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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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政府对货币作伪的惩处和防范(5)

三、提高法钱标准,使盗铸者无利可图

政府本身发行的法钱如果质量较低,加之发行大钱和铁钱,由于成本低,获利较大,就容易使盗铸者群起私铸,获取高额利润。因此提高法钱的铸造标准,降低大钱的币值,整顿铁钱,使盗铸者无利可图,就成为政府防伪措施的一个重要内容。

历代封建政府对于铜钱的重量都有一定的要求,即所谓“重如其文”,但对于钱币的成色并无统一的规定。在隋唐以前,铜钱的成色是没有标准的。汉代盛行“即山铸钱”,就是直接在矿山用当地开采的原铜来铸钱,到了唐代,才渐渐地有一定的制度,但在具体铸钱过程中大都不能完全按照制度执行,使铸钱有利可图,所以才滋生了私铸。因此要从根本上禁止私铸,就须增加铸钱的成本,提高钱币的标准,使私铸者无利可图,至少无暴利可图。

汉文帝时期,曾实行过“法钱称重”的制度。所谓“法钱”就是合乎国家法定标准的钱币,当时不管是官铸还是私铸的铜钱,只要重量够四铢,成色好,形状规范,文字是“半两”的,就叫“法钱”,而轻薄劣小的钱则为“奸钱”、“恶钱”。由于私铸的铜钱为了牟利,多为劣质小钱,不够分量,使用的时候轻重不同的官、私钱混在一起,收取的一方往往要接受很多减重的货币。鉴于官私铸钱轻重不一,政府下令采取了法钱称重制度来解决这个矛盾:“时钱重四铢,法钱百枚重一斤十六铢;轻则以钱足之若干枚,令满平也。”在交易付款时,不仅要清点铜钱的枚数,还要以法钱为标准,用秤称钱币的总重量是否合乎标准。如不够标准,还要再加钱,直到分量足了为止。

法钱称重的办法相当麻烦,既要计数又要称重,丧失了金属货币的优越性,又退回到称量货币的方法,对于大额交易尤为不便。而且对往铜钱中掺杂铅、锡、铁的减成色行为,称重制度就无能为力,所以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私铸铜钱质量低劣的问题。

汉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将铸币权收归中央后,针对此前官铸钱本身质量低劣,导致民间纷纷仿效私铸的现象,不惜工本制作三官五铢,使铸钱不仅无利,反而成为负利,因此,“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减少了民间对货币的私铸和改铸。

北魏孝明帝末年,私铸已相当严重,各种私铸小钱分量极轻,有“风飘”、“水浮”之名。为此,御史中尉高恭之提出铸大钱(指足重径大的标准钱,非指贬值的大钱)。他指出钱制以大易小,以重代轻,古已有之,而当朝私钱轻薄滥恶,禁不胜禁,其根源就在于铜价太贱,一斤铜只值八十一文,却可私铸劣小铜钱二百多文,“既示之以深利,又随之以重刑,罹罪者虽多,奸铸者弥众……”因此他主张官府铸钱须铸明年号,且一斤铜只铸七十六文钱。当时铜价每斤至少要五十几文,加上人工、锡、炭等费,私铸就无利可图。后来孝庄帝即位(528)后即“重盗铸之禁,开纠赏之格”,并于次年(529)秋改铸较重的“永安五铢”,试图通过铸重钱而消弭私钱。

隋开皇初年(581),政府虽然规定必须采用合乎标准的五铢钱,但由于钱币很杂,各种前代的旧钱轻重大小均不一致却并行流通,民间就有私熔私铸的现象。开皇三年(591)四月,乃令各关卡设置新钱样品,关外带入的钱须合标准才许入关,不合样的一律没收回炉改铸,并且禁止前代的各种铜钱流通使用,终于把长期混乱的钱统一起来,使隋五铢成为境内流通中的统一货币。但是新铸的五铢原料中含铅、锡较多,铸造成本相应较低,于是私铸又纷纷而起。为控制原材料,政府采取了禁止私采锡镴的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既然政府控制了铅、锡,无法直接获取铸钱资源,私铸者就采用磨刮钱边的方法,从法钱中磨取铜料,铸造轻薄恶钱。政府只能再次下令京师及各州旅店、商铺都各置样钱,不合格的不许入市,将国家法钱与私铸钱严格地区分出来,以力保法钱的权威性。

唐初仍然沿用隋五铢和其他古旧铜钱,因隋末钱法大乱,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私铸的轻薄恶小劣币,特别是长安地区流行的线环钱,八九万枚尚不满半斛,给商业贸易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稳定市场,统一币制,高祖遂于武德四年(621)七月废除五铢钱,改铸“开元通宝”。

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二絫,积十文重一两”,改正了隋五铢偏轻的缺点,“议者以新钱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与此同时铜钱铸造中的合金比例也趋于统一。

