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女性公务员在生育小孩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女公务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56天假,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假;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只生一个孩子的公务员,发给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月5元,至小孩14岁为止。目前,国家正在着手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制度,这有利于减轻女职工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解除女公务员生育小孩时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其后代的健康成长。
5.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公务员被辞退或因其他原因失业所享受的保险待遇。《公务员法》第85条第2款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一方面,各机关公务员流动性越来越大,人数逐渐增多,如不尽快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就无法很好地实施;另一方面,如果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尽快得到完善,也将会影响到失业保险制度的社会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和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三个方面。
四、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的保障机制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不仅仅事关每个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实,直接影响了公务员职业的吸引力。如果不能吸引高素质的人才不断加入公务员队伍,那么,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政府管理的水平和效果等都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可见,在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中,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十分重要的。
(一)法律保障
《公务员法》第78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本条规定从三方面为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的实现给予了法律保障。
1.任何机关不得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包括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的确定原则、结构和内容。所谓“不得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就是不得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的确定原则、结构和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我国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的原则有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正常增资原则、平衡比较原则和法律保障原则;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的结构和内容《公务员法》也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法律的效力上说,公务员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全国性法律。因此,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公务员法,不得制定与公务员法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做出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行为,否则,将承担该法第101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参见本教程第十七章)。
2.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的主要表现是机关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标准。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标准是经过科学研究、反复论证,权衡各方面因素后确定下来的。公务员提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标准必须根据《公务员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公务员遇有晋升职务、晋升级别、定期晋升工资档次、国家正常增长工资标准、国家调整福利保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进行。反之,如果擅自降低这些待遇,将侵犯公务员的权利,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将破坏工资、福利、保险政策的严肃性。因此,公务员法也规定,凡擅自改变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机关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见本教程第十七章)。
3.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工资。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法》第78条之所以单独强调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工资,是因为工资对于公务员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工资的基本作用在于保证公务员本人及其赡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安心工作。如果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工资,将使其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得不到满足,从而影响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情绪,进而影响机关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县、乡、镇基层机关,拖欠公务员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机关公务员的工作情绪,导致基层公务员队伍不稳定。因此,公务员法特别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工资。否则,将承担该法第101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参见本教程第十七章)。
(二)经费保障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在公务员制度中担负着保障、激励和调节的职能,它向公务员提供稳定的生活费来源和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公务员生老病死都能得到适当的照顾,满足公务员的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和发展需要,是公务员激励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保证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足额、及时地发放,是保证公务员专心投入机关工作、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
正因为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对于公务员制度及其良性运转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把这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能够足额、及时地发放工资、福利等。大家知道,财政预算是关于政府未来一年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包括政府依法可以收取的税收和费用的预测、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及机关各部门的开支。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因此,一旦被列入财政预算的经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就必须及时、足额地拨付,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预算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并分清各自的事权。因此,公务员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的开支,原则上都列入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财政状况不同,中央对地方公务员的工资还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支持和保障。
他山之石:
1.法国、德国、美国各国公务员福利一览
法国公务员的报酬是根据等级、级别、职务和工龄等指数来计算的。据统计,行政机关公务员平均月工资为2312欧元,扣除各种纳税净工资为1944欧元,虽然他们的工资水平在社会上不算很高,但仍具有吸引力,因为法国公务员福利优越,补贴繁多。公务员每年可领13个月的工资,还享受着不少于25种的各类补贴。在补贴中,主要三项为住房补贴、家庭补贴和物价补贴。
补贴有些是合情合理的,有些是莫名其妙的,如自行车补贴、服装补贴、穿鞋补贴、小装饰补贴,还有买内衣或衣物丢失补贴等。
德国公务员的月工资非常高,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公务员工资大约为1400欧元,科长级2500欧元,处长约4000欧元,局长可达8000欧元,副部长级官员则达上万欧元。德国公务员终身受聘于国家,因此不存在失业问题,也无须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公务员工作满25年、40年和50年,还可获得150~300欧元、200~400欧元和250~500欧元的周年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