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等级,首先是区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谓“良贱不婚”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关于这一原则,在汉时还不是十分严格,后妃们出身“卑贱”的是不少的。到了魏晋南北朝,在这方面逐渐严格了起来,凡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而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者加罪,魏昭成帝有个后裔,因为曾为家憧取民女为妇,以以良人为妾,而坐免爵,可见掌握相当严格。到了唐代,在这方面虽然略有开明,以太常乐人婚姻绝于士籍而认为非宜,使其婚同百姓;然而对于杂户等则限制其当色为婚,规定凡官户奴姆,男女成人,先以本色配偶。如果违反了这个原则,就要予以严惩。《唐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取者亦如之。……即妄以奴姆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姆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律,各还正之。”
在唐代,如上一节所述,妻、腰、妾、姆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等级区别,这是因为,她们的来源不同,所代表的阶级、阶层不同,而这些等级是不可逾越的。从唐律上看,妾的身份等同于贱民,因为从“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的律文,以妾与客女同论,而客女只是高于姆的半贱民,所以妾的身份也大致如此。
即使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也要讲究门第的高下。当时有所谓“五大姓”,称海内第一高门,这就是崔(清河、博陵)、卢(范阳)、李(赵郡、陇西)、郑(荣阳)、王(太原)。这五大姓互通婚姻,外人难以高攀,因此,当时的人以娶五姓女为最大的荣耀,因为借婚姻关系可以得到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许多利益。当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一些富户,钱虽多但门第不高,政治地位不高,于是千方百计地以钱铺路,厚置嫁妆,企图与高门望族联姻。至于一些权贵之家,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也争求士族婚姻。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有些女子本身也十分看重门第,士族女子以下嫁庶族为耻。例如权臣吉慰以势逼娶士族崔敬之女,崔女躺在床上不肯上车,最后崔敬的小女儿抱着舍身救父的念头替姐嫁到了吉家。
这样,当然引起不少社会矛盾。以后,甚至在同一姓的高门望族内部,又分某房某眷,高下悬隔,这更加剧了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对于统治者来说,统治与被统治的界限不可逾越,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必须缓解,否则,会危及这个阶级的统治地位。因此,唐太宗时曾有诏谓:“新官之辈,丰富之家,竟慕世族,结为婚姻,多纳财贿,有如贩誓。或贬其家门,辱于姻娅;或矜其旧族,行无礼于舅姑。自今以往,宜悉禁之。”唐太宗是一个比较英明的封建皇帝,他是看到一些问题的,他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勋臣家,不议山东之旧族。但是,这些措施的贯彻执行遇到很大困难,当朝的大臣如魏征、房玄龄、李勋等还是乐意和一些山东的旧族议婚,所以旧望不能减。到了高宗时,又诏一些高门望族,不得自为婚姻;又规定了天下嫁女受财之数,不得受陪门财。但是,这股风气还是很难扭转过来。一些高门望族虽然不敢公开地自为婚婿,但仍悄悄地进行,把女儿暗送夫家;有些高门望族之女宁可老不嫁,也不愿和异姓为婚。有些破落世族,利用这种风气自称禁婚家,益增厚价。
由于存在这种风气,贫家女儿门第既低,又乏资财,往往难嫁了。白居易写过一首《贫家女》的诗,描述当时的婚姻心理,相当透辟。诗云:
天下无正声,悦耳即为娱;
人间无正色,悦目即为妹。
颜色非相远,贫富则有殊;
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
红楼富家女,金缕绣罗福;
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
母兄未开,言嫁不须央。
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
荆钗不值钱,衣上无真珠;
几回人欲聘,临日又蜘踞。
主人会良媒,置酒满玉壶,
四座且勿饮,听我歌两途。
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
贫家女难嫁,嫁晚教其姑。
闰君欲娶嫁,娶妇意何如?
