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应该是扩大民主。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处于当家做主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全部权力。对极少数人的专政是为了保障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应该是最广泛的民主。周恩来认为,“党的领导是组织领导,不是个人领导。”要反对封建主义的政治意识,提倡社会主义民主平等的原则。中国“封建官僚的习俗在社会上还存在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土壤上实现以后,如果不有意识地经常地排除某些旧社会习俗,它就会经常来侵蚀我们。”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敢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领导干部的独断专横、“一言堂”的作风。
如何搞好党内民主呢?周恩来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早在党的初创时期,周恩来就认识到共产党内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共产党人一方服从领袖的指挥,一方时时监督其行动。”他认为共产党内不应有特殊的党员,“在党内个人都是平等的,如果从工作上说,大家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彼此平等地交换意见,决不能个人自居于领导地位。”只有这样才有效监督各级领导机构执行中央的大政方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于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周恩来还注意到两个问题:
一是必须反对家长式统治和极端民主化两种错误倾向。民主和集中相互联系,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也不能只讲民主不要集中,既需要扩大民主,也需要高度的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正确处理领袖同党和群众的关系。这个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并且在执政的条件下,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命运。无产阶级政党的领袖是党的一个成员,必须要反对个人崇拜、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多数人的决定。
二是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锐利武器,周恩来特别强调自我批评。他认为“人总是容易看到人家的短处,看到自己的长处。应该反过来,多看人家的长处,多看自己的短处,这样不仅能够使自己进步,也能帮助别人进步。
人家看你做自我批评,他也会做自我批评了。”“批评自己重一点不要紧,但批评人家时,要先肯定人家的长处,然后再批评人家的短处。”
四、重视行政监督制度建设,提高监察机构的功效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和制约机制,是确保廉政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周恩来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认识,他主张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通过法律的手段惩治腐败分子,以保证党和政府的清廉。他认为加强行政监督的制度建设,发挥和加强监察机构的功效,是搞好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早在他主持制定《共同纲领》时,就做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周恩来对行政监督机制的建设非常重视,在组建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时就建立了高于部级的行政监察机构。在政务院所属的高于部级的四个委员会中,就包括人民监察委员会,周恩来在解释这个机构的目的时说:“是为了建立监察制度,监察行政部门,如公务人员是否执行了政府的决议和政策,是否有贪污腐化等情形”。并就其职责进行了如下规定:
(1)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之利益,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2)指导全国各级监察工作,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3)接受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周恩来深知,权力之间互相制衡对于廉政建设有重要作用,只有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监督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清廉从政。建国初期,周恩来在总结“三反”运动经验时就明确指出:“三反”运动能够取得很大的成绩,巩固了人民革命胜利的果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监督的结果。为了保证群众监督的活动的正常化,加强行政监督的制度建设,在周恩来领导下政务院先后于1951年7月第92次政务会议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规定在政府机关与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以及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和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1952年8月,政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通知》,规定必须通过推广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组织,密切联系广大群众,发挥群众性的监督作用。这就将群众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与腐败行为的活动开始导向制度化、正规化。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的政治经济形势极其复杂严峻,立法工作是繁重而迫切的任务,周恩来直接参与、领导了当时的立法工作,主持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国家大法,并指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保障发明与专利暂行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规条律。尤其是1952年3月政务院第130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表明了周恩来对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严惩腐败分子有法可依,使廉政建设初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952年12月27日,在周恩来领导下政务院颁布了《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检查室暂行组织通则》。通则指出,继续与贪污、浪费特别是官僚主义作斗争,以适应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在财经各部门中有立即建立监察机构的必要等。在周恩来的指导下,各级政府的监察制度逐步完善和强化,国务院运用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处理了许多重大案件。周恩来要求各级干部严格执行纪律,教育干部奉公守法,廉洁从政,确保了共产党政府在人民大众心中的形象。
周恩来历来主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要按照法律制裁。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代表大会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周恩来强调:“国家机关中某些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贪污腐化,营私舞弊,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照法律给予制裁。”他进一步提出了通过国家权力机构来监督政府活动的思想,他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监督我们的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责任。我们希望各位代表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并同政府工作人员合作来反对浪费资金的现象,反对机构庞大的现象,反对违反财政制度的现象,反对不爱护国家财产、不严格节约和不努力增加资金积累的现象,反对偷税漏税和盗窃国家资财的行为,反对贪污的行为。”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时规定》,以严明的纪律来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
监督机构建立后,如何有效地行使职权、防止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滋生?周恩来考虑到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在党和政府内部上下之间、各部门之间、前后程序之间、同事之间进行互相监督,使上下级之间、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和制约,严格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共同遵守各项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周恩来指出“中央与地方要相互影响,相互监督,不要以为只是上面对下面监督,下面同样要监督上面,起制约的作用。”各部门之间、前后程序之间的监督,同事之间的监督,指的是民主监督。包括领导之间的相互监督,实行集体领导,“没有经过党委讨论的大事”,“不能随便决定”。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工作人员要监督领导同志,开好民主生活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防微杜渐。
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即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和群众与社会的监督职能。周恩来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同时也是监察机关。
1954年在讲到国家财政问题时,他希望人大代表要经常去接触人民,视察政府的工作,甚至向人大代表提出具体建议“每年应有两次到人民中去直接视察工作。他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接触广大的人民,接触实际,看我们的工作是否做得恰当,做错了没有,有什么偏差。”由于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国家,周恩来还一直重视发挥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作用,多次提出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该接受其他党派的监督,党的干部也应该接受党外人士的监督。
此外,周恩来还提到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的问题,包括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多下基层,多接触实际,接近群众,多搞调查研究,“只有广大人民在生产中发挥了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也才能更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
周恩来反对腐败,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的思想蕴涵丰富的内容,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其杰出的廉政建设思想对当前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重要的启示和积极的现实性指导意义。学习和继承周恩来的优秀品德,是保证党风廉洁、社会风气好转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廉洁奉公、不谋取私利是共产党人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基本要求,也是领导干部过好周恩来所提出的“五关”所应把握的原则。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不但在清正廉洁方面以身作则,而且在机构设置、法律规定、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初步的探索。周恩来当年的杰出思想和成功实践给当前反对政府官员腐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