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都市中的青少年:发展危机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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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社会政策视角:社会设置与青少年成长危机(5)

在这方面,有些国家和地区正式制定了专门的青少年福利服务方面的法律,确定青少年有哪些特殊需要应由国家和社会设法予以满足,并规定政策提供服务的具体种类和方面。例如,我国台湾地区1989年颁行《少年福利法规》,规定的“福利措施”有就业辅导、职业训练、收养安置、收容教养,以及保护服务等。台湾地区的学者将“少年福利”的需求方面划分为“健康维护”、“保护照顾”、“教育辅导”、“休闲娱乐”等需要领域,相应的福利政策的内容即是组织提供针对这几方面的有关服务,加上关于“不幸少年的机构安置教养”工作的有关措施。在香港,尽管政府没有正式制定统一明确的政策,但青少年的福利服务实际开展得很多,并形成了一个大致明晰的范围,包括:“青(少)年中心服务”、“外展社会工作服务”、“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感化服务”、“住院照顾服务”、“复康服务”、“营舍服务”、“青年辅导服务”、“职业辅导服务”,以及“制服团体服务”、“爱丁堡奖励计划服务”等,每类服务都有一定的标准,针对青少年生活中的某项特定的需要而提供。

总体来说,我国青少年福利服务尚缺乏专门明确的政策规定,无论是对青少年中特殊群体的有关福利服务,还是对一般青少年的有关社会服务,经常是政府有做法(措施),但无说法(政策),更无高度权威、统一的说法(明确的法律或法规)。在特殊青少年群体和一般青少年中,主要是补救性的针对特殊困难青少年群体的政策,而普遍适合全体青少年、注重其更健康成长与发展的政策尤为欠缺,发展更显不足。换言之,我国即使有青少年福利服务方面的特别政策,其侧重点也在补救青少年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问题,而非更为积极主动地促进青少年

更好地发展,这一倾向是较为明显的。

五、 当前青少年政策面临的挑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8年第15届大会上提交了第一份关于青年问题的综合报告,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正取得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青少年政策作为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正被纳入国家政府领域与各项行政实践之中。

国际社会对青少年的关注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关注的重心由原来的“教化和控制问题”转向目前所关注的“福利照顾问题”,可以说,一个普遍的趋势是: 社会和国家对青少年正当福利需要的界定范围已日益扩大,从原来针对其中部分青少年的基本生存救助需要的消极性狭隘范畴,扩展为一种广泛的有着强烈发展性取向的青少年福利概念,包括青少年接受一定文化教育的需要、获得劳动就业的需要、拥有适当居住条件的需要、健康维护的需要、更广泛的社会安全保障的需要,以及特别的个人服务的需要等。由于青少年的特殊地位,社会组织更须注意青少年群体的特殊需要,并予以相应的政策性关照。在这种认识基础上,国家政策中有关青少年的福利性政策已变得日趋富于建设性和扩张性,青少年政策的目标也不再限于部分人员的消极性救助,而是更为全面地关注全体青少年的高水平满足和充分发展,更加积极地促进青少年的成长与个人价值的实现。

1996年,联合国大会第50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1998年,葡萄牙里斯本召开的“世界青年事务部长级会议”上,各国政府代表又通过了《关于青年政策和方案的里斯本宣言》。这两个文件代表着某种国际性青少年政策的出现,并且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或地区的层次,形成全球社会共同认可的专门的统一立场与措施,以解决青少年问题的一种全新的格局。这种国际性青少年政策的立场是: 通过向青少年提供各方面的广泛福利服务,包括教育、就业、环境、健康、经济安全、特殊群体照顾与服务等方面,来促进他们更充分地参与社会、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并为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贡献潜能。这是一种以“积极性的福利”政策为导向的立场。国际社会对青少年和青少年问题认识上的发展,已越来越从需要社会关怀和协助的角度理解青少年的特殊性,更加关注其自身的需求,更加重视其权利与主体的地位。从青少年的需要出发,以人为本,以福利服务为主的青少年政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

