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端正了学生学习态度,提高了其学习积极性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积极性的变化主要通过观察和问卷调查获得。实验结果表明,分层承包责任制教学法有助于端正学生学习态度,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如采用该教学法后,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明显提高。学生课后碰到难题主动到老师家请教,放学后教师仍被学生“缠”着,有很多差生一改课堂上的沉默,主动地回答问题,再比如学生对学习的认识有很大提高,很多学生确立了为集体、为国家而学习的动机。
该教学法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效果,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充分发挥了竞争的动力作用,消除了竞争的消极作用。在这样分层分组展开组间竞争后,避免了学生的直接对抗,并使优等生与后进生相互补充。同时竞争时各组实力基本相同,避免了竞争的不平等,使每个学生都清楚地认识到,竞争胜负的关键在于组员的进步大小,而不是绝对成绩。优等生不努力学习争取更大进步,也会影响全组成绩,而后进生只要努力学习,取得较大进步,也可以使全组在竞争中获得好名次,从而使所有学生都有一定的动力和压力。二是把学生的进步与班组成绩联系起来,使学生具有一定的责任感,认识到学习不只是关系到自己、为了自己,而会影响整个小组、中等组甚至大组,是为集体而学。
3.学生的向心力和班组凝聚力提高,同学间建立起纯真的深厚的友谊
该实验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进学生的友谊,提高学生的向心力。实验结果表明,分层承包责任制能达到这一目的。如实验班中每组都明确提出了“不使每个差生落后”、“争当优秀小组”的口号,出现了优等生积极帮助后进生,后进生主动向优秀生靠拢的现象,学生间交往频繁、关系密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学生的学习都与其他组员密切相关。各组为了在竞争中不落后,组员之间必须相互帮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例如,组长要使组中后进生不成为全组获得好成绩的障碍,就必须组织优秀生对之进行帮助。另外,由于存在不同层次的竞争,就使得各小组、中等组之间既有竞争又必须相互协作,从而增加学生之间的交往与经验交流。正是这种以班组为单位的协作与竞争,增强了班组凝聚力,增进了学生间的真诚友谊。
4.增强了学生的责任心,培养了学生的能力
实验结果表明,采用分层承包责任制教学法,明显提高了学生的责任心,促进了学生能力的发展。如学生都能把班组任务当作自己的任务而积极努力地完成;各组争着办板报等班级活动;学生的所作所为都考虑到对班组的影响;学生的自觉性、自学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有很大提高等。
这一效果的取得是因为通过分层落实责任,发挥了学生的作用,使每个学生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使他们有了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动力,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对集体的影响,从而培养了学生的责任感和集体主义精神。另外,学生在自觉学习和密切交往中培养了自我控制能力、社交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等。
除上述几方面外,分层承包责任制教学法还有减轻学生负担等作用。如教师把单元练习分成不同部分让不同的组来完成,完成后相互交流批改。这样,学生做的练习不多,但却能获得全面知识,并从其他学生那里学到了一些经验,既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又能培养学生认真细致负责的良好品质。
这次实验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验证了实验假设,但范围比较小。今后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实验。同时,因为这一方法是在农村进行实验的,由于农村与城市的情况不同,不同的农村和农村的情况又有所差异,这次实验的结果对于城市和其他条件不同的农村是否适用,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因此,我们将在今后对这一教学法进一步改进,并在更严格的条件下,进一步做实验尝试,为分层承包责任制教学法的推广应用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理论基础。
(李炳全)
十七、中小学校体罚现象的调查与分析
自1952年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指示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多次发文严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尤其是1985年以来,更以立法的形式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禁止以各种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实际情况并不令人乐观。最近,我们就中小学校的体罚问题在浙江省瑞安市做了一次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在不少中小学校普遍存在,且形式多,影响坏,后果严重。我们希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能重视这一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势态的蔓延,保护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查阅学校资料、问卷调查及与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在6所中小学校进行调查。调查的6所学校中,中学、小学各3所,分别处于经济比较贫困、一般和较发达的地区。3所中学都是乡镇中学,其规模分别是11个班、15个班、21个班,平均班学额58人。3所小学中2所是中心小学,规模分别是10个班、18个班,平均班学额52人;1所完小,平均班学额37人。师资状况是:3所中学师资合格率分别达到80%、88%、75%,青年教师所占比例分别为83%,81%,75%;3所小学师资合格率分别为75%,91%,68%,青年教师所占比例分别为28%、47%,41%。问卷调查是在初中的3个年级中随机抽取345名学生,在小学三年级至五年级中随机抽取247学生当堂发放问卷,共收到有效答卷592份。调查了解1995学年~1996学年学生受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况。调查时间为1996年5月~6月。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1.体罚的特点从调查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中小学存在的体罚现象主要有下列一些特点:
