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新阶段的到来深刻影响了世界,也改变着中国的国际环境,特别是中国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初,中美关系解冻,中国同日本、西欧等发达国家全面建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也得到恢复,经过毛泽东、周恩来的努力,中国通向西方的道路已经开通。70年末,中国外交又在两个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一是中日缔约,一是中美建交。至此,中国获得了进入世界主体市场的通道,经济体制改革的国际环境基本形成。当时,从遏制苏联扩张的共同战略利益出发,美国和西欧都希望中国成为世界的稳定力量,不仅不害怕而且乐见中国强大,美国副总统蒙代尔1979年8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就公开地表示“一个安定的现代化的中国是符合美国的利益的” 。因此,他们也愿意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的现代化提供一些支持。从美、欧、日联手遏制中国到支持中国的现代化,国际环境的确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在经济上, 20世纪70年代末,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出现了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的趋势,资本主义国家正处于萧条时期,产品、技术、资本都过剩,仅欧洲就有多达5000亿美元的游资,这些资金急于找到出路。所以,无论日本还是西欧国家,都争相同中国进行贸易,争相借钱给中国。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面临产业升级,都在寻找新的生产基地,把失去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出去。具有丰富廉价劳动力和巨大潜在市场的中国,很自然地进入了他们的视野。韩国学者朴贞东在谈到70年代末中国对外开放的背景时说:“不仅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连亚洲四小龙企业也开始寻找新的生产基地发展自己” 。这个产业转移的趋势,不仅为中国吸引国外投资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也为中国共产党推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
正是基于国际形势及历史条件发生的深刻变化,在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得出了“在较长时间内不发生大规模的世界战争有可能的,维护世界和平是有希望的” 这一科学结论,并进一步阐述了和平与发展的思想:“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 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已经形成了与全球化新阶段相适应的新的时代观。经济全球化的新阶段召唤着中国出现能与世界市场对接的新的经济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全球化新阶段不仅为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型提供了外部条件,而且也对这一体制转型提出了要求。在其后的改革开放的进程之中,市场经济体制开始逐渐代替了计划经济体制,并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张丽
[摘要]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面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中国共产党必将不断探索与创新,着重从加强立法、公正执法、司法改革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着力,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
[关键词] 法治建设 探索 发展 举措
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法治建设60多年艰难曲折的探索与发展历程, 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我们党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我们党领导人民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同时迅速着手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将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初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尽管这一时期法治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许多重要的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主要靠党的政策来调整,法治建设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干部与群众的法治观念淡薄等等,但毕竟有了一个好的起点,以1954年宪法为核心的新中国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稳步发展,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初步基础。1957年反右派运动扩大化,打断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正常进程,法治建设停滞不前。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我国法治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
2.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恢复和发展法治,确立法律的崇高地位和权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并围绕这一重大转变致力于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邓小平同志强调要维护和树立法律的权威,“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1982年12月颁布了新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宪法。它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恢复工作的基本完成。1982年宪法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提出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越来越重要而紧迫。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实践的理论升华,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4.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确立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推进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与法治的关系既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党的建设及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关键问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执政经验和法治建设经验,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一个战略性论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确立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实现了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的宣示,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目标,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60多年的法治建设,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实践的心血,历经了艰难曲折,它所积累的历史经验,为今后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它所取得的成就,为今后的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 中国共产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举措
加强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不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政治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现状距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任重而道远,中国共产党应当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着力推进。
1.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即国家的立法建设,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存在着不少问题: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出来的许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一些法律内容粗疏,可操作性差。针对这些问题,今后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一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法治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重要保证,法治不统一,就不能集中地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要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被写入宪法,开辟了中国保障人权的新阶段,意义重大而深远。要抓紧制定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完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三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要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四要对立法重点进行相应调整,更加重视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要善于通过法律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形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权限。这不仅意味着权限法定——即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权力都来自宪法与法律的授予、确认和许可,法律以外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意味着行为合法——即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都要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要求;同时要程序合法——即在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贯彻信息公开等原则。此外,还要实行责任行政——即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违法,不仅其行为无效,而且要对其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其执法行为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