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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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职务升降(1)

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是公务员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务员职务晋升与降低的重要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升降事关每一位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激励和鞭策作用。公务员法针对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状,对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使之与其他相关的法规衔接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本章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系统阐释公务员晋升的条件、晋升的原则、晋升的程序、选拔方式、任职前的公示制度、任职试用制度和降职及其程序等内容。

一、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和范围

(一)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升降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根据公务员德、能、勤、绩的实际情况变更其职务关系的总称。公务员职务升降包括升职和降职。所谓升职,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德才情况和工作业绩,提高公务员职务的活动。即公务员由较低的职务晋升到较高的职务任职,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提升、职权及其相应责任的增大和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所谓降职,是指公务员由较高的职务降至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下降,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工资、福利待遇等随之减少。公务员法把公务员职务升降纳入到法律管理轨道,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正在向法制目标迈进,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公务员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重要保证。“为政之要在于用人”。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关键体现在用人上,所谓“人存政举”就是强调选人用人的重要性。而选人用人在国家机关主要表现为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国家公务员是依法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主体,建立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贯彻执政党任人唯贤原则的具体体现,说到底,就是要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对公务员要大才大用,小才小用,无才不用,使每一位公务员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此外,就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具体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2.是公务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选人用人机制。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引入了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环境。在我国,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公务员职务也不是任何个人的特有专利,不可能永久享有“铁交椅”的特殊待遇。因此,所有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能上能下、能官能民。我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专门规定了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这表明,我国公务员管理已经提升到法制化管理的层次,对于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法制完备、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和实现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优化配置,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3.是合理使用公务员、激励公务员积极性的有效途径。职务升降从根本上说,是如何合理使用公务员的问题。一般而言,由于公务员受教育程度、生活阅历、工作经验以及IQ和EQ等方面的不同,公务员之间在能力、才华和经验等方面就形成了差异,有的出类拔萃,德才兼备;有的能力一般,德才平庸。所有这些都要通过职务升降得以体现,即根据每个公务员的能力和德才条件来决定职务的升降,将那些德才兼备、政绩卓著的公务员委以重任,选拔到重要岗位,小材大用或大材小用,都是公务员职务升降中应当注意的倾向。建立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有利于合理使用公务员,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适用范围,是指《公务员法》第2条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个范围具体涵盖下列人员:

1.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以及乡镇街道组织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3.各级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4.各级政协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5.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公务员职务升降法律制度只适用于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业人员,如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党政机关的群团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虽然在理论上属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但实际上他们也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同样适用上述群体。

二、公务员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晋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1.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

公务员是运用国家权力、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特定职业群体。这个职业属性决定了公务员必须要具备相对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具体包括:政治理论修养、政治信念、政治立场和思想道德水平等。对公务员来说,政治素质是第一位的,因为政治素质从根本上决定行政领导性质和方向。如果一个公务员欠缺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在物质利益和金钱美色等诱惑面前就难以经得起考验,甚至还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伴随人类迈入信息社会时代,公务员面临的管理事务越来越复杂,公民素质普遍提升,对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公务员的能力素质已成为其晋升职务不可或缺的任职条件,公务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交往能力、较强的分析问题和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终身学习能力等等。如果公务员不具备与其职务相匹配的这些能力素质,他们就很难称得上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3.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是对公务员职务晋升知识素质的要求。公务员知识素质包括:T型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管理知识、本职工作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现代科学知识。《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对公务员晋升职务的文化程度还作了具体要求:“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但近年来,我国各地招考公务员,在实际执行中对学历要求一般都提高到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甚至要求硕士研究生以上,事实上,这是一种唯文凭、唯学历的倾向,没有法律依据。

4.必须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以上

《公务员法》规定:“对非领导职务成员的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也就是说,一个公务员能够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连续三年考核称职,就可以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档次。

5.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

任职经历是指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所积累的实践知识和工作经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对公务员晋升职务晋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第3款又规定:“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公务员晋升后担任的是更重要的职务,如果不具备一定任职经历和工作经验,就很难应对新岗位的挑战和胜任新职务的要求。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职务晋升的原则,是指公务员职务晋升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公务员法》第43条只作了基本的纲领性规定,具体在执行中还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

(一)逐级晋升原则

《公务员法》第43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从学习掌握知识技能的认识规律来看,人的能力的提升和工作经验的积累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公务员职务一般也应当按照由低到高即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逐级晋升,一般情况下不应越级晋升,贯彻这个原则有利于职务关系的衔接,从而避免公务员能力与职务脱节。但是,为了鼓励竞争和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关环境,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这是《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1章第2条的规定。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即德﹢才﹦贤,这是多年来我国一贯坚持的选人用人原则,所谓德,强调的是公务员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德的主要体现是: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清正廉洁,执政为民。所谓才,主要是指能力和才干,是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文化知识、专长和技能等要素的总和。德才兼备要求公务员德才双全,两者不能偏废。有人这样来概括德才:有才无德者是小人,有德无才者是庸人,德才兼备者是贤人。也就是说,前两者都不宜重用,只有后者才能委以重任。

群众公认是指公务员凭借突出的工作业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并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拥护与认可。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公务员管理和职务晋升中,组织部门通过民意测验、任前公示和个别谈话等途径倾听群众的意见,这些做法对公务员职务升降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一个公务员只有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才能符合提拔重用的条件。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由其工作实绩决定的。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及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归根结底都要通过其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得以体现。因此,决定公务员能否晋升主要取决于他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也就是说,要用事实说话,用工作业绩说话。而不是哪个个别人“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在这样的情势下,作为群众别无选择,只有“不服不行”。因此,用工作实绩来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不但公平合理,而且有利于激励公务员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是指公务员职务晋升要有透明度,不允许个别人暗箱操作。在公务员晋升整个流程中,一要职数公开,即要向群众公开晋升名额;二要晋升的条件公开,即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具备晋升的资格;三要晋升的程序公开,即从晋升人员产生至最后到岗任职需要经过的流程。平等是指公务员职务晋升不看家庭背景、民族和信仰、男女性别等,只看实绩、表现、德才和公论,所以符合职务晋升的公务员一律平等。同时,公务员职务晋升还要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竞聘,择优选拔,优胜劣汰。

(四)职数限额原则

职数限额原则,是指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准突破职数限额。各级机关必须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设置职位,确定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也就是说,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职位空缺,而且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能随意突破职数限额、滥设职务或因人设职。如果违背了这个原则,必然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助长官僚主义作风。对于突破职数限额晋升的行为,公务员管理机关必须坚决禁止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务员法》第7章职务升降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原则,但与此相配套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4条有明确规定:“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这是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四、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

晋升程序是指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必须经过和完成的规程,即由若干个环节所构成的晋升实施过程。晋升程序是晋升方式的具体化。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第44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需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