(1)受罚面广。从所得的统计数据分析,受过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学生所占比例分别为:初一47.3%、初二50.7%、初三35.9%;小学五年级31.6%、四年级41.4%、三年级46.8%。在与个别教师的访谈中还了解到,个别学校的一些班级,绝大多数学生都程度不同地受到过体罚或变相体罚。
(2)体罚形式多。粗略统计,教师体罚学生的形式有近20种左右。归结起来主要有3类:第一类是以直接伤害学生身体为主。如打耳光、打手心、扯耳朵、教鞭抽、罚坐、罚走、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留堂饿饭、罚在碎石子上跑步等。有时即便是一种体罚形式,也还有多种罚法。第二类是以侮辱学生人格为主。如讥讽、挖苦、嘲笑、谩骂、中伤、威胁、用胶带纸封学生的嘴等,在这一类型中往往出现连同学生家长的人格也一起受到侮辱。第三类是变相体罚。如罚作业、罚劳动、放学不准回家等等。
(3)随意性大,性质恶劣。对有过错的学生,教师或动粗,或罚作业、罚劳动,完全凭借当时的情境和教师的心态行事,随意性大。有些体罚的性质相当恶劣。如有位学生因上课打瞌睡被教师罚站在凳子上长达30分钟;一位教师逼迫一位纪律差的学生长时间站在操场上罚晒,结果造成该生休克,经抢救方脱险;一位教师因学生上课不守纪律,一怒之下将教鞭打在学生头上,致使该生当场晕厥;一位教师因学生期中考试成绩差,除了让个别成绩好的学生坐下外,竟然让大部分学生站着,由教师挨个打巴掌;至于罚学生抄写大量作业的案例就更多了。诸如此类的极端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学生和学生家长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4)体罚的对象以学业不良、违反纪律的学生居多。在这两种情况下,尤以违反纪律而遭体罚的居多。由于男生比女生好动顽皮,学习的自觉性差,因此男生被体罚的比女生要多得多。
(5)体罚者以青年教师为多。这与一些青年教师缺乏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方法简单,工作压力大,情绪急躁等因素有关。
2.中小学校体罚现象的原因分析体罚学生现象作为中小学校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教师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学校中,教师是可以用戒尺、鞭子任意责罚学生的,《学记》中就提出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明朝中央国学——国子监设“绳愆厅”,由监丞负责,对于学生可任意施行科罚。学堂所设之“戒尺”就是“严师”的象征,这样体罚自然就成了“合法”的教育手段,成了维护“师道尊严”的武器。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非人道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有的教师直言不讳地说:“不打,哪能教育。”尤其是农村中的一些中小学,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较深,不仅体罚学生的事例多,而且性质更为恶劣。
(2)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第一,不学法、不懂法。很多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教师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有的教师说:“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怎么是违法呢?”个别校长甚至认为“只要不闹出人命就行,至于体罚,这还可以看成是教师负责的表现”。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80%以上的教师认为违反《刑法》是违法,而违反《教育法》则不算违法。显然,教师对“法”的认识仅限于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而对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则认识不足,因而对“违法”的理解也相当片面。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教师对教育法规的无知与偏颇的认识是导致体罚之风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3)教师缺乏良好的师德。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外,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师德,素质不高也是产生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中小学教师对本职员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差生。有的教师教学水平低下,教育思想陈旧,在学生管理方面常常以罚代教。还有的教师民主意识甚差,不是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而是凌驾于学生之上,任意地处罚学生。一些年轻教师自控能力差,面对工作及生活中的诸多压力,常常表现为紧张、烦躁、易怒、压抑,动辄就对学生施以体罚,错把体罚作为“治理”学生的一种法宝。体罚现象中反映出的一部分中小学教师基本素质不高,师德不良的状况,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健康发展,而且还有损于学校的形象和教师的整体形象,从而降低了教师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影响了社会对教师的尊重。
(4)“应试教育”普遍存在。在“应试教育”思想、体制的影响下,考试分数和升学率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教育行政部门及整个社会都把它作为衡量学校与教师的标准。在此背景下,学校只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将这一重担压在教师身上,并将之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连。升学率的巨大压力迫使教师采取各种非正常的手段来对付学生。可见,“应试教育”及其所形成的管理机制对教师产生的压力,是导致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之一。“应试教育”的状况不改变,中小学校存在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予以铲除。
(5)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虽“有法可依”,但往往“违法难究”,因此“必究”的前提是有效的监督。而我国的教育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执法监督的职权,加之一些中小学领导对教师体罚学生现象的默许,导致一些教师体罚学生有恃无恐。
3.体罚的危险性体罚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主要表现在:
(1)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在体罚学生时,情绪往往很激动,动作往往具有极大的冲动性和伤害性。极端案例每每发生,它们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