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千古大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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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宋教仁:走向民主的挫折 (2)

其实,宋教仁是最有可能出现在武昌领导起义的同盟会领袖。起义爆发半月之前,即1911年9月25日,湖北分会负责人居正奉命抵达上海,详细汇报了湖北革命条件已经成熟,武昌新军跃跃欲试的情况,催请黄兴、宋教仁、谭人凤迅速前往武汉主持大计。同盟会中部总会决定率先在武汉发动起义,南京、上海两地同时响应,宋教仁、谭人凤两人赶赴武汉,同时派人至香港速请黄兴。正在这时,谭人凤突染重病住院,关押在武汉监狱的宋教仁密友胡瑛派一学生前来上海,痛哭流涕地叙说湖北条件尚未成熟,力劝不要提前发难。准备成行的宋教仁不禁犹豫起来,后因武汉事急,决定于10月6日动身。正待启程,又因《民立报》事情难以抽身。10月8日,谭人凤带病出院,独自一人前往武汉,船到九江,武昌新军起事,进攻督署,清军弃城而逃,武昌由是光复,首义获得成功。被突如其来的革命声势吓得躲在床下的黎元洪,在革命党人的“逼迫”下,不得不出任湖北军政府都督一职。

没有及时赶往武汉,宋教仁追悔莫及,引为终生遗憾。谭人凤也因此而将一些始料不及的祸事怪罪于他:“推原祸始,则皆宋钝初(宋教仁字)之迁延有以致之也。不然,当时内地同志,对于海外来者实有一种迷信心,安有黎元洪?无黎元洪,又安有此数年来之惨剧?”

谭人凤之言虽有夸大其词之嫌,但武昌首义爆发之时,倘若宋教仁在场,就不会有黎元洪极不情愿之“出山”,倒也是实情。此后,宋教仁为将黎元洪拉下“马”来,简直费尽心机,也没有成功。比如他组织各省留沪代表举行会议,推举黄兴为大元帅(或大总统)负责筹组临时政府,就是担心武昌成为中央政府,黎元洪成为政府首领,于同盟会不利,才不得不如此而为,结果遭到了湖北集团以及在武汉的各省都督府代表的强烈反对,甚至有人认为他是在扮演“一幕滑稽戏”。武昌起义两个半月,也没能产生一个全国性的中心机构,给清政府带来许多可乘之机,究其主因,当与同盟会不信任湖北军政府,担心黎元洪坐大密不可分。

起义爆发不到半月,宋教仁还是匆匆赶到了武昌。只是机会稍纵即逝,一旦错过便永不再来,好些事情也无法挽回。历史老人有时大方得不着边际,有时又吝啬得不近情理。1911年10月28日,宋教仁与黄兴一同抵达武汉。清军压境,汉口危在旦夕,黄兴一心所系,是打退清兵,先立战功,再作其他打算。而宋教仁的着眼点则在“立”,他力主组织中央临时军政府,以取得交战团的合法地位。一番努力没有成功,便转向以建设新国家为宗旨的立法活动,以其精湛的法学知识及长期充分的积累准备,在短短的时间之内起草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鄂州约法》是中国第一部以自由、平等、博爱等天赋人权为思想基础,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的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确立了人民的民主与自由权利,具有划时代的开创意义。

“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乃同盟会的四大纲领,满清政权被推翻,前两条业已完成,接下来的任务当是“创立民国,平均地权”。而当时的情形,正如蔡元培所言:“会员大率以‘驱逐鞑虏’为唯一目的,其抱有建设之计划者居少数。抱此计划而毅然以之自任者尤居少数,宋渔父先生其最著也。”事实的确如此,从《鄂州约法》的草创,到此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以及民国初期国会的运作,宋教仁都是中心人物,贯穿其中的,便是一个大写的“立”字——创立、成立、树立与建立。

同盟会核心领导成员中,孙中山与黄兴、宋教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分歧。黄兴总是以其豁达的胸怀,不计前嫌,弥合裂痕,与孙中山尽可能地在思想上完全认同,行动上步调一致。而宋教仁却怎么也做不到,他也想毫无保留地听命于孙中山,可内心深处却有另一个声音在拼命地阻止他。宋教仁与孙中山目的一致,其分歧主要出于不同的思想认识,以及具体的行动计划,绝对没有半点争权夺利的意思。辛亥革命前,他们的分歧在于发动反清起义的具体地点,孙中山一直着眼于边远地区,宋教仁则留意于中部长江流域。辛亥革命成功,共和国建设迫在眉睫,1911年12月25日,孙中山从欧洲回国,立即讨论组织临时政府问题,他主张采取美国式的总统负责制,而宋教仁则主张法国式的内阁负责制。孙中山认为:“内阁制乃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

这一看法有着十分充足的理由,专制政体刚刚推翻,人们已经习惯了几千年高高在上的皇权统治,皇帝垮台,而总统又形同虚设,国家一时间极有可能陷入混乱不堪的境地。其实,宋教仁此前也赞成总统制,包括不久前由他亲自起草、主持制订的《鄂州约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便取美国总统负责制。现在之所以反对总统制,极力主张推行法国式内阁负责制,主要是因人而设,从防范袁世凯的角度出发。南京临时政府就要成立了,孙中山即将当选临时大总统,但这一切都得附加“临时”二字。早在孙中山回国之前,南北和议代表谈判,订立草约五条,其中就有“先推翻清政府者为大总统”;据传黄兴也在一封电文中说“袁能令中国为完全民国,决举为大统领”;而民众渴求和平,以为满清政府推翻,只要战乱平息,汉人中谁当总统都是一样。眼见袁世凯即将坐收渔人之利,对他素无好感的宋教仁决计早为制约之计:“内阁不善而可以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更易之,如必欲更易之,必致摇动国本。此吾人不取总统制而取内阁制也。”宋教仁的真实意思不便明说,所以提议无人理解响应,因责任内阁制设立总理,宋教仁遭到其他党人反对不说,还被误解为争权夺利,想当总理。

