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农村改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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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村务公开、民主管(1)

理与村民自治

党的十五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民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历来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能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村务公开与村民自治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我国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客体是村务,中介是村民参与村务的具体手段和方式。村务公开制度使主体、客体、中介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了村民自治的三位一体。

一、村民自治三原则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中,始终贯穿着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的原则。

1.村民自治的原则。

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达到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的目的。在村民自治中,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的根本宗旨就是在农村基层扩大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要保障农村居民实行自治,必须坚持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比如,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就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比如,村民委员会规模的确定,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来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也是根据工作需要,村的规模大小,本着精干、效能和便于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和减轻群众的负担等几个方面来确定。此外,作为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切实保证村民实行自治。

在深刻理解《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的实质时,应注意克服以下几种不正确的认识。第一,既然是村民自治,那么村民就可以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可以不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约束。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应该明确,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党领导下依法进行的自治。第二,村民委员会既然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工作,可以不协助也可以不帮助。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这是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之内的村民自治组织,是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直接对象。因此,村民委员会应依法自觉地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第三,村民自治,是指全体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共同管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因此,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和村里工作的大事,都应经过村民认真讨论,民主协商,共同决定,不能由村民委员会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把村民自治理解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几个人的自治。村民委员会必须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进行工作,根据全体村民的意愿进行工作。

2.直接民主的原则。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是直接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直接民主原则,在选举方面还体现在《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直接民主的原则,还体现在对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上。对此,《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就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就是说,只要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和撤换那些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失去村民信任和拥护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牢牢地掌握在全体村民手中的一项重要保证。《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直接民主的原则,还充分体现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这有力地说明了我国的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好形式。

3.由民做主的原则。

由民做主的原则,体现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从对村民会议的规定,到对村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问题的决定办法,从村民会议的临时召集办法到村规民约的制定,都充分地反映了由民做主的原则。即凡是涉及群众利益和全村的大事,都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村里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要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果村民委员会出现工作不力的情况或者需要解决一些重大问题,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另外,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应该说,由民做主的原则,就是由干部“替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直接还权于民,也就是说对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和村内工作中的大事,必须由全体村民共同讨论决定,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

二、解读村务公开

1.村务公开的内涵和特征。

村务公开是指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的辖区内,村民委员把办理本村涉及国家的或集体的公共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公开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按照定义,村务公开具有公开性、参与性和监督性三个重要特征。首先,村务公开使村民对村委会办理的各种村务活动有了知情权,改变了过去村务活动由少数几个村干部说了算的状况。公开性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佳表现形式。其次,参与性是村务公开的本质要求。为体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人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自治的主体是村民。村民由过去管理体制下单纯的被管理者,向现在管理体制下的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的身份转变。在实行村务公开过程中,村民应享有充分的参与权,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合理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既是村务管理结构的重要变化,也是村干部与村民联手运用公共权力、不断完善农村行政管理模式的一个民主化发展过程。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村务公开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实际意义。由此可见,村务公开的本质就要求村民的广泛参与。最后,监督性是村务公开活动的目的所在,老百姓把监督称之为“阳光工程”。广大村民拥有知情权,目的就是要让村里的事务接受村民的监督。众所周知,没有监督的任何权力都倾向于发生腐败;正是由于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有效监督了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农村廉政建设才得以大大加强。村务公开制度的这三个基本特征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一方的削弱都意味着村务公开的失真或流于形式,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

2.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1)村务公开的内容。

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按照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①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③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④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有:“①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②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③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④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⑥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⑦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基本涵盖了我国目前村民普遍关心的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形势和农民要求的变化,必须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例如,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自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2)村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村务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的形式也要科学合理。村务公开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进行,既可以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自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在我国各地推进村务公开的实践中,创造出了多种多样的村务公开形式。具体有:①固定公开形式,即在固定地点进行村务公开,它是我国目前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固定公开形式又包括设立公开栏和公开墙报两种。②会议公开形式,即通过召开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村民公开村务。③流动公开形式,即通过信息的动态运行来公开村务,它包括农民负担卡和公开文、公开表两种方式。④辅助公开形式,即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3)村务公开的程序和目的。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方案进行讨论、审查、核实,然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经讨论核实后,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及时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对公开的内容,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了解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监督,及时对村务公开内容可能存在的偏差进行修正;在修正后,应对村务公开的材料建立档案。

村务公开的目的是: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每一次村务公开后,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三、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进村民自治进程

从我国村务公开的实践看,村务公开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行政,推进民主监督、遏制腐败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各地村务公开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限制了村务公开制度效应的发挥,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这些问题包括:①政策法规缺位。很多地方村务公开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村务公开的操作性规定,对相关法规文件的宣传力度也不够。②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认识不到位,对村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村干部缺乏对村务公开的正确认识,不敢公开、不愿公开和不会公开的现象普遍存在;村民对村务公开信心不足、兴趣不大。③村务公开不规范。一是村务公开内容不规范,缺乏真实性,可信度低。很多地区村务公开过程中大量存在“公布明的不公布暗的”“公布表面的不公布深层的”“公布虚的不公布实的”等问题;二是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程序不规范。在村务公开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布形式单一、公布不及时和程序不规范等现象,村务公开的规范性差。④村务公开持久性差。很多地方将村务公开仅仅作为一项临时工作来抓,只在上级要求比较多、比较严,村民反映比较强烈的时候才去抓,村务公开的持久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