相对于国际社会的青少年政策变化而言,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并颁行了大量的青少年政策,效果也是显著的;但是,这些政策又是零散的、不系统的。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到政策的效果,对青少年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是不利的。既不利于从政策的角度通盘考虑青少年事务,不利于青少年工作的中长期目标的制定;也不利于必要的社会资源的调动,不利于各方面协调、配合处理青少年事务。我国的青少年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它突出表现在存在方式、目标内容、运行体制三个方面。我国现有的青少年方面的政策,并不是以一个明确统一的“中国青少年政策”的形式而存在的。政府方面的文件中,也很少见到有“青年政策”或“青少年政策”的明确提法。我们通过整理、归纳、分析得出的有关政策,其实际的存在方式主要是以其他名目出现的法律、法规及更具体的、具有时间性的行政工作文件。换句话说,青少年的有关政策是散见于别的各种政策文献中的,并没有采取自己独立、专门的存在方式。所以,虽然可以肯定它是有的,但它却又不明显。

青少年政策体系也不够完善,目标不尽合理,内容上还有不少空白点。我国的青少年有关政策从内容的完整性上讲,首先存在针对青少年问题和需要的不同领域、方面,政策的发展程度不平衡,内容的充实性、成熟性不一致这一突出问题。就青少年社会生活和成长发展中涉及的几大需求领域来看,基本权益的法律界定与司法保护方面、教育权保障及相关服务方面、健康维护与卫生保健服务方面、特殊社会福利以及某些个人性服务方面,有关政策发展较快,内容也比较丰富,达到了较为成熟的状态。但在青少年社会保障、青少年的劳动就业、青少年住房,以及青少年更深层次和个性化、多样性需求的专业辅导服务方面,我国尚欠缺相应的政策,或者有关政策较为薄弱,内容不健全、不完善。即使是在上述比较成熟的几大方面,其中的一些更具体的问题和领域,也尚存着不少政策的空白点,自身体系的完整性也还不够。

此外,我国有关青少年政策普遍在涉及操作的层次上显得比较薄弱,相关规定较为粗糙,内容不细、不够具体和明确。整个政策体系比较缺乏具体实施规范和指引的部分,流于一般性原则和空洞的宣言式表述的层面。因而,政策的实用性和适切性普遍存在较严重的不足。

我国现有青少年政策在内容体系上的这些不足,跟整个政策的目标取向仍不尽合理有关。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还未完全实现从“国家利益主导型”的青少年管理政策,向“青少年主体需要决定型”的青少年社会政策的合理转变。我国现有的青少年有关政策,从决策制定、规划实施到具体执行、评估监控的整个过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来负责,缺乏一种将这些过程环节有机地联系和整合起来的机制。

根据上述对我国青少年政策现状与问题的基本评价,及对青少年问题与青少年工作所面临挑战的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的青少年政策必须尽快发展和完善。

第一,必须重视青少年政策发展的需要。要推动我国青少年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完善,首先必须在全社会确立起一个认识上的前提,即高度重视在我国发展明确、统一的青少年政策之必要性,充分意识到它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长治久安、繁荣发展的需要。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认识不能停留在只是把青少年视为一个不确定的人生阶段,或者没有什么特别性的水平上。相反,我们必须深知: 青少年是一个具有很大独特性的社会群体,也是一个对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影响深远巨大的群体。重视针对青少年制定和实行专门的政策,就是重视国家、民族的未来。以此认识为前提,我们自然不能满足于我国有关青少年政策现有的这种零散、空洞、不明显和无权威的状况,我们也无法满足于没有一个专责的部门、有效的机制来推行实施青少年方面政策的体制。

第二,转变理念,把青少年政策视为社会政策。在确立了需要尽快发展我国明确、专门、统一的青少年政策的认识之后,为保证这一政策能够真正发挥其有效解决青少年方面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进步和国家繁荣昌盛的作用,还必须在整个政策的基本思路方面,在对待政策具体内容之构想的思维模式方面,努力实现一个大的转变。具体来说,就是要从过去那种把青少年政策主要作为一种国家的管理政策,从单方面管束、操控青少年使之服从社会秩序和国家需要的目的出发,以从上到下发布命令要求和布置工作的方式来对待的思路与做法,转变到将青少年政策视为针对青少年群体生存发展中的特殊需要,重在考虑如何配置和运用社会的各种资源、力量来予以配合满足的“社会政策”的立场及思路上来。换言之,“青少年政策”就像我们专门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政策一样,是重在因应其由各方面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社会保护和照顾的各项具体需求,来专门为之制定与实施的。政策的出发点是这个群体自身的各种或隐或显的需要;政策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借法定的、权威的各项安排,来保证有关人群需要的适当满足,促使其健全地生活与发展,实现他们的福祉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