树正,敢于压邪气,做到认认真真清理问题,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公正廉明处理问题。第二,业务素质好。理财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和财会知识,达到招之即来,来之能理,理之能清。第三,学习宣传好。理财人员不仅要注重理财,还要善于学习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理财业务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财能力。同时更要向群众宣传,让广大群众对村组财务有所了解,打消疑虑,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起到干群之间的桥梁作用。第四,团结协调好。民主理财是对农村财务实施的监督活动,它与村组干部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理财人员通过理财,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更正,以便村组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理财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不仅涉及具体理财知识,还应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以此全面提高理财人员的整体素质,使理财人员不仅精通业务,而且具备强烈的民主意识和责任感。
(3)加强对理财工作的管理。农经管理站要承担起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加强对农村财务的日常管理,指导民主理财工作;要按时组织理财活动,不断总结理财的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要搞好督查引导,财会专业人员要深入到基层理财组织中去,通过亲身参加理财活动,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研究和制定出一套规范实用、行之有效的民主理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