误解也好,反对也罢,宋教仁仍拼全力争取。经过多次反复磋商,他终于说服了孙中山,决定采取内阁制,孙中山就任总统,黄兴出任国务总理。

临时更改政体模式,不得不对取总统制的《鄂州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约法》已成过去,而《大纲》则为即将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蓝本,修改须征得各省代表同意。为此,宋教仁宴请各省代表,发表演说,陈述修改理由,而应者寥寥。加之宋教仁想当总理的谣言愈传愈盛,《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虽作了一定修改,但只承认增加副总统、国务员的位置,责任内阁制并未出现。

1912年1月3日,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共和模式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标志着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华大地的结束,至少是形式上的最后终结。

1月13日,宋教仁被任命为法制院院长,受孙中山委托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宋教仁力主坚持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权公布法律及政令,须经阁员附署,明确限制总统权力。不久,又以《鄂州约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为基础,制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国家政治体制作出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并实行立法(参议院)、行政(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司法(法院)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制约行政,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临时约法》摒弃了孙中山一贯主张的民主共和模式,采取了宋教仁式的自由共和理论框架——责任内阁制,“采法国制,参议院为最高之机关,而国务院为责任之主体。”具体而言,责任内阁制通常设有内阁(中国称国务院),由总理和总长组成;内阁由议会产生,并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组成,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议会可决定内阁去留。总统虽然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但其权力受到严重制约,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员副署才能生效,不同意则可驳回。国务员由参议院任免,因此国务员只需对参议院负责,而不必听命于总统。可见责任内阁制下的总统,是一名不负实际行政责任的国家元首。

平心而论,这种视人立法的随意性手段,置国家大法为政治工具的做法,实在有失西方立法精神的客观与公正原则。此外,就已经施行此种制度的法国而言,内阁制极容易造成政府频繁更替,导致政局动荡不稳,这点也被革命党人有意无意间给忽略了。

表面看来,宋教仁的责任内阁制可以有效地控制他所认为的“其人不学无术,其品更恶劣可鄙”的袁世凯,但其内里隐藏着一个难以克服的误区与罅漏:内阁之权如何得到社会力量的保障?如果手握军权的袁世凯干脆将其一脚踢开,以武力解散内阁,看似设计完美的民主政体,又将走向何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旦确立,革命党人无不以为中国民主建设大功告成。

孙中山表示卸任后将致力于中国的铁路实业建设,黄兴常对人言“难可自我发,功不必自我成”,皆不再汲汲于功名权力之争。1912年9月16日,孙中山、黄兴又与袁世凯协商,就民主共和政体的许多关键性问题,如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国会与政党的地位,军队国家化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了八项《政治纲领》。袁世凯表现出的开明通达,令一直有着防范心理的孙中山与黄兴相当满意。该做的似乎都做了,于是,也就放心落意地将国事完全交给了袁世凯。然后,孙中山成立了一家铁路总公司,准备实现他花十年时间修二十万里铁路的诺言;黄兴则辞去南京留守,交出兵权,解甲归田。

一般而言,从封建专制脱胎而来的人物,难免留下旧社会的痕迹与烙印,而孙中山与黄兴却以一种功成身退的全新风姿,出现在新旧交替的中国近代历史舞台,其高风亮节为中国民主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垂范千秋的表率作用。

同盟会主要领导人物中,唯有宋教仁还在为政治、为国事呼号奔走,以达“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之理想。责任内阁制的核心在议会政治,而议会政治的重心在于政党制衡,因此,宋教仁将组织政党视为民主共和的头等大事。原来的同盟会属秘密武装暴动的革命会党,带有一定的草莽气息。宋教仁决心“毁党造党”,以同盟会为基础,将其改组为一个带有建设性质的议会型政党——从暗处走到阳光之下,“从事于宪法国会之运动,立于代表国民监督政治之地位。”

早在1901年,清廷迫于各种压力,开始推行立宪新政。清末立宪新政虽然出于维护满清统治的目的,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与历史上那些比附于古已有之的“三代遗意”以及“君民共治”的理想境界,以改善王权、美化王权的改革相比,一个最为显著的进步,就是顺应潮流,颁发了一道开放党禁的谕旨,为立宪党人的公开活动提供了政策保证。尔后又大量翻译外国法律、法学著作(清亡前达四百多部),通过一系列仿行宪政、预备立宪的措施,否定了封建专制的无限君权,确立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国初年的民主运动奠定了基础。

君主立宪制下的政党,自然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所谓朋党。国人对历史上那些“土生土长”的党派、帮派并无好感,常以“朋比为奸”、“结党营私”一言以蔽之。而对西方民主体制中政党的认识,也是通过与朋党的比较逐渐形成:“政党者,以国家之目的而结合也;朋党也,以个人之目的而结合者也。”

有了清末十年开放党禁的立宪基础,辛亥革命成功后的民国初年,在实现西方民主政治的刺激与促进下,出现了一股组党、建党高潮。一时间政党林立,派系纷呈,活动频繁,正如时人所述:“集会结社,犹如疯狂,而政党之名,如春草怒生,为数几至近百。”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11年武昌首义至1914年国会解散的四年时间里,全国公开活动的各种会党多达六百八十二个,其中从事政治活动的党派为三百一十二个。除同盟会外,当时主要的议会型政党还有共和党、民主党、统一党、自由党、统一共和党、中华社会党、中华进步党、公民急进党、中华民国工党、中华民国自由党、民社、民国公会、国民协进会、国民共进会、中华共和促进会、共和建设讨论会等等。