另一个措施,便是降低大钱的币值。官府滥铸大钱导致私钱的兴盛,朝廷为了缓解这一局势,就必须降低大钱的币面价值,尽量使之名实相符。唐肃宗朝时,由于安史之乱后军费开支浩大,先后发行乾元重宝当十钱和重轮乾元当五十钱。乾元重宝钱“径一寸,每缗重十斤”,以一当十个开元通宝。重轮乾元钱“径一寸二分”,每贯“重十二斤”,以一当开元通宝五十。重轮乾元重量约为开元钱的三倍,而法定币值却等于开元钱的五十倍,这样大幅度的减重和贬值,导致物价飞涨,“米斗钱至七千,饿死者满道”,“京师人人私铸,犯者愈众,数月搒死者八百余人”,大批百姓饿死或者受刑而死,政府不得不减小大钱的面值。肃宗上元元年(760),首先下诏改重轮乾元钱当三十行用。其后,两种大钱日益贬值,代宗即位后,“乾元重宝钱以一当二,重轮钱以一当三,凡三日而大小钱皆以一当一”。大钱贬值以后,“至是人甚便之。其后民间乾元、重棱二钱铸为器,不复出矣”。

宋代铸大钱更多。每次铸大钱,其直接后果便是私钱泛滥,货币贬值,政府所能采取的措施,也只能是将大钱贬值了事。仁宗庆历年间曾在陕西和江南铸当十大铜钱,又在河东铸当十大铁钱,导致盗铸蜂起。宋夏和议成后,庆历八年(1048)改当十大钱为当三,但盗铸之火仍无法熄止,直至嘉祐四年(1059)减为当二后,才“铜费相当,民无冒利,盗铸衰息”。折二钱由于“本重而模精”,铜费相当,私铸无利可图,因此神宗熙宁四年(1071)应陕西转运副使皮公弼之请,将陕西所存积的铜、锡等材料都铸为折二钱,“其后折二钱遂行天下”。

至于徽宗时的当十钱,发行不久就因为“私铸寖广”被改为当五、当三行使。崇宁四年(1105)六月,宋廷首先诏令盛产铜的广南、福建两路禁行当十钱,将此二路的当十钱运到别路使用。十一月,又应尚书省之奏请,将荆湖、江南、两浙、淮南路的当十钱皆改作当五使用。次年还下诏在上述地区停铸当十钱,改铸小平钱,并再改当五为当三行用,同时令原先京师、陕西、河东、河北等地的当十钱减作当五。不过这种各路或用或禁当十钱,在贬值的时候折当又各不相同的情况,反使许多人有机可乘,在东南地区私铸大钱,越江淮盗贩至仍用大钱的京师及北方三路。政和元年(1111)五月,徽宗下诏:

“公私当十钱并改作当三行使。”终于在全国范围内改当十钱为当三。政府铸大钱以转嫁财政危机,却因大钱虚值过高而引起流通不便、私铸纷起,因此政府不彻底废除大钱,私铸盗贩大钱也就不可能绝迹。朝廷无计可施,只得“用折二钱改铸折十钱皆罢,其创置铸钱院及招置钱户并停。继复罢铸当十、二分之令,尽铸小平钱……”官铸大钱导致私铸猖獗,一些有识的官僚早已看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当时同知枢密院事章楶就提出“精加鼓铸,无贪厚利,令制造精密,与物相权。盗铸之家获利既薄,岂肯冒重法以自取灭亡”,但惜未被蔡京采纳。每当私铸因官府铸大钱而盛炽时,政府惧于形势,总是将官铸大钱折价行用或干脆废止,以绝民间私铸之利,整肃货币流通,稳定社会经济,但却每每难以持久,已经变化了的币值又要人为地去调整,必然会有许多人受经济损失。正如周行己所说的:“自十而为五,民之所有十去其半矣;自五而为三,民之所有十去其七矣。”这使百姓遭受极大的损失。

铁钱的铸造一直在不同的朝代里断断续续地进行,而宋代是行用铁钱时间最长的朝代。宋仁宗时由于对西夏用兵,除了铸大铜钱之外,还在陕西大肆设监铸造铁钱,铁钱监的增设及铁钱的盛行,使陕西、河东路的货币流通处于一片混乱之中。铁钱价廉,但币值定得很高,促使民间纷纷盗铸。针对日益泛滥的铁钱私铸,宋政府同样采取了对大铁钱的贬值措施。皇祐四年(1052)二月,陕西转运使傅永对大铁钱进行了调整,史载:

时关中用折十铁钱,盗铸不可胜计,公私患之。永献策请变法,至境,问民所乏,贷以种粮钱,令麦熟纳偿,而薄取其息,民大悦。永亟檄州县,凡散二百八十万缗,大钱悉尽,乃以闻。已而朝廷变法,遂下令以小铁钱三折大铁钱一,民出不意,破产失业,自经死者甚众,而盗铸亦以衰止,所贷得麦四十万斛。