秦韬玉的《贫女》云“蓬门未识缔罗香,拟托良媒益自伤。……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作嫁衣裳。”也是咏叹贫女难嫁的诗句。李商隐则把贫女嫁人比作如孕妇走路、新妇见客那样困难。
由于父母为女择婿往往考虑门第和钱财,也造成了不少老夫少妻的现象。例如进士宇文栩攀附权势竟将国色之女许配给年过的窦瑶。崔元综58岁,娶妻19岁。陈盼年近80,还强娶儒家少女。对这种婚姻,女子当然不愿意,婚后生活也不可能幸福。有位崔氏女年轻又有才学,嫁给了一个老年校书郎卢某,婚后郁郁不乐。丈夫叫她写诗,她便咏道:
“不怨卢郎年纪大,不怨卢郎官职卑。自恨妾身生较晚,不见卢郎少年时。”哀怨不满又无可奈何、委婉曲折,加上自我解嘲之情充溢于字里行间。
当然,传统的“郎才女貌”的婚嫁要求在唐代社会也还有相当影响。唐代崇尚文学,科举制又发达,文士不仅名声好听,而且以文取仕比较容易,所以也有些人家择婿颇重文才。
例如扬州军将雍某家资丰富,却钦慕士流,将女儿嫁给有才而无财的崔涯,并时常接济他们。至于挑选女子的要求,原则上说,娶妇重德不重色,但唐代世风不尚礼法而尚风流,所以男子普遍看重美色,名士才子尤其如此。如诗人崔额前后四五娶,只求美色。才子张又新声称:“唯得美妻,平生足矣。”
三、婚律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是《户婚》,共有46条,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一直到清律,到民国时代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法律,还可以从中看出唐律的影响。
在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中,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认为含有背夫之责,故其刑比有妻更娶仅徒一年为重。
五代时沿用唐律,但周世宗对重婚罪更加重了处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则与同罪;娶而后知,减一等,并离之。
当然,如前所述,在封建社会中本质上还是实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个“正室“外,其他以妾、姆、奴的名义出现罢了。
关于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这与它的前世和后世都是相似的。观于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请求,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而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吊一尺也算数,可见这和买卖婚并不相同;当然,如果贪索臣额聘财,那么婚姻的性质就变了。所谓聘娶婚,一般总是和“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联结在一起的,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渴,使六女于窗中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以貌选共婿,实在是一个例外。但即使自己选中了,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
正因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他一切婚姻形式,例如唐律《贼盗篇》云“略人为妻妾者,徒三年”。而《疏义》说,于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有巧取豪夺的意思。至于买卖婚,历代法律对此都是严禁的,例如北魏律云“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对于婚姻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唐律也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例如主婚人与婚姻责任问题,庸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这就把婚姻责任区分清楚了,如果婚姻违律,谁是主要决定者,谁就是主要责任者。
唐律中对婚姻禁忌也有许多规定,这都源于原始社会以来的性禁忌,而到唐代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使它更明确、更严格了。除本章已经叙述的“良贱不婚“外,还有以下禁忌:
同姓不婚。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怨、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不过,这里的同姓实指向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
宗妻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缩、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尊卑不婚。在唐代以前,这方面比较乱,上一章也阐述了这方面的情况,而到了唐代,才对此列为禁条,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唐、明、清各律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汶。元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此外,对违时嫁娶也有处罚。一是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唐以前就有此规定,而唐律更详之曰“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亲之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二是居配偶丧不得嫁娶,唐及以后各律居夫丧而嫁者与居父母丧而嫁之裁制同,且列为“十恶“中“不义“之一,视为不可赦有者。至于夫居妻丧而娶,应该怎样处罚,在法律中却查不到,而且,唐朝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中,谓“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婿,令其为合”。三是值帝王丧不得嫁娶,汉文帝以前,帝王死后每禁嫁娶,所以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饮酒食肉。”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四是父母囚禁不得嫁娶,唐律云:“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处罚是很重的。
从这些有关婚姻、家庭与性的法律中,反映出当时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反映出当时人和人的关系,包括男子和女子的关系,也反映出许多婚姻、家庭与性观念。在法律条文的许多方面都反映出男女不平等,如在夫丧期间妻再嫁,那就不得了;而在妻丧期间夫再娶,法律上的处罚规定就找不到。再如唐律规定,夫殴伤妻者,要比照凡人减等处刑;妻殴伤夫者,要比照凡人加等处刑。一一法律上就已肯定了这种不平等,而在实际生活中更不平等,达官贵人如果杀害妻妾姆奴,只不过是如同打死了一条狗,是无人过问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实在是最能体现出社会的阶级性质的。
四、“天作之合”
包括唐代在内的历代法律,通过形形色色的内容和规定,都力图维持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很明显,如果婚姻与家庭不稳定,社会就不能稳定,统治阶级也就统治不下去了。了这方面的法律以外,还有一些以神话、传说、习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观念,也含有这一目的,这就是认为夫妻缘分是前世已定,所以不可改变。
这方面说法很多,例如“天作之合”、“佳偶天成”、“缘由前定”等等,《女论语·事夫章》中也说“前生缘分,今世婚姻”,至于什么“千里姻缘一线牵”,“有缘千里来相会,元缘对面不相识”等,这都是后世的话了。这方面的说法,唐代时最为多,而且也可以说,唐代以后也不再有新的说法了。以下一些故事说明了许多问题。
一个是李复言《续玄怪录》所载的“卢生”弘农令之女既绊,适卢生。卡吉之日,女巫有来者。
李氏之母问曰“小女今夕适人。卢郎常来,巫当屡见,其人官禄厚薄?“巫者曰“所言卢郎,非长幸在者乎?“曰:
“然。”“然则非夫之子婿也!夫人之婿,中形而白,且无须也!”夫人惊曰“吾之女今夕适人得乎?“巫曰:“得。”
夫人曰“既得适人,又何以云非卢郎乎?“曰“不知其由,卢则终非夫人子婿也。”俄而卢纳采,夫人怒巫而示之,巫曰“事在今夕,安敢妄言。”其家大怒,共唾而逐之。
及卢乘轩车来,展亲迎之礼。宾主礼具,解佩约花,卢生忽惊而奔出,乘马而遁,众宾追之不返。主人素负气,不胜其愤,且恃其女之容,邀客皆入,呼女出拜,其貌之丽,天下罕致。指之曰:“此女岂惊人者耶?今而不出,人其以为兽形也。”众人莫不愤叹。
主人曰“此女已奉见,宾客中有能聘者,愿赴今夕。”时郑某官乘,为卢之侯,在坐起拜早“愿事门馆。”于是奉书择相,登车成礼。巫言之貌宛然,乃知巫之有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