大铁钱由当十降为当三,起到了缓和通货膨胀、抑制私铸的作用,但政府以“利民”的名义,用欺骗的手段将损失全部转嫁到人民头上,却又对农民进行了一次掠夺。

当时河东转运使周沆又在河东尝试以提高铁价的方法来抑制私铸。据司马光《温国司马文正公文集·户部侍郎周公沆神道碑》载:

“自庆历以来,河东行铁钱,民多盗铸,吏以峻法惩之,抵罪者日繁,终不能禁。公乃使高估铁价,盗铸者无利,不禁自息。”此法对缓和私铸之风有一些作用,但所谓“不禁自息”不免夸大。至和二年(1055),文彦博上陕西铁钱事,建议将河东所行提高铁价的方法推广到陕西,在陕西实行榷铁。他认为由于“铁本至贱”,私铸铁钱获利甚厚,故不能禁绝,因此提出“使铁价增贵”,私铸无利,而薄恶之钱则熔为器用,这样,自然就百物价平,民不犯禁。但这一建议未见实行。

陕西大铁钱改为当三后,私铸现象虽有所缓和,但仍未能完全禁绝。于是,嘉祐四年(1059)二月,又改当三为当二,至此,铸大铁钱逐渐本利相当,盗铸也就逐渐衰息了。而且自这一年起,嘉、邛州钱监曾停铸十年。熙宁元年(1068)五月,因四川民间缺钱,嘉、邛二州钱监始以旧额减半鼓铸。此后数年间,陕西铁钱的钱就法相对比较安定了。

南宋乾道初年(1165),诏令两淮、京西、湖北荆门等地“悉用铁钱”。乾道六年淮西地区舒、蕲、黄州等产铁地都各置铁钱监,铸折二铁钱,其后便大力鼓铸铁钱,“舒蕲守臣皆以铸钱增羡迁官”。可是两淮铁钱自淳熙十五六年后,官铸钱日益粗恶,私铸之风大盛,“私铸铁钱散漫江淮”。朝廷频频下诏禁私钱,整顿两淮币制。绍熙二年(1191)七月,诏出会子百万缗收换两淮私铸铁钱,十二月,复出百万缗收两淮铁钱,并诏令帅漕司赈粜,收破缺铁钱及私钱;翌年正月,“出度僧牒二百,收淮东铁钱”。以会子、度牒等称提铁钱,使两淮铁钱的泛滥得以控制。

四、加强货币本身的防伪功能

官方发行的一些法币制作粗糙,质量不高,防伪性差,使民间易于模仿铸作,是造成货币作伪的原因之一。历代政府也已认识到这个问题,因此提高法币的质量,也是货币防伪的一个重要措施。

1.不爱铜,不惜工,保证铜钱质量

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下令郡国铸五铢钱,即规定必须“周廓其质,令不可得摩取铅(熔)”,以防盗铸。当时的五铢钱轻重适宜,形态一致,分量较足,质地也较好,由于工本较高,制作精良,私铸者较难模仿,也乏利可图,因此币值稳定,交易称便。元鼎二年(前115)发行赤仄钱,“以赤铜为其廓”,以与“周廓其质”的五铢钱有所区别,在铸币的技术上增加了难度。元鼎四年令“悉禁郡国毋铸钱”,将铸币权收归中央后,不惜工本制作三官五铢。三官钱由中央政府均输、钟官、辨铜三个机构铸造,因三个机构都设在长安附近的上林苑,故又称为“上林三官”。汉武帝诏令“非三官钱不得行”,以前铸造的钱币全部作废、销毁,把铜料输送到上林三官。由于铸币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制作工序的复杂化,上林三官所铸的五铢钱质地优良,精细美观,文字规范,整齐划一,工艺水平相当高,民间工匠难望其项背,轻易不能伪造。此五铢钱一直行用了六七百年之久,到唐朝武德四年(621)才被废止。

宋代为保证钱币质量,在铸钱时也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其用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钱作,末曰排整作。”“模沙、冶金、分作有八,刀错水莹,离局为二。”可知宋代铸币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之则。宋代史料中多有钱官因铸钱质量不合格而遭受处分的记载。神宗熙宁十年(1077),因“改置永平监大炉铸钱怯薄”,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被罚铜十斤,监官侍禁崔坦差替,均受到处罚。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由于饶州钱监所铸钱被查到“内一分系黄铜钱,九分带铅锡钱”,而钱监官却不照铸钱司之命,“节次将夹杂铜依十分好铜数目支出鼓铸”,且将所铸的劣质铅锡钱和黄铜钱运发至左藏西库,结果不但钱监官、提点铸钱官、左藏西库监官受到降职的惩治,而且户部、工部的长官和副长